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有其明显的优点:简单明了、便于操作、核算成本低。这种方式以前多用于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一些项目核算的工程项目。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随着税务监管系统的完善,税控效率的提高,很多核定征收的企业都被税务调整成了查账征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