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一、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四)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 第五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有关还款方式及办理手续,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依照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顺序,提取证明资料分别指: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允许职工夫妻双方就该套房屋每3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二次购房不享受此政策): (1)购买自住住房未付清房款的,按政府房产交易的规定,需提供已签订并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书(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首期付款的收据及售房方的收款账号办理转账;首次转账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再次办理提取; (2)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房款的(包括外地购房),需提供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3)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 (4)购买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武汉购房),需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或卡、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 2、职工建造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武汉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3、每月租赁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需提供武汉市、区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单位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房产部门统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手续费发票以及房租缴费收据。 4、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产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租约》及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房租缴费收据、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家庭成员(职工、配偶及子女)收入证明。 第七条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其它类提取 第八条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武汉或者户口迁出武汉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前)仍未重新就业的; (七)职工家庭享受武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后辞职读书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依照第八条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的顺序,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属外地在汉从业人员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户口迁出武汉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律办理账户集中托管并凭托管凭证到期办理提取手续; (七)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八)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的,需提供正规录取通知书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及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十)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职工单位证明、结婚证、户口簿。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期间,如职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八条所列的提取事由,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托管账户内的全部金额。二、武汉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二条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第十三条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凭提取资料,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以及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七)、(十)、(十一)款情形提取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需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非直系亲属代办提取的,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报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批后办理。
武汉市公积金最低标准是多少
导读: 要看各地的政策,以及企业和个人的比重。《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和单位按8%至12%的比例缴纳。若以2000元为基准,则按8%计算。再由公司和个人各缴纳160元,每个月可以得到320元的储备金。按照规定,普通企业和个人的最低比例是8%,但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以及公司的协议,缴纳的资金不能超过12%。武汉公积金最低标准交多少要看各地的政策,以及企业和个人的比重。《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和单位按8%至12%的比例缴纳。若以2000元为基准,则按8%计算。再由公司和个人各缴纳160元,每个月可以得到320元的储备金。按照规定,普通企业和个人的最低比例是8%,但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以及公司的协议,缴纳的资金不能超过12%。 武汉市主城区的最低限额为2010元,而新城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的最低限额为1800元。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不能超过或低于最高或最低。根据有关文件,本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最低限额分为两个档次,即主城区和新区分别为2010元和1800元。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2年个人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的通告包括各住房和公积金缴纳机构,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现将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公积金缴费基数。每月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为缴存单位按照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对其当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进行调整。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了职工薪酬总额的计算公式。此外,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上限和下限。2022年度武汉市城镇职工人均月收入的3倍,武汉市市区下限为2010元,新城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下限为1800元。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不能超过或低于最高或最低。 第二,住房公积金的缴款率。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从5%到12%的范围,由非营利性单位根据自己的意愿,从8%到12%的范围。职工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必须是一样的。
武汉公积金最低缴纳标准是多少?
最低不低于武汉市2020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中心城区1750元,新城区1500元)。针对2020年6月30日前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2020年度缴存基数为2019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武汉市201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24,510.75元),目前武汉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单位承担8%—12%,个人承担8%—12%。公积金1.公积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住房公积金的特点:1) 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 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3) 福利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4) 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公积金提取程序1、符合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武汉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品牌型号:HUAWEI Mate 40E Pro系统版本:HarmonyOS3.0.0软件版本:支付宝10.3.26.8210武汉公积金取出来可以通过支付宝搜索住房公积金进行提取,具体操作如下:通过支付宝提取1、搜索住房公积金在支付宝搜索框中输入住房公积金并点击搜索,进入搜索结果界面。2、点击同意点击住房公积金进入认证界面点击同意协议并认证,进行认证。3、点击提取入口点击进入提取入口进行提取即可。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武汉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武汉公积金提取流程是:提交职工身份证、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银行储蓄存款账户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核验通过到受委托银行支用公积金。武汉提取公积金条件分为以下两类:一、住房消费类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3、租赁住房自住二、非住房消费类1、离休、退休(退职);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6、出国、出境定居;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住房公积金除了可以用来进行房屋贷款之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是可以提取出来使用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用途有很多种,可以用来装修房屋、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等。那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要怎么提取?一起来了解一下。 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1】首先由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进行核实之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前往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4】审核通过之后准予提取,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职工持审核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前往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最后前往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根据提取公积金的用途而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一、凭《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房提取条件;2、《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后,且此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3、职工距上次本人办理提取时间间隔3年以上;4、职工及配偶未使用本套住房办理过提取公积金归还住房商业贷款业务。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的提取条件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房提取条件;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3、职工距本人上次办理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时间间隔1年以上;4、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5、提取时,借款人需到分中心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6、商贷抵押合同登记的抵押人和共同抵押人为提取人及配偶的方可办理;7、商业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三、提取公积金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的提取条件1、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显示,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为组合贷款(即职工及配偶仅有唯一一次贷款记录,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2、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显示,职工及配偶在2010年3月8日(含)后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3、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含);4、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未结清;5、组合贷款还款期间,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发生最长连续逾期在3期以内(不含);6、提取公积金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距本人上次办理的时间间隔需满1年;7、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商业贷款本金;8、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扩展资料武汉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的所需资料一、首次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还款储蓄存折或卡原件及复印件。二、再次办理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分析: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
武汉 公积金提取 条件: 1、 购房 提取; 2、租房提取; 3、建造、翻修、大修自住房提取; 4、特困提取; 5、离休, 退休 ; 6、职工 丧失劳动能力 且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 7、外地在武汉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 9、与单位终止合同,且男职工年满50周岁, 女职工 年满45周岁; 10、与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 11、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 12、职工家庭享受低保; 13、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后 辞职 读书; 1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武汉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是什么
最低不低于武汉市2020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中心城区1750元,新城区1500元)。针对2020年6月30日前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2020年度缴存基数为2019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武汉市201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24,510.75元),目前武汉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单位承担8%—12%,个人承担8%—12%。公积金1.公积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住房公积金的特点:1) 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 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3) 福利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4) 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公积金提取程序1、符合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武汉公积金比例
法律分析:(一)缴存基数: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年收入总额/12个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武汉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二)缴存比例: 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2%,企业可在5%至12%之间自主确定;非企业单位不得低于8%。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三)缴存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四)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起缴时间和缴存基数的确定: 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武汉市公积金提取政策最新及方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明确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提取将“重点支持职工及其配偶首套刚性基本自住房提取需求,有条件地支持第二套自住房提取需求,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提取需求”。二、存量房办证满6个月才能申请提取增加“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存量房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6个月,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款。三、只能提取商贷余额调整为可提取商贷金额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商贷的,将“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调整为“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四、组合贷还商贷,由“12个月”调整为“36个月”将首套房组合贷款中还商贷的,“每12个月可办理提取一次”调整为“每36个月可办理提取一次”。五、备案合同提取由“半年内”放宽到“一年内”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将“还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半年内”放宽到“一年内”。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武汉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法律分析: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法律依据】: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一、条件1、退休;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3、出境定居;4、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4个月以上;5、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7、偿还房贷利息;8、租赁住房的;9、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二、流程1、职工根据所需提取用途准备对应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2、管理中心审核职工提取资格;3、支取公积金。三、所需材料(1)基本材料1)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1、本人身份证;2、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调解)书,销户提取的除外;2)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2)专项材料1)住房类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②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④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⑤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⑥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款公积金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④《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以上两种只需携带对应材料到各区县市的公积金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或相关提取银行网点办理申请。2)非住房类1、加装电梯专项材料:①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备案材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批准意见书》、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②由缴存职工提供提取材料: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者收据。2、出境定居专项材料:户口注销证明或者移民签证(公证翻译件)3、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④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4、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④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5、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法律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退休的;(二)出境定居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24个月的;(五)非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6个月的。第五条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住房、集资住房、存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住房的;(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一、条件1、离休、退休;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3、出境定居;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5、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6、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7、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二、流程本人携带对应办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各区县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或相关提取银行网点办理申请。武汉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一、住房类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办理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②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④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⑤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⑥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款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④《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非住房类1、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④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④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①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法律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住房、集资住房、存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住房的;(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第六条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一)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购房合同提取一次。(二)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四)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武汉公积金网上提取流程
网上提取流程具体流程如下(以武汉公积金微官网-租房提取为例):1、手机登录武汉公积金微官网;2、登录后点击“业务办理”;3、在业务办理栏目里点击“提取申请”;4、以租房提取为例,在提取申请栏目里点击“租房提取”,如申请其他提取项目选择相应栏目即可;5、点击“租赁商品房提取”;6、勾选同意书,点击“下一步”;7、实人认证后,完成提取。提取公积金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住房、集资住房、存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住房的;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5、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6、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遭受火灾、地震的;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8、退休的;9、出境定居的;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1、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24个月的;12、非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6个月的。
武汉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分析:武汉市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账户余额需保留百元以下金额:(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存量住房用于自住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四)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住房类消费的。法律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账户余额需保留百元以下金额:(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存量住房用于自住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四)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住房类消费的。
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分析: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提取方式有关,目前有不动产权证书提取、提取归还商贷、提取归还组合贷款等三种形式。以下就是各种形式的提取条件:一、不动产权证书提取条件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房提取条件;2、《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后,且该房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3、距上次本人办理提取时间间隔3年以上;4、职工及配偶未使用本套住房办理过提取公积金归还商贷的业务。二、公积金还商贷提取条件1、符合首套房提取条件;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3、职办理提取公积金偿还商贷时间间隔1年以上;4、每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5、需到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6、商贷抵押人和共同抵押人为提取人及配偶;7、商业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三、公积金还组合贷款提取条件1、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2、在2010年3月8日(含)后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3、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含);4、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未结清;5、还款最长逾期记录不能连续超过3期(不含);6、提取公积金距上次办理的时间间隔需满1年;7、每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商贷剩余金额;8、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法律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 职工及其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存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住房的;(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第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