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良法,何为善治,如何将法律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 “良法善治”,意味着要立良法、谋善治。良法应该是能促进社会活力和进步的,而不是简单粗暴地限制社会活力。就行政机关而言,应当恪守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禁止滥用权力随意设置行政许可,并做到行政权的行使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切实尽到热心服务民众、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 具缺乏正当性的规定往往很难得到普遍遵守,“立法如林、执法如零”,最终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规章制度要重在可行、管用,重在可实施、可操作。要广开言路、集中民智立良法,杜绝一拍脑袋、急功近利立恶法。而也只有尊重和反映民意的良法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从“纸面”转变为“地面”,只有在良法的框架内,在法治的轨道上,坚持法治理念和法治方法,才能规范政府权力运行,实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平衡、协调好各方面社会利益关系,奠定社会和谐稳定的民意基础。 “良法善治”需要让民众对法律有信心。卢梭曾经说过的,“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良法善治的关键是什么?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啥意思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好的法律是好的治理的前提
为什么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何谓良法?何为善治?如何将法律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
“良法善治”,意味着要立良法、谋善治。良法应该是能促进社会活力和进步的,而不是简单粗暴地限制社会活力。就行政机关而言,应当恪守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禁止滥用权力随意设置行政许可,并做到行政权的行使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切实尽到热心服务民众、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
具缺乏正当性的规定往往很难得到普遍遵守,“立法如林、执法如零”,最终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规章制度要重在可行、管用,重在可实施、可操作。要广开言路、集中民智立良法,杜绝一拍脑袋、急功近利立恶法。而也只有尊重和反映民意的良法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从“纸面”转变为“地面”,只有在良法的框架内,在法治的轨道上,坚持法治理念和法治方法,才能规范 *** 权力运行,实现 *** 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平衡、协调好各方面社会利益关系,奠定社会和谐稳定的民意基础。
“良法善治”需要让民众对法律有信心。卢梭曾经说过的,“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依法 *** 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强调的是什么重
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更强调的是好的法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和程度
良法善治重在良法还是善治?对应的马克思主义原理是什么呢?
良法是指良好,符合逻辑,又被常人情感所能接受的方法,且能具有一定的威慑性,善治是执行力的角度与适当的力度,两者其实都很重要,没有良法便无法可依,而善治则有两种情况,一个是不做良法便成了一纸空谈,而另一个是过于极端,造成了被执法者的口服心不服,治标不治本,如果非要说良法与善治非要一较高下的话,我个人意见来说的话,善治比良法更有实践性,和经验获取程度,因为一切的道理,法律,道德都是人实践出来的结果,并教条化,但这极大可能仅仅符合心中的臆想和当前的情况,而以后只能通过实践而得到相应的结论,所以善治更重要,而马克思主义,,,,,嗯骚瑞,我直上到初中而已。。
何谓良法?何为善治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这样的表述。没有法律,特别是没有良法,善治就等于空谈。
良法的五条标准:第一,良法必须是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它保护的是人民的利益,维护的是有利于人民的社会秩序。人民利益应当是多数人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公共的利益、特别是应该符合人性,讲究人道,体恤人情,尊重人格的法律。同时,要看法律的实质,明确该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不能被一些假象所迷惑,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第二,良法应该是顺应世界潮流、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规范。当今世界潮流和时代特征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如果一个法律与此背向而行,宣扬和鼓吹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言行,那么它就是恶法。第三,良法应该是可以操作的法律规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一个法律不能实施,操作它极端困难,这样的法绝不是良法。第四,良法应该是联系实际的。良法是客观规律、特别是经济规律的反映。因此,法律必须结合本国实际,直接引导、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良法的第五个标准是,良法不仅可以“护航”,而且可以“导航”。 只有能够“导航”的法律才是良法。这是因为法律的导航作用是很明显的,它为人们提供了三种行为模式,明确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前一条是权利,不做也不违法,但最好按法律导向去做。后面两种则是义务,违背法律的导向就要受到法律的干预、制止或惩罚。因此,我们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中,要强调法律的导向作用。
辩论赛求助:良法重于善治
首先怎么定义善治,治理是基于法的,如果连良法都没有何谈善治。
比较谁更重要,需要一个比较标准,在这里对你们有益又可被接受的比如说:良法和善治哪一个具有不可替代性,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则更重要。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句话强调什么
依法治国,而且要依良法治国, *** 恶法。(望采纳)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句话强调什么重要性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吗?泱泱大国仅有455条罪名加上那些解释,就想治理全国几十万人口?治理得了吗?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句话强调什么
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更强调的是好的法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和程度
良法和善法的区别
良法和善法的区别:良法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是liáng fǎ,指好的办法,方法。法律上的释义就是捍卫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与之相对应是恶法,恶法就是维护独裁专制、维护暴政、侵害人权、肆意剥夺人们的自由、损害正义的法律。同样的法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有人称之为良法,有人称之为恶法。善法,拼音shàn fǎ,指佛学用语,通俗的讲就是修善果的方法。出自《管子·任法》:“今天下则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形式上的良法形式上的良法应具有以下七特点:一是具有普遍性,即法的规则对主体规定具有普遍性和对行为规定具有普遍性。在这里,普遍性是说法规不是指向特定的人和特定人的行为,即此项立法不是为特点人和特点人群进行的专门立法。二是具有明确性,即法的规则的条件、权利义务的内容、违反义务的行为和责任规定,都必须是明确的,并且用来表述法的规则的语言、文字必须是语义清楚、含义明确的。三是具有统一性,即一个国家的法的规则具有整体性、一致性,不应允许其存在相互冲突,一旦发现其中存在相互冲突,则可以依据一种准则来解决这种相互冲突的规则问题。换一种说法,就是在同一个国家中不应该存在“一国两制”或“一国两律”、“一国三律”甚至“一国四律”。四是具有稳定性,即法的规则在较长时间内的不变性。只有当法的规则具有相对稳定性时,人们才能了解法、按照法的规定进行相互交往和行为选择。五是具有先在性,一方面当国家要求人们守法时,从逻辑上看,应是法的规则对人们的行为规定在先,而人们的守法行为在后;另一方面当国家企图指责一个人的行为并企图追究这个人的行为责任时,它必须是根据已制定出来的法的规则作这种指责和追究。六是具有可行性,即法的规则对人的行为的要求必须是人们可以做到的,是符合实际的。七是公开性,法必须被公布才能被人们所知晓,也只有如此才能被人们所遵从。只有在人们知晓法的前提下,当人们违反法时,国家才能合理地对违法者施加惩罚。法应具有公开性已成为公认的法治社会的法所应具有的最基本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