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全损

时间:2023-05-18 07:20:11编辑:优化君

推定全损是按照保单保险金额全赔。推定全损是指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受损货物残值,若是再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已经超过了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则视为已经全损,那么保险公司就会放弃努力,直接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推定全损,保险术语,保险标的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得不偿失。

在下列情况下为推定全损:由于实际全损似乎无法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被保险财产的价值而将被保险财产委付;当被保险人因承保的危险(peril insured against)丧失对被保险财产的占有,而无法恢复占有或意图恢复占有的费用太高时;或当对被保险财产的修复费用太高时。参见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06)第60条。

在我国,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参见《海商法》第246条。

推定全损的特征

在海上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其范围仅限于船舶和货物,主要特征有:

(1)推定全损以船舶、货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但实际全损尚未形成为前提。若实际全损已经发生,或尚未发生部分损失,不适用推定全损。

(2)船舶或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前者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客观情况判断,船舶或货物的实际全损必然会发生。后者指船舶、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经采取措施虽可以获救、修复,但因此付出的代价超过保险价值,得不偿失。

(3)保险船舶或货物虽尚未发生实际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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