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时间:2024-02-17 05:39:13编辑:优化君

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化保护传统村落要求

传统村落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防止千篇一律;坚持规划先行,禁止无序建设;坚持保护优先,禁止过度开发;坚持民生为本,反对形式主义;坚持精工细作,严防粗制滥造;坚持民主决策,避免大包大揽。

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
传统村落传承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生产生活智慧、文化艺术结晶和民族地域特色,维系着中华文明的根,寄托着中华各族儿女的乡愁。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传统村落遭到破坏的状况日益严峻,加强传统村落保护迫在眉睫。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传承发展、注重民生、稳步推进、重在管理的方针,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防止千篇一律;坚持规划先行,禁止无序建设;坚持保护优先,禁止过度开发;坚持民生为本,反对形式主义;坚持精工细作,严防粗制滥造;坚持民主决策,避免大包大揽。
(三)主要目标。通过中央、地方、村民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用3年时间,使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以下简称中国传统村落)文化遗产得到基本保护,具备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基本的防灾安全保障、基本的保护管理机制,逐步增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综合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村落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重点修复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区。保护古路桥涵垣、古井塘树藤等历史环境要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整治和完善村内道路、供水、垃圾和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完善消防、防灾避险等必要的安全设施。整治文化遗产周边、公共场地、河塘沟渠等公共环境。
(三)合理利用文化遗产。挖掘社会、情感价值,延续和拓展使用功能。挖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开展研究和教育实践活动。挖掘经济价值,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旅游。
(四)建立保护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落实责任义务,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出台支持政策,鼓励村民和公众参与,建立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预警和退出机制。
三、基本要求
(一)保持传统村落的完整性。注重村落空间的完整性,保持建筑、村落以及周边环境的整体空间形态和内在关系,避免“插花”混建和新旧村不协调。注重村落历史的完整性,保护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忆,防止盲目塑造特定时期的风貌。注重村落价值的完整性,挖掘和保护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经济、社会等价值,防止片面追求经济价值。
(二)保持传统村落的真实性。注重文化遗产存在的真实性,杜绝无中生有、照搬抄袭。注重文化遗 产形态的真实性,避免填塘、拉直道路等改变历史格局和风貌的行为,禁止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注重文化遗产内涵的真实性,防止一味娱乐化等现象。注重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合理控制商业开发面积比例,严禁以保护利用为由将村民全部迁出。
(三)保持传统村落的延续性。注重经济发展的延续性,提高村民收入,让村民享受现代文明成果,实现安居乐业。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传承优秀的传统价值观、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注重生态环境的延续性,尊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方式,严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过度开发。
四、保护措施
(一)完善名录。继续开展补充调查,摸清传统村落底数,抓紧将有重要价值的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做好村落文化遗产详细调查,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中国传统村落档案。统一设置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
(二)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法》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建村〔2013〕130号)抓紧编制和审批传统村落保护发 展规划。规划审批前应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以下简称四部局)组织的技术审查。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要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并履行相关程序后纳入保护发展规划。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要由保护单位制定保护措施,报经评定该项目的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保护发展规 划。
(三)加强建设管理。规划区内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严禁拆并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建筑的建设活动一律暂停。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区划内相关建设及文物迁移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传统建筑工匠应持证上岗,修缮文物建筑的应同时取得文 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加大资金投入。中央财政考虑传统村落的保护紧迫性、现有条件和规模等差异,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统筹农村环境保护、“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资金,分年度支持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支持范围包括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示范、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历史环境要素修复、卫生等基础设施完善和公共环境整治、文物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地方各级财政在中央补助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保护。探索建立传统建筑认领保护制度。
(五)做好技术指导。四部局制定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组织保护技术开发研究、示范和技术指南编制工作,组织培训和宣传教育。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四部门)做好本地区 的技术指导工作,成立省级专家组并报四部局备案。每个中国传统村落要确定一名省级专家组成员,参与村内建设项目决策,现场指导传统建筑保护修缮等。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义务。四部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公布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制定保护发展政策和支持措施,组织、指导和监督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文物保护和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省级四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编制本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制定支持措施。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地区传统村落保护整体实施方案,制定支持措施,建立健全项目库。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专门工作人员,配合做好监督管理。
村集体要根据保护发展规划,将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村落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应成为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组主要成员。传统建筑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
(二)建立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四部局建立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村落各类文化遗产的数量、分布、现状等情况,记录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村内基础设施整治等项目的实施情况。推动建立健全项目库,为传统村落保护项目选择、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三)加强监督检查。四部局组织保护工作的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通报检查结果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省级四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检查报告报送四部局。四部局将利用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和中国传统村落网站公开重要信息,鼓励社会监督。项目实施主体应公开项目内容、合同和投资额等,保障村民参与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四)建立退出机制。村落文化遗产发生较严重破坏时,省级四部门应向村落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濒危警示通报。破坏情况严重并经四部局认定不再符合中国传统村落入选条件的,四部局将该村落从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予以除名并进行通报。
六、中央补助资金申请、核定与拨付
中央补助资金申请原则上以地级市为单位。省级四部门汇总初审后向四部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申请文件、各地级市整体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1)、本地区项目需求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同时按照要求另行上报。2014年申请中央补助的地区,省级四部门应于5月20日前完成报送工作。
四部局根据各地申请材料,研究确定纳入支持的村落范围,结合有关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库的情况,核定各地补助资金额度,并按照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达资金。各地要按照资金原支持方向使用资金,将中央补助资金用好用实用出成效。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与合理利用,维护传统风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与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并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具体包括:国庆乡么等村博别寨组,整董镇曼滩村曼滩组,整董镇整董村城子三寨(曼贺组 曼贺井组 曼景寨组)、曼宽组、曼坡组、曼畔组、曼稼组、曼景湾组等村落。第四条 传统村落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与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导、村民自治、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
  (二)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与利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按照一村一档建立档案;
  (四)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和数字博物馆;
  (五)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相关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体育、民族宗教、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第八条 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措施、产业布局、人居环境改善等。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文化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并预留新增人口建房空间和公共空间。第九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划定,设立保护标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实施相关建设项目,组织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防治自然灾害、虫害责任,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工作。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做好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工作,继承发扬优秀文化习俗和道德风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态传承。
  支持将传统村落保护要求和利益分配原则纳入村规民约。第十二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应当以传统建筑、传统文化、生态环境为主,维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入口设立传统村落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标志牌。
  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第十四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改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区内的新建、改扩建活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对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改造和修缮。第十五条 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负责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传统建筑没有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修缮。
  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理、环境卫生保护、消防安全检查、虫害防治等工作。


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五、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基本要求
(一)明确保护对象
依据传统村落调查与特征分析结果,明确传统资源保护对象,对各类各项传统资源分类分级进行保护。
(二)划定保护区划
传统村落应整体进行保护,将村落及与其有重要视觉、文化关联的区域整体划为保护区加以保护;村域范围内的其他传统资源亦应划定相应的保护区;要针对不同范围的保护要求制订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定。保护区划的划定方法与保护管理规定可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三)明确保护措施
明确村落自然景观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景观和生态修复措施,以及整改办法。明确村落传统格局与整体风貌保护要求,保护村落传统形态、公共空间和景观视廊等,并提出整治措施。保护传统建(构)筑物,参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提出传统建(构)筑物分类及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场所与线路、有关实物与相关原材料的保护要求与措施,以及管理与扶持、研究与宣教等的规定与措施。
(四)提出规划实施建议
提出保障保护规划实施的各项建议。
(五)确定保护项目
明确5年内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估算。提出远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
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五.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基本要求
(一)明确保护对象
依据传统村落调查与特征分析结果,明确传统资源保护对象,对各类各项传统资源分类分级进行保护。
(二)划定保护区划
传统村落应整体进行保护,将村落及与其有重要视觉、文化关联的区域整体划为保护区加以保护;村域范围内的其他传统资源亦应划定相应的保护区;要针对不同范围的保护要求制订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定。保护区划的划定方法与保护管理规定可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三)明确保护措施
明确村落自然景观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景观和生态修复措施,以及整改办法。明确村落传统格局与整体风貌保护要求,保护村落传统形态、公共空间和景观视廊等,并提出整治措施。保护传统建(构)筑物,参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提出传统建(构)筑物分类及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场所与线路、有关实物与相关原材料的保护要求与措施,以及管理与扶持、研究与宣教等的规定与措施。
(四)提出规划实施建议
提出保障保护规划实施的各项建议。
(五)确定保护项目
明确5年内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估算。提出远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


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规定

法律分析:《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年代久远,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民族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四川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包括自然村和行政村。第三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主、社会参与,遵循规划先行、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和措施,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各项工作。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主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组织村民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法律依据:《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年代久远,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民族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四川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包括自然村和行政村。第三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主、社会参与,遵循规划先行、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和措施,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各项工作。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主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组织村民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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