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年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10条规定地方志每20年左右编一次。每一轮地方志编纂完成后,负责地方志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收集信息、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更新工作。
2006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颁布了《_____国务院令》,该令于《地方志工作条例》年颁布,自即日起生效。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10条
地方志大约每20年编辑一次。每一轮地方志编纂完成后,负责地方志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收集信息、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更新工作。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11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资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开放档案条件的除外。如果地方志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相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的报酬。地方志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