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范围是: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7、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8、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9、企业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有什 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要求。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 从表面上看,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与单位追求的经济效益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实则不然,因为发生一起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往往是巨大的,有的甚至能将一个单位多年的经济效益毁于一旦。因此,从法律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资金投入的最低要求,即必需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持续地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另一方面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经营方式的不同,明确了负有保证资金投入义务的主体,即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比如,对于实行公司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就要由其决策机构如董事会或有决策权的经理层,保证其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非公司制的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就要由其主要负责人保证其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个人投资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体户等,就要由投资人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明确把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的义务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于明确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具有重要作用。本条规定还明确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主体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即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所谓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是指因资金投入不足,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对后果负责,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这就明确了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不足而导致后果时的责任,有利于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责任心,促使他们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还明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