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财产申报是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由于公务员特别是公务员中的高级官员,他们具有掌握大量公共资源的权力,给贪污腐败留下了很大空间,很多公务员(特别是掌握实权的高级公务员)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纷纷落马并触犯法律,公务员财产申报在两会期间,有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对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
2010年两会期间,已经是第5次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关建议的韩德云代表对记者说,撰写这项不到3500字的建议,“花了比较长的时间”。自从2009年得到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立法建议”答复一年来的时间,韩德云始终关注着各地“阳光法案”的试行进展情况。因此,在锲而不舍第5次的建议中,他用1700多字的篇幅,结合各地试行的特点,对比、分析、阐述施行这项法案的理由,又用1200多字的篇幅,强调了由全国人大立法并推行这项制度的优势,最后,以短短500字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途径。
韩德云列举了11项财产收入 ①工资 ②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 ③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④申报对象及其近亲属接受与申报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各类支付凭证、珍贵礼品(包括以婚丧嫁娶、各类节假日、子女升学、乔迁、工作变动等各种名义收受的钱物) ⑤申报对象及其近亲属接受与申报对象职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食宿行等方面的馈赠、款待和各种由对方给予的补偿、优惠 ⑥有权担任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人的申报对象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⑦数额较大的动产、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情况及资金来源 ⑧股票、债券、期货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收益情况及资金来源 ⑨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等形式获得的财产 ⑩与申报对象职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单笔数额较大的债权债务 11有权机关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财产或收入等。
应进行财产申报的人员。韩德云的建议是,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担任主任科员以上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已正式退休但不满5年的人员。 “官员很多腐败和近亲有关。”韩德云称,公务员的近亲也应申报财产,近亲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韩德云称,与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同级别的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人,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的由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地方各级机关委派、批准的负责人,也应申报财产。
涉嫌侵犯家属个人隐私
许多公务员的家属在公司上班或拥有自己的公司,若要彻底整治腐败,就必须对其相关家属财产进行公开,以防止出现有些官员转移财产,置财产公开制流于形式。但公开相关家属财产又侵犯了家属的个人隐私,会带来诸如家庭变故、离婚、亲人失和等种种问题,对社会稳定和谐将不可避免的造成影响。很多公务员出于对家人的保护,即使自身清白,也不得不反对财产公开。
再如,现代权利观念的影响,尤其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私人财产权、稳私权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财产问题属于公务员的隐私,而公开公务员财产毫无疑问的会侵犯其隐私权。很多公务员希望自己能和普通民众一样拥有基本的隐私权,因此曾有公务员提出“让我们申报财产,为什么不让百姓先公开财产?”也就不足为奇。
公务员抵触财产公开
多次为官员财产申报求法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作过一项调查,称接受调查的官员97%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
公务员抵触财产公开的心理原因有很多,但主要原因应该数官员的“藏富”心理与对人民“仇富”心理惧怕。中国人有藏富心理和仇富心理的传统。长期以来,中国人深受中庸文化熏陶,性格含蓄内敛,富人藏富,民众仇富。中庸之道是儒家的核心理念,为我国社会各阶层所恪守。长期在中庸文化熏陶之下,人人铭记“人不露富,树大招风”,“箭射出头鸟,有财不露富”,“家中有财不露富, 窖藏万金最安全”,这并不是个别现象。据说烟台有个牟氏庄园,地主被斗倒几十年了,还时不时挖出银元宝来,至今还不知道有多少金银财宝埋在宅子下面。还有一种现实的因素,即与传统的人情、面子关系相伴,比如说,某个在大城市工作的司长、处长财产公开出来有几十上百万,在他贫穷的家乡亲戚看来,这可是个大数目,盖房子、娶媳妇的就要跑来借钱了。
担心“灰色收入”曝光
还有公务员对“灰色收入”曝光的担心,比如,一些司局长们到地方、单位讲课“走穴”,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是动辄上万、数万元的“讲课费”或“咨询费”。“这里面很难讲清是靠官位、内部信息挣来的,还是凭自己的真才实学得来的。”而连这些都要申报公开,传统的官场财路就会受到挑战,原本可以值得骄傲的收入会突然受到质疑,这也会对公务员的名誉造成影响,因此大多数公务员很容易对此产生抵触心理。
由于财产公开被炒得沸沸扬扬,百姓对其又倾注了过分关注,总希望看到所有贪官落马,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对公务员造成很大心理压力。在我国,许多官员存在贪污腐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一旦公开财产,就意味着对现行的官场“潜规则”釜底抽薪,贪官断奶断粮,“没几个清白的”这句话有一定道理。
一是要解决申报的行政成本问题。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但大多在基层一线工作,拿的是国家发的死工资,对一般的公务员进行财产申报,不仅模糊应该重点监督的对象,也会增加监督成本,甚至会陷入走过场、图形式的泥淖。因此最好从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开始,通过3-5年的实践,再逐步扩大申报范围。二是要解决申报的配套法规问题。“监督法”还没有出台,“行政处分条例”也在完善当中,对于那些申报不符合规定,或者根本就不去申报等情况,没有合适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同时,全国性的收入信息统计系统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公务员(主要是官员)的财产申报的真实性无法保证,仅仅靠公务员个人的自觉和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申报的监督,是很难靠得住的。三是要解决申报的可操作性问题。如何申报?去哪里申报?财产如何公开?如何监督?这些问题如果不规范、不明确,没有可操作性,就会有太多的空子可钻。如果不设立专门的受理登记机关,公务员的财产申报仍按惯例只是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很难真正承担起对申报财产的稽核作用。而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纪检监察部门并不受理申报,只是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种多元化监管格局将极大地制约、降低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