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时间:2024-02-29 00:31:36编辑:优化君

论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答案】: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之于世,以维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因此,郑国子产公布刑书,遭到了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完全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是为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的议论。子产在给叔向的复信中,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说的很清楚即在于“救世”。子产虽然出生郑国旧贵族,但他的改革顺应历史发展,从而给郑国带来新气象,此后不久,晋国铸刑鼎,也遭到孔丘的反对。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
春秋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各诸侯国先后公布了成文法。新兴地主要求公布成文法的目的在于,打破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局面,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之于世,以维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但是,郑国子产公布刑书,遭到了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曾写信给子产,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不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国将亡,必多制”’。此后不久,晋国铸刑鼎,也遭到孔丘的反对,声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即晋国恐怕要亡国了吧!失掉了原来的法度了;“民在鼎矣,何以尊贵”意思是:老百姓都要按照鼎上的法律条文办事他们哪里再肯尊敬贵人。“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意思是:贵贱没有等级次序,还怎么治理国家呢?显然,无论叔向还是孔丘,完全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是为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的议论。
但是,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请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答案】: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其意义在于:首先,公布成文法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其次,公布成文法在客观上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罪和刑对应的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也为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最后,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为法治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也为战国及其后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子产对公布成文法起了什么作用?

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律出现在春秋时期的郑国,是由当时在郑国执政的子产制定的?郑国虽然有过郑庄公小霸天下的辉煌历史,但它毕竟是一个后起的小国,而且,由于长期内乱,郑国的国力当时已非常衰弱,经常受到晋国和楚国的欺负?因此,子产在郑国为相执政后,除了和邻国搞好关系外,就开始了改革兴国,大力制定相关法律,剔除弊政,依法治国?在当时,郑国国内的宗族势力非常强大,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国家的发展?对此,子产采取恩威并用的策略,打击与安抚并举?公元前536年,子产意志坚定地开展了法制建设,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令国民周知这是国家常用的法律?史称“铸刑鼎”?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铸刑鼎是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也是子产对他从公元前543年开始执政以来所进行的诸项改革的总结?

为什么说子产 铸刑书 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概况:
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
中国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叔向反对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争论不止的话题。晋国的叔向却写信给子产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叔向是反对把法律明文公布出来,反对把法律从礼教中独立出来,他认为,人们一旦知道了刑书的条文,就不会再看重道德,遵守礼仪,而是会去“征于书”,去钻法律条文中的空子。而且刑书一旦公布,人们就可以知道官员审判案件时是否合理合法,这样,社会舆论就会对官员产生一股强大的监督力。这些严重侵害贵族利益的新事物,在叔向眼中都是不可容忍的。他所代表的是那些没落的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奴隶主贵族进行判断的时候,往往会标榜自己是遵从“礼”的原则,自己是以礼治国,依礼治国。在他看来,从内容上看是因为子产的刑书完全背离了"礼"的制度。
意义: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公布成文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一,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是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深刻反映。

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发生巨变的时期,旧的奴隶制度逐渐瓦解,而新的封建制度则悄然兴起。各诸侯国为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谋求生存,不约而同地开始试行新的统治方法。而创建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之一。

自郑国公布成文法以后,各诸侯国受到了极大的震动,纷纷效法。其中最著名的应该是李悝在魏国主持变法时期编制的《法经》。在当时这个年代,《法经》的制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它不仅仅是当时的一部成文法,更是一部拥有完整成文法典新体系的一部成文法,成为后世创建法典的蓝本。不论是之后秦国的商鞅变法,还是汉朝的法典编纂和制定,都或多或少地继承了《法经》的思想。

由此可见,当时所进行的法制改革是十分成功的。从法制改革这一方面,折射出了整个社会进行着的历史巨变。

第二,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对贵族阶级的特权进行了限制。

西周时期,“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做法曾一度十分流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贵族阶级权利的削弱,特别是到了商鞅变法的时代,“法不阿贵”的原则逐渐取代了原先的做法,使那些有身份、有地位、有功劳的尊贵者的违法行为也要依律断罪,不宥不赦。

虽然这遭到了奴隶阶级的强烈反对,这也反映了刑鼎法律是对全社会全体公民一视同仁的。这不仅是对贵族阶级特权的限制,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体现。

第三,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高深神秘的状态,使法律走向了公开化,打破了贵族阶级对司法的垄断,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

西周时期采取的“临时议制”是典型的不公布成文法的制度,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不公布成文法,民众就无法知晓什么时候犯了法,什么时候没犯法。这样,首先一点,制定的法律无法很好地实施。第二,也使法律在民众眼里显得很神秘,使法律在人民中产生一种距离感。

韩非子对法律的定义是:“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1]制定的成文法,就是要公布以使民众知晓,让他们“知所避就”,以便在实践中按法律的要求行事。

另外,“临时议制”在进行审判时,由于是少数贵族阶级掌握着司法审判权,难免会造成审判的不公。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这些审判者的亲属或者友人,很难说审判者会不会给予一定的偏袒。当然,在公布成文法的制度下也不能说这种情况就不存在了。但是,在民众把法当成上天意志的时代,审判者至少可以在这么做的时候对自己说:“反正百姓也不知道,我为什么不能徇私一下呢?”

第四,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与政治的迅速变化使得传统礼制瓦解,出现了所谓“礼崩乐坏”的局面。传统的法律观念和传统法律制度也随着成文法的公布而逐渐被否定。

商代的神权法统治把君主与神联系在一起,商王独享天命,拥有绝对的权威。在制度上,也发展出了保障这种独占性的制度,如聆听天意的祭天仪式,只能由商王一个人进行,然后由商王告知于臣民大众,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维护商王秉承天命的制度,也是一个有效的把商王的意志转化为上帝意志从而获得神圣权威性和普遍服从性的制度。在法律方面也是如此。

到了西周,西周的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纯依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珍惜天命,不再使其转移。于是,西周开始实行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开启了神权法走向世俗的道路。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在西周的基础上又进了一步,可以说,这一定程度上是对神权法的否定。在他主持的郑国变法中,第一次出现了“法治”的思想。

第五,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春秋以前,不仅没有成文法典,而且法律的编纂十分混乱,无法构成系统的法典。直到春秋时期,各诸侯国普遍开展法典的编纂活动,出现了不少比较系统的、完整的法典。这些早期的成文法典不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可以看到当时最先进的立法技术,而这些法律技术比起前朝,已有了不小的进步。在以《法经》为例。《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这些篇目中,不仅有关于政权稳定、人身安全、审判、断狱、追捕罪犯的法律;还有相当于现代刑法典中分则和总则部分的法律。由此可以看出,《法经》不愧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法典,它的制定,标志了中国的立法技术走向成熟。

第六,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使得一些法学家的思想得以贯彻实施。受前人的影响,更多的学者参与到完善成文法的队伍中。法家就由是这样一批学者组成的,形成与战国时期的学术派别。其前期代表有:李悝、申不害、慎到、商鞅等。李悝,就是那位《法经》的编纂者。商鞅继承了李悝的思想,主持了秦国的变法,使秦国走向了国富民强的道路,并最终一统天下。

综上所述,春秋时期制定成文法不仅打破了传统观念,使法律在民众中普及;更为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在中国漫长的法制史中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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