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的名词解释
商业汇票的名词解释如下:商业汇票指的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由银行开出,凭以兑取汇款的票据。商业汇票:一种短期可转让的财务票据。它是由一人(即货物卖主)向另一人(即买主)或其委托的银行开出,并要求后者立即或于确定日期对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通知。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两种:经购货人承兑的票据,即商业承兑票据;经银行承兑的票据,即银行承兑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名词解释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可延长至1年)。1. 出票人:出具汇票的企业或个人,也称“付款人”。2. 收款人:收取汇票款项的企业或个人。3. 持票人:持有此汇票的持有人。4. 到期日:汇票应付款项的最后期限。5. 付款地点:约定的付款地点。6. 金额:汇票上的付款金额。7. 付款条件:汇票的付款方式,通常为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8. 保证人:为汇票付款提供担保的企业或个人。9. 背书人:持有汇票的人将汇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也称“转让人”。10. 承兑人:在汇票的付款期限内为持票人提供支付保证的金融机构,也称“银行”。
商业票据包括哪几个种类
法律主观:商业票据是指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信用较高的企业开出的无担保短期票据。商业票据的可靠程度依赖于发行企业的信用程度,可以背书转让,可以贴现。 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 汇票 、商业汇票。 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跟单汇票。 《 票据法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 本票 和 支票 。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 债务人 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 代理 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法律客观:《 票据法 》第19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商业票据包括哪几个种类
商业票据是指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信用较高的企业开出的无担保短期票据。商业票据的可靠程度依赖于发行企业的信用程度,可以背书转让,可以贴现。1.按出票人不同:、。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远期汇票。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跟单汇票。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第二十四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第二十五条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