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岁离休干部护理费新标准
法律分析:不同省份的标准不一样,建议咨询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例如,江西省的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000元,其他类型的离休干部分别享受不同金额待遇。法律依据:《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第二条:提标幅度:每位离休干部每月增加护理费200元。提高标准后,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0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6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400元。
离休护理费
法律分析:离休护理费: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一。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90岁老离休干部护理费
每人每月120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200元;1945年9月3日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900元。以上对象中属于鳏寡孤独的(未婚或丧偶且没有子女和包括没有经法律手续认可的养子女的孤身者),每人每月再增发1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含5.12退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植物人、全身瘫痪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离休干部(含5.12退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扩展资料:离休干部护理费的相关要求规定:1、调整护理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资金支付。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原标准,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中央驻鲁单位参照执行。参考资料来源:厦门老干部-关于调整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厦委组〔2013〕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