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贸易收付汇规定
法律分析: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与客户勾结,用假报关单套汇的; (二)明知无贸易背景为客户开立信用证的; (三)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客户售汇的; (四)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外汇汇出手续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 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等值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向保税区内企业售汇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为没有代理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没有进出口代理权的生产型企业办理代理进口项下售汇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 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在等值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转口贸易收付汇规定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与客户勾结,用假报关单套汇的; (二)明知无贸易背景为客户开立信用证的; (三)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客户售汇的; (四)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外汇汇出手续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 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等值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向保税区内企业售汇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为没有代理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没有进出口代理权的生产型企业办理代理进口项下售汇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 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在等值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转口贸易业务第三国操作流程和大概费用?
第三国转口,是转口贸易的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而转口贸易是在一定条件下(如,政治、经济、地理,历史造成的贸易壁垒或其它原因)应运而生的!
它的存在的意义在于大大的减少了成本(突破贸易壁垒),为商品出口赢得相对方便,为商品重新打入国外市场赢得新的希望和机会!
不是所有货物都适合转口贸易,比如中美贸易战的25%或者是反倾销税比较低,货量不大的,货值低于USD10000的,我都不建议走转口贸易,毕竟费用成本和运输时间成本都是会增加的。
还有就是一些特别突出是只有中国才能生产出的产品,也是不行的
当然了,品牌和仿牌的更加不行了。
第三国转口方式必须是在出口商与进口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才可适用,绝对不可能存在其中一方隐瞒另一方而独自使用第三国转口方式的情况。
对于出口商而言,必须在产品的包装方面着手准备转口货物,因此,产品的外包装只能采用中性包装或注明第三国产地绝不可有中国字眼或者标签。因为进口商在进口时申报的产品输出国为出具文件的第三国。他必须明知申报进口时清关文件是来自于转口国或相邻国家和地区,但实际货品出产地是中国,如果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在信用证须注明第三方文件可接受的文字表述。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既有进口商主动要求出口商提供第三国原产地证供其清关的情况,也有进口商向出口商推荐利用第三国文件清关的情况,或进、出口双方均被配额或反倾销税两大拦路虎阻碍了贸易进程,而不得不求助于第三国原产地的情况。
当然,这种转口物流方式并不是一种主流的物流方式,只有出口受限产品中的一部分选择这种出口方式,在如何应对国外的反规避调查方面,出口商或进口商选择一个合适的中转国或中转地区,选择第三国生产商申报的出口文件,同时,考核第三国出口文件的真实性和完备性,都是有效规避风险的必要做法。
第三国转口业务怎么操作和大概费用
以行业中做得专业的升宝国际转口作为案例分享:当产品出口遇到反倾销,关于第三国转口业务流程和大概费用。
像国外反倾销税只针对产地是中国,因此我们可以将货物经过第三国中转并配套第三国的清关文件再出口,虽然对比直航而言,会增加一些转口费用,到港时间相对也会推迟,但是只用缴纳正常的关税(以查询清关点为准),节省至少约90%的额外附加关税。
注意事项:如果这个关税基本上等于或者超过了这批货物本身的货值,如此高昂的关税,逼迫采购商不再向中国工厂下任何订单,没有了订单,对工厂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第三国转口流程,是怎么中转方式!
1.中国任意港口海运至第三国中转港(一般都是在东南亚国家转口)
2.清关-提货(a.进入当地境内 b.运往保税区操作转口)
3.中转港重新订舱至目的国港口
4.换柜-准备第三国配套文件(提单、产地证、装箱单、商业发票)等
5.二程船出口目的国
转口贸易费用:一程海运费+第三国中转费用(换柜费+出产地证等文件费用)+二程海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