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判案方式有很多种,有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焚烧尸体、检查喉咙等。但是,古代的取证技术落后。当时没有dna,也没有摄像头,这就决定了口供在法官的定罪量刑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口供是证据之王。作为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愿意认罪的,所以“刑讯逼供”就成为获取口供最重要的手段。
古代的判案手段
现在诉讼就是证据,书证就是证据之王。没有证据,你不能动,也不能抱怨。但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古人巧妙地处理了许多疑难案件,其中有些不够科学合理。但是,有的给后人留下了很多有益的启示。中国古代实行有罪推定。案件由证据决定,包括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检查结论和勘验笔录。到了宋代,对证据收集的检查和勘验受到了高度重视,法医学也初具规模。宋词的著名法医学书籍和案例汇编,如《洗冤录》、《折狱龟鉴》等,陆续出版。但总的来说,当时科技落后,基于科学的证据更少,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那么重视口供。一般情况下,只要有被告人的供述(供认),即使没有其他佐证,也可以定罪结案。古代采用请教裁判所制度,是有罪推定。古代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是有严格时限的。如果案件不能在期限内解决,官员将受到惩罚。所以尽快破案结案是州县官员的动机。因为是有罪推定,只要一个人成为案件的嫌疑人,他首先假设你有罪,除非你证明自己无罪,否则你就是罪犯。这种有罪推定自然对嫌疑人极为不利。特别严重的是,审理案件的法官,在很多情况下,都是自己负责破案的。为了证明他处理的案件的正确性,他自然倾向于推定有罪,并迅速结案。在请教裁判所制度和有罪推定相结合的情况下,“m”在大厅里受到了严厉的诘问,而大厅里的早里酋长正在接受董事会的服务。这样的错案肯定不少。殴打的总人数是有限制的,因为仅仅是以口供为前提的有罪推定和定罪,所以刑讯逼供是古代案件中最常见的手段。唐宋时期,刑讯逼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不能滥用。比如唐朝规定,对犯人的刑讯逼供不得超过三次;板的总数不得超过200块;打了200大板还得不到口供,就得交保释金。如果罪犯是孕妇,必须等到生完孩子一百天后才能在板子上拷打。当然,一般来说,基本上没有能站200板的人。普通人,几十块大板,足够杀人了。所以刑讯逼供,杀害犯人是必然的;打不死的人受不了痛苦,没有不忏悔的;但是坦白了,也是因为受罪,不过,胡乱告白。但唐朝规定,如果犯人被折磨致死,有关官员要承担刑事责任,“服刑两年”。这也可以限制官员滥用酷刑。但是经验丰富的首席,早力,也有丰富的打板经验,非常精通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打死,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创伤,什么样的情况只是内伤没有任何创伤的痕迹。他们可以利用这段经历,刑讯逼供,不造成伤亡。刑讯逼供在明代合法化。对于死刑犯、抢劫犯等重罪犯,按照明朝的法律规定,必须“严惩”,其他的则可以“只以鞭刑”。因为刑讯逼供是合法化的,所以治安官不用从很多方面去寻找证据,分析案情。而是拉去衙门拷问,录口供,一切都好了。所以明朝的统治者经常把犯人打得“血肉化脓,死也不能机智。”至于是不是委屈,只有天知道。特别是明朝的特勤司法机关使用机械、镣铐、夹子,极其恶毒。正是因为在绝对主义的司法体系中,有罪推定,强调坦白和逼供
在古代文学作品中,如小说、戏曲等,这种描写浩如烟海,数不胜数,只能是现实中得不到的幻想,在小说中寻求补偿。运用犯罪心理学破案现代刑侦有着特殊的犯罪心理学,古代官员自然没有学过,但运用得相当熟练。比如下面的故事。宋朝《折狱龟鉴》记载了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一个“摸钟辨盗”的故事。北宋陈襄任蒲城县时,发生了一起盗窃案,抓获了几名犯罪嫌疑人,但无人承认。陈翔说,庙里有个钟,可以分辨小偷。不偷东西的,摸了也不闹,偷东西的,摸了也闹。陈翔亲自带领县政府官员为大钟祈祷。祭祀结束后,给钟盖上帘子,偷偷派人在钟上涂墨水。时间长了,让嫌疑人一个个摸钟,然后集中检查。只有一个人手上没有墨水,就是这个人。同样的,南宋刘载当泰兴县令时,有个财主丢了柴进,在场的丫鬟只有两个,就被送到衙门,两个人都喊冤枉。刘在灵给他们每人拿了一根芦苇,说明天的芦苇不偷金钗也一样,明天的芦苇偷金钗也长两寸。可想而知,第二天,偷金钗的人的芦苇被拔掉了两寸。清代杨文任曹州巡抚时,有五人共同居住,其中一人失金,将其余四人告至官府。杨文干让他们坐在大堂里,看了很久,说:“我要偷金子,但不是小偷。”一个人立刻起身要走,被抓的时候,偷金子的就是他。这就是犯罪心理。烧死尸体,检查喉咙,判断是否烧死。《大宋提刑官》年,法医宋慈为了判断尸体是被杀后被烧还是被烧死,割断了尸体的喉咙。如果气管内没有烟灰,则意味着被秒杀后燃烧尸体;而且气管里还有烟灰和烧伤,说明是被火烧死的。这个方法是正确的。因为活着的人在火灾时会吸入大量的热空气和烟雾,对呼吸道和肺部造成损害;没有呼吸的死人就不是这样了。另外,古代被烧死的人说脸颊红,脸是芙蓉花,也是如此。如果一个人被烧死,因为火中有大量的一氧化碳,吸入后血红蛋白与一氧化碳结合成为碳血红蛋白,碳血红蛋白的颜色是鲜红色,所以从尸体上可以看出颜色是非常鲜红色的。如果死后烧尸体,就不会有这种现象。用红伞进行的尸检证实了死前的伤。红伞验屍在很多电视剧里出现过。洗个骨架,按顺序放在竹席上。挖出一个地窖,在里面堆上木炭,把地窖的墙壁烧红,去掉炭火,倒上两升好酒和五升酸醋,利用地窖里不断上升的热度,把骨头抬到地窖里,盖上草席。大约一个小时后,取出骨头,放在明亮的地方,打开红色的油伞防晒,检查骨头。如果骨折处有红色,说明死前被打断;如果骨折处没有红色,那就是死后骨折。死者死因会很清楚。这种做法很科学,在当时是很聪明的做法。基本原理是红油伞挡住除红色以外的所有可见光,长波红外线通过伞照在骨头上。如果骨头上有损伤,也就是骨头内的血管爆裂出血,血液在被红外线照射时会明显显现出来,但在照射前看不清楚。类似于现代刑侦中验血的“荧光反应”原理。用银针检验尸体是否中毒死亡,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是很多古典小说中非常常见的情节。事实上,这种方法一直沿用到民国。银针一接触就会变黑
所以用银针判断是否中毒是不准确的,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提到亲子鉴定没有科学依据。很多人会想到古代经常提到血缘关系的小说:如果孩子的血能和大人的血溶在一起,那么双方就有亲子关系,否则就没有。其实这种方法是没有科学依据的。在这个鉴定过程中,亲子关系的血缘可能不融合,但亲子关系的血缘往往是融合的。《大宋提刑官》年,宋慈发现了玉娘父亲的遗骨,并用落骨法对其进行了检验。玉娘竖起手指,指出血液很快渗入骨骼,证实玉娘与死者有血缘关系。这种“血亲鉴定”的鉴定方法没有科学依据。不管有没有血缘关系,如果血液滴在骨骼光滑坚硬的骨密度上,就不会渗透;如果滴在松质骨或腐蚀骨上,可能会被吸收。到目前为止,血缘关系的准确鉴定只能通过dna鉴定。
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逼取口供(不殴打、不招人)或者采取想要的口供(胁迫)的行为。
最典型的例子是唐朝的残暴官员,他来到君臣,发明用骨灰盒烤活人,轻易逼供。这是典型的体罚;另一个酷吏周兴,用“请你进瓮”的方法审问赖俊臣,这就是所谓的变相体罚(威胁)。
古代办案为什么喜欢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好处是成本低,效率高,可以提高官职政绩;此外,它在古代也是开放合法的,所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有些案件是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侦破的,记者为了保住工作也被迫使用酷刑逼供。
至于刑讯逼供这种侵犯被告人人权,造成精神痛苦、身体伤害甚至死亡的行为,则被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所忽视,代表着黑暗和落后。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民的基本权利逐渐得到尊重,刑讯逼供经历了从合法到合理、从合理到不合理停止使用、从停止使用到立法禁止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