一、 购买商品房的一般步骤是哪些?
(1)确认开发商是否是有合法手续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销售现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具备“五证”和“两书”。“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键是检查有无《商品房销售证》。预售时应具备“五证”,关键是检查有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发展商应当明示的事项:一是开发资质和营业执照;二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经批准销售的平面图、立面图;三是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四是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五是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六是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方法;七是商品房预售的专用账户;八是物业管理事项;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签订认购书。在和开发商沟通洽谈满意之后,购房者会到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在签订认购书前,作为销售方的开发商应将《签约须知》及相关的宣传资料和相关文件交给购房者,并应实事求是地介绍项目的进展情况。购房者一定要认真阅读《签约须知》及有关的宣传资料和相关文件。认购书中应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因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卖方应退回定金。
(3)签订合同。购房者在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售楼处签订正式买卖契约。买卖契约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个购房人花巨资购买房产,都要对契约的每一条进行审查、询问。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示范文本的补充部分要格外重视。
(4)办理人住。在购房人入住前,发展商要统一审查其付款情况,确认无误后再签收房屋交接验收单。同时安排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中有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条款。所以人住前,必须安排买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需特别强调的是,签收房屋后,视为购房人接受房屋,在开发商未取得竣工验收或房屋质量有问题时,均可拒绝签收。
(5)产权过户、领取产权证。发展商最后要积极配合业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最终办理房地产权证。
二、挑选房屋时看哪些证件?
近年来,房地产项目不合法的投诉是一大热点,核实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保证五证俱全,是挑选房屋时要特别关注的。这“五证”包括:(1)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国土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开发商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拥有产权保障),(4)建设部门的《建设工程许可证》,(5)国土部门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在这“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它表明所售房屋是合法项目,同时购买期房时还要考查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是否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是否已确定。为了明确开发商的用地是否是出让土地,购房者应重点审查下列文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缴纳地价款的有关凭证。 需要明确的主要内容有: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数额及缴纳情况、投资开发的期限、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应特别注意的是:(1)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同时加盖人民政府公章和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 (2)土地证不得擅自涂改。 (3)土地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和开发商的名称相一致。
三、售楼现场需公证哪些内容?
1、经批准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现售商品房:《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4、经物价部门备案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已批售每套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5、建筑节能信息。6、已批售房源及可售房源信息。7、前期物业管理信息;公共配套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情况。8、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示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四、怎样细看《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的形象进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方可办理预售许可证。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预售许可证编号、发展商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地点、栋数、批准预售的建筑面积(其中包含的各类建筑面积)、发证机关、用途附注内容等。开发商拿出该证时要仔细看清每个栏目和内容是否确实无误。 (1)看发展商名称(售房单位)这个栏目时,主要是摸清现在接触的售楼机构是否是合法的销售主体。一般售楼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开发商自身的一个下属部门,另一类是开发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如果是后者最好能提供开发商的委托书以证明,其合法身份。(2)项目名称这个栏目在开发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名字,置业者就有必要搞清楚几个名词说的是不是一回事。(3)用途这个栏目实际决定了物业类型。从开发商角度看,决定了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哪类物业交,土地使用年限等。从消费者角度看,直接影响了将来物业的收费标准的允许范围。一般为商业、住宅、公寓等。(4)销售范围是最核心的问题。一个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既可以按楼发,也可以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按楼层发。同一项目的不同楼办证虽有先后之别,但有些发展商因为急于收回楼款,往往会用一期的预售证冒充二期的预售证。有些项目申报时有发展商自用房或合作方分成房,只能另行办理补地价等手续后才能进入市场,而不能以商品房预售。因此,要搞清项目的建筑面积与预售批准的销售面积是否一致。此外,发证机关及其公章必须清楚,必须是有权机构。
五、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需具备以下条件:①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③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④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⑤高层、小高层建筑,主体工程须建到地面二层以上,多层建筑,主体工程形象进度须达到±0;⑥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怎样签订认购书?
买房前先签认购书并交纳定金是现在售楼过程中的习惯性做法。认购书约定购房者在限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否则视为购房者违约,定金将被扣除。搞清认购书及其定金的法律作用是避免纠纷的第一步。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必须签认购书。一般来说买卖双方所签订的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卖方。即发展商名称、地址、电话、销售代理方名称、地址、电话、认购方名称或姓名、地址、电话、身份证件种类、代理人名称、地址、电话。 (2)认购物业。 (3)房价、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 (4)付款方式。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5)认购条件。签订认购书应注意的事项、定金、签订正式契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
七、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有何区别?
在销售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时,使用预售合同。当销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时,使用现售合同。
八、签购房合同易忽视哪些问题?
(1)合同有没有建筑及装修质量标准的细则。(2)有没有对附属配套设施的有效制约条款。(3)合同有没有规定发展商延期交房的具体罚则。(4)有关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5)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方面的条款。(6)在合同中有关房屋质量的条款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
九、签合同时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签字人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的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4)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地加以说明。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的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双方对等,否则吃亏的还是消费者。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1)购房者不按期交款;(2)开发商不按期交房;(3)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4)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5)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6)公共设施不到位;(7)宣传或广告承诺不兑现。
十、购房时交定金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租赁等合同前,又订立《意向书》、《预订书》等的,如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该《意向书》、《预订书》等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书》与签订正式合同同样须谨慎。(1)确认房产的资质。《预售合同》有规范文本,但《房屋认购书》条款较简单,有些房产商可能利用《认购书》中未必要写明《预售许可证》等资质情况来规避法律,购房者不可忽视这一点。 (2)具体基本生效条款。尽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认购书》中必须写明哪些条款,但从法律原则上讲,既然是有约束力的意向书,至少对双方达成一致的基本内容尤其是达成意向的房屋位置、面积、单价、总价、交付时间、生效条件等必须有明确的约定。(3)内容合法。形式上虽无限制规定,双方可以就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这些意思表示都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定金、违约金的约定同样不可超出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如果购房者对某套房确实很满意,一定要订购该房,可直接签订房屋预、销售合同。这样购房者就有充分的主动权与开发商就合同内容进行平等协商。如果实在要签房屋认购书,则要对在何种情况下扣定金、扣多少以及何种情况下要将定金退还作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订立定金条款时,应当把握这样5个问题:(1)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但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5)谨防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6)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则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十一、如何查询所购买的物业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
(1) 网站查询。如访问南通市房地产信息网(www.ntfdc.net)可以了解房地产项目是否已领取预售许可证
(2)直接向所购物业所在地的房管部门了解物业的预售批准情况。(3)要求发展商出示《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须留意的是有此证并不意味着全部楼盘都可以放心购买。对于某些分期开发建设的楼盘,房屋主管部门会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分期发放预售许可证。同时亦有些预售许可证只对某一栋综合楼的某些楼层批准预售。
十二、怎样正确认识预售合同中发展商制定的格式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免除其责任的。(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除责任的。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十三、开发商不让签补充条款怎么办?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订立的合同,对于开发商不同意购房者在合同中签订补充条款的行为,购房者完全可以不购买其开发的房屋。但因为有些购房者在交纳定金时,未与开发商在认购书中做出“如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购房者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退还”的约定,购房者在交纳定金后,开发商不同意购房者在合同中签订补充条款时,购房者往往比较被动。因此,建议购房者在交纳定金前,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条款或补充条款的事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及其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交定金,或者在交纳定金时在认购书中与开发商做出上述约定。
十四、怎样购房洽谈?
购房洽谈有如足球比赛的临门一脚,洽谈是否顺利决定了这场购房比赛谁会获胜。由于每个人的个性不同,语言表达和社会经验的差异,所以洽谈的方式也不尽相同。购房者必须牢记以下几点:(1)多听、多看、多提问。到售楼现场后要多听售楼人员的介绍,不要打断他们的介绍马上进行洽谈,多看模型、样板房、说明书,充分了解产品。洽谈时要多提问(可以事先准备提问内容),售楼人员回答不准确或比较含糊时,要紧迫不舍,不要轻易放过。 (2)沉默是金。有经验的售楼人员一般喜欢充分了解购房者的需求,知己知彼后加以引导,这样购房者往往比较被动。所以购房者在洽谈时要尽量保持沉默,让售楼人员多讲话、多介绍,而不将自己的底牌过早亮出,这样可以始终处于比较有利的位置。 (3)敢于说“不”。优秀的销售人员往往会提出选择性的问题来让购房者回答,而往往任何一种回答都不是很有利于你。购房者要学会说“不”。 (4)分头出击。火力侦察,遇到比较满意的房屋,除了购房者自己参与洽谈外,也可以让家人一起参与,但需分别前往洽谈。购房者和家人在不同时间分别和不同的销售人员谈,往往可以得到不同的信息,不同的优惠,就可以最理想的价格成交。 (5)避免因小失大。如果购房者的洽谈过分顺利时,就要冷静地想想为什么。如销售员很爽快地答应了自己的折扣要求,要想一下他是否还有更低的底价没有透露?还是这套房有其他问题,销售员急于脱手。 (6)不要轻信涨价。目前流行的销售技巧中,涨价成了促使顾客尽快成交的手段之一。首先,购房者要看一下是否真涨;其次要看一下涨多少。有些发展商明着涨价,其实暗中放折扣。 (7)不要冲动抢购。购房是人生大事,谁也不会感情用事地去抢购,当购房现场出现抢购现象时,购房者尤其要冷静,要以自己为中心,不要轻信抢购,多坐一会,看个究竟。 (8)不要怕欠人情。有时购房者会因为销售人员不倦的热情服务觉得欠了人情,而在谈判中不断让步。其实顾客才永远是上帝。 (9)搜集信息、广泛联络。前面提起过售楼人员向买方出示客户来访记录,购房意向书等,说明多少人来看楼,多少人有购房意向,公开挂出售楼成绩表,说明哪些已签约售出,哪些已付定金即将成交。购房者应设法取得联系,了解过去的成交价或意向定价与房屋情况,与自己意欲购买的房屋进行比较。如有可能则与他们结成同盟,共同向卖方施压。 (10)注意服饰行头。房产营销人员对每一位客户的服饰举止都十分注意,因为服饰反映出人的性格、身份和地位、收入水平。购房者上门谈判时乘坐的交通工具与服饰具有同样的功效。驾驶自备轿车与骑自行车给营销人员的印象是不会相同的。 (11)时间选择有差别。在上午还是下午、正常上班时间还是双休日谈判,效果也有差别。一大早就上门,说明买方的诚意,但也暴露出急切的心理。一般第一次正式谈判不要安排在上午,因为上午售楼人员精力充沛,期望也高,不容易迁就买方。在双休日、节假日也不要进行关键场次的谈判,这个时候卖方决策人物可能不在场,卖方不会在拍板人不在时做出最大的让步。另外,在销售高峰时最好不要进行实质性的谈判。这时售楼人员心气很高,不会作太大的让步,除非是削价清盘。
十五、如何选择合适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一)查验中介机构的资质首先,看房产中介公司是否有明确的公司名称、长期经营的固定场所。自2010年7月1日以来,南通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协会对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在选择二手房中介服务之前,应通过实地查看,核对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等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询问中介机构的成立情况和经营情况,查看其是否属于已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市民在买卖房屋选择房产中介机构时,为避免遇到吃差价、乱收定金的黑中介,可先查验一下该机构在房管部门的备案证书。
其次,看房产中介公司营业执照确定的注册资金。现行的中介公司注册资金大多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但随着房屋价格的不断上涨,壹拾万以下的房屋已经绝无仅有。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都希望通过第三方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房屋交易款项大于中介公司的注册资金时,就会产生房产中介公司卷逃资金等一系列问题。解决这类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中介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即该公司的注册资金能大于该房屋的总价或该中介公司为品牌公司,拥有良好的诚信,一旦发生纠纷,能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建议市民能选择一些注册资金较多、规模较大、具有较高品牌信誉且操作规范的房产中介公司。
(二)查验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在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俗称“居间”合同)前,应当向中介机构了解提供执行业务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已取得经纪人执业证书,核对姓名、注册号,并询问是否与房产交易另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十六、通过中介应获取哪些房产相关信息?
(一)了解房屋的实物现状1、房屋建筑状况。核实房屋坐落、户型、结构、朝向、通风、采光、质量、面积、层高、装修、家具等的情况。
2、房屋小区状况。购房人除需要了解房屋的建筑状况,还应就房屋的周边交通、生活配套、小区绿化等情况及有无噪声、电梯、保安、物业管理等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还应看市政规划是否影响小区的环境。这包括了解所购房屋在5到10年左右是否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是否要建高层住宅,将会影响采光、价格等因素,可能会使交易双方产生纠纷。
(二)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1、核实当事人身份。进行交易前,认真核实相关信息,注意查看房产证原件、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
应就房产证真伪的确认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核实。同时,核对证载信息是否与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一致。在交易过程中,双方一定要见面,相互了解真实意愿和价格信息,如属委托交易,则必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在此过程中,不仅要核实交易双方的身份,还应确定出售的房产是否为多人共有。如果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应当由其夫妻双方一起签署居间合同及二手房买卖合同。如果还有其他共有人,应当所有的共有人共同签订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
2、了解所购房屋是否属于房改房
根据南通市规定,房改房在上市以后,需按照经房产登记部门测绘后的房屋建筑面积颁发新的产权证,缴纳一半交易费。在购买二手房时,如果不先核查是否为房改房,在交易过程中如果面积发生了变化,买卖双方很可能因此而产生纠纷。为避免上述事件的发生,购房人应在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合同之前,确定所购房屋是否为房改房。若是房改房,应对面积变化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签订合同
3、查看房屋是否已出租
对于带租约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租约如何处理,以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具体形式、时间。
4、明确是否有配套车库。房屋所有权证上是否记载车库的信息,如果有车库而产权证上未注明信息,也就意味着该车库无法办理产权交易手续。面对这一情况,购买车库应谨慎。如果卖方能够提供从开发商处购买该车库时的正规发票,可要求购房人先行登记产权,再进行过户登记。
十七、交易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购买二手房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内容。如果合同内容模糊、条款概念存在争议,特别是费用的分担问题含糊不清时,不要盲目签订合同。合同中关于缴收房款、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都应要求中介公司把内容写清楚,避免产生歧义。
2、各项约定应以合同的书面形式订立。应将各项“口头”承诺写进合同:经纪人及卖方承诺的相关事项均应要求在合同中写明。经纪人承诺协助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按揭手续的,应要求在合同中写明办理手续所需时间
3、合同中需约定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服务收费标准(即中介费)、支付时间以及定金的收取及违约事项的约定。
(二)中介费用计算时的注意事项首先,要弄清中介费用如何收取。要了解中介费用的收费标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中介服务费用是交易双方与中介机构经办人员协商确定。如果是定额收取,在签订合同时要说明中介费用的具体数额。若按照房价比例收取,要事先考虑房屋价格如果发生变动会对中介费用产生多大的影响。
其次,要清楚中介费用由谁负担。如果买方负担,那么在计算房价时就需要考虑中介费用是否包含的问题。
第三,要考虑在二手房交易无法进行的情况下,中介费的具体金额以及如何承担的问题。
(三)各项税费确定的注意事项1、确定房屋取得时间
根据国家规定,住房购买取得时间是否满5年,所需缴纳税收有很大差异。取得时间的计算一般是根据房产证上载明的时间起开始计算,但也有例外。比如,该房产是继承取得的,就需要看上一手买卖时取得的房产时间。类似情况还有离婚分割、房屋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等情况,都需要中介或出卖方先行告知。
2、确定房产交易价格。房产交易中心提供格式化的买卖合同,以此合同办理登记才有效,而实际上,买卖双方在中介机构已经签订了关于房价与相关费用如何缴纳的合同,在办理登记手续时,中介机构往往会让交易双方在办理登记的合同中将房产交易价格填低,而此时在税务部门较低的合同价格可能会无法通过,最终按评估价缴税。税收的变化往往是买卖双方产生纠纷重要因素。因此,在签订两种合同时,要将房产交易价格填写一致,避免纠纷的同时,也保证了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这一公民应尽义务的完成。
(四)给付定金的注意事项
交易过程中应慎重给付定金,并要求房地产中介公司开具书面票据作为凭证。定金应直接交给中介公司,并要求开具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有效票据,并妥善保存否则。同时,要区分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的区别。定金是具有担保性质的,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
十八、交易过程中如何避免纠纷?
(一)、如何避免买方卖双方的纠纷采取按揭方式购买二手房屋的购房者,应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选择合适的房屋,了解自身经济状况、还款能力及银行提供按揭的条件,慎重购房。要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如欲购买的房屋申请银行贷款达不到预期金额,或银行拒绝贷款,可能导致购房失败的,可要求中介公司在合同中注明免责并退回所交款项。以此来避免发生因贷款延误,或出现无法办理贷款时的矛盾。
(二)、如何避免与房产中介机构的纠纷
为减少纠纷的发生,应做到不与经纪人私下交易。不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就与经纪人私下成交的,往往会导致交易过户、交楼等手续没人跟进,或经纪人拿了钱就失踪等情况产生,造成损失。信守承诺,依法履行合同,不擅自违约。不得与经纪人串通,损害房地产中介公司或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针对经纪人所提出的规避税费等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的不合规建议,要能明辨是非,否则极有可能成为诈骗共犯。
(三)出现纠纷时如何解决买卖双方应该将相关的合同、票据原件妥善保管,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以此为证,并通过裁决、诉讼等合法的方式解决出现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