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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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积金电话

宁波公积金电话0574-12329。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为参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及编报执行情况;承担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及核算工作;承担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业务管理;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能。其他职责:负责直属管理分中心(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和核算等工作;对各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信贷管理部、公积金管理部、信息管理部、执法稽查部、房改审批部、鄞州管理部。管理中心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规模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蓬勃发展,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公积金中心全体人员以饱满的热情,积极为宁波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以上内容参考: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介绍

宁波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文件有关规定,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确定,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个人比例在上述原则下,允许进行自主选择。缴存基数上限为宁波市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3414元。 缴存基数下限为2020年度宁波市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2010元(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市政府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在次月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缴存单位和职工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宁波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缴存基数上限为宁波市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3414元;缴存基数下限为2020年度宁波市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2010元。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市政府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在次月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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