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鸦片公约
《国际鸦片公约》(国际鸦片公约)第一个国际禁毒条约,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签署。1909年,美国与其他13个国家在上海召开了《国际鸦片公约》会议,就日益谴责国际鸦片贸易达成共识。
1925年2月19日,国际物咨询委员会在日内瓦签署了修订后的《国际鸦片公约》。签署国包括美国、中国、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荷兰、伊朗、葡萄牙、俄罗斯和暹罗。
美国、中国、荷兰、洪都拉斯和挪威于1915年实施了该公约。1919年写入凡尔赛条约后,在国际上强制执行。
修订版于1925年2月15日签署,1928年9月25日生效。《公约》引入了一个由国际联盟常设中央鸦片委员会监督的统计控制系统。在中国和美国的支持下,埃及建议将印度大麻干也列入公约。另一个小组委员会也提出了以下案文:大麻及其制成品只能许可用于医疗和科学用途。然而,树脂(charas)是从女性大麻服务处的顶部提取的,其他制成品是以此为基础的(印度大麻、奇拉、埃斯拉尔、迪亚姆巴等)。)目前用于非医疗和潜在有害目的。它们应该像其他物一样,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禁止生产、销售和贸易。
印度等国反对这一说法,称以社会请教习俗和野生大面积种植大麻为由,很难落实上述说法。因此,这一规定最终没有被纳入公约。妥协条款:禁止向禁止使用印度大麻脂的国家出口印度大麻脂,而进口国可以签发进口许可文件,说明进口货物是“用于医疗或科学目的”,并要求缔约方“有效控制进口动机,以防止违规国际大麻运输,特别是以树脂的形式”。然而,《公约》也给各国留下了足够的自由,允许生产、国内贸易和娱乐使用大麻。该公约被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