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1-2] 第二章 管理规定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第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第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处置。第十一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第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第十三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1-2] 第三章 无偿转让第十四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第十五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1-2]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第十七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第十八条 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十九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第二十条 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 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二)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三)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四)其他相关材料。 [1-2]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第二十三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第二十四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第二十五条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第二十七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第二十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三)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四)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五)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七)其他相关材料。 [1-2] 第六章 收入管理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1-2] 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1-2]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地方行政单位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办法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1、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3、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4、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5、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6、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基础分析】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建议】对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一定要及时进行了解,对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来说也是非常的严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以及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在生活中一定要了解相关的资产构成,只有这样才可以不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1、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3、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4、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5、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6、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亲亲[微笑],很高兴为您解答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是该法规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原则、程序和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并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1.审慎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审慎处理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和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和合理的交易方式。2.公正公平,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合法合规的原则,排除任何不当干预和内部腐败,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能通过出售或转让国有资产谋取私利。3.计划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计划管理制度,制定国有资产处置计划,并根据计划情况及时调整哦。[大红花][心]【摘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提问】
亲亲[微笑],很高兴为您解答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是该法规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原则、程序和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并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1.审慎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审慎处理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和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和合理的交易方式。2.公正公平,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合法合规的原则,排除任何不当干预和内部腐败,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能通过出售或转让国有资产谋取私利。3.计划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计划管理制度,制定国有资产处置计划,并根据计划情况及时调整哦。[大红花][心]【回答】
亲亲[微笑],拓展如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法规,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管理,增强国有资产的监管和保护,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哦。[大红花][心]【回答】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戳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章的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摘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戳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章的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回答】
法律分析: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回答】
相关拓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回答】
亲亲,您还有什么不懂得可以随时咨询我,只要您需要,我一直都在💐💐【回答】
国有企业房产处置办法
法律分析: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1、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2、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3、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