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类标准
土地分类有利于土地开发管理和城市规划编制,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方法和依据之一。土地分类服务于城市规划,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对于城市不同规划目的,土地分类中会划分不同的标准。在法律上,中国土地分类主要按土地的用途和利益性质两个标准进行划分,具体如下:1.按照用途进行土地分类: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2.按照依土地利益性质分类:土地可以分为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二、最新版国家土地分类标准全文!1.耕地土地分类主要有水田、水浇地、旱地。2.园地土地分类主要有果园、茶园、橡胶园、其它园地。3.林地土地分类主要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4.草地土地分类主要有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5.商服用地分类主要有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服用地。6.工矿仓储主要有工业用地、采矿用地、盐田、仓储业用地。7.住宅用地主要有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性用地主要有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拓展资料:1.农用地主要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果园、茶园、橡胶园、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农村道路、水面水库、坑塘水面、沟渠、田坎、设施农用地。2.建设用地主要包括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3.未利用地主要包括其他草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海滩涂、内陆滩涂、沼泽地、冰川及永久积雪、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4.湿地主要包括水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盐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沼泽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条: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分类标准表
1.耕地土地分类主要有水田、水浇地、旱地。2.园地土地分类主要有果园、茶园、橡胶园、其它园地。3.林地土地分类主要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4.草地土地分类主要有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5.商服用地分类主要有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服用地。6.工矿仓储主要有工业用地、采矿用地、盐田、仓储业用地。7.住宅用地主要有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性用地主要有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9.特殊用地主要有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10.交通运输用地主要有铁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公路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农村道路、机场用地、海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主要有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沼泽地、水工建筑用地、冰川及永久积雪。12.其他土地主要有空闲地、设施农用地、田坎、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本法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各个环节作了以下全面的规定:
1.明确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作用及审批程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2.明确规定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根据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用途,并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因此,本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3.适当集中了征地审批权。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征用权属于国家。这次土地管理法修订,针对以往土地征用权过于分散带来的弊病,适应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适当集中了征地审批权。征用基本农田,或者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4.完善了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照规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政府对该宗地的利用设置的管制条件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同时向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为适应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这次土地管理法修订,对土地登记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5.健全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土地法律责任。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