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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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三条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我国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划分为

按照保护区的性质来划分,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科研保护区、国家公园(即风景名胜区)、管理区和资源管理保护区4类。我国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划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区域:1、核心区。是保护区的核心,是最重要的地段,主要是各种原生性生态系统类型保存最好的地方,是保护对象最为典型,最集中的地区。2、缓冲区。一般应位于核心区周围,可以包括一部分原生性生态系统类型和由演替类型所占据的半开发的地段。3、实验区。缓冲区的周围最好还要划出相当面积的保护区,可包括荒山荒地在内,最好也能包括部分原生或次生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用作发展本地特有的生物资源。必要时还可在缓冲区和实验区范围内,划出若干开放旅游的区域,旅游区应选择畸形地貌、林相优美、水面清澈的地区,同时,建立科普区,标本室,使旅游者得到休憩,同时可以领略到大自然的风光,而且还可以受到一次科学知识和爱护大自然的教育。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划的意义。一、保护自然本底。自然保护区保留了一定面积的各种类型的生态系统,可以为子孙后代留下天然的“本底”。这个天然的“本底”是今后在利用、改造自然时应遵循的途径,为人们提供评价标准以及预计人类活动将会引起的后果。二、贮备物种。保护区是生物物种的贮备地,又可以称为贮备库。它也是拯救濒危生物物种的庇护所。三、开辟基地。自然保护区是研究各类生态系统自然过程的基本规律、研究物种的生态特性的重要基地,也是环境保护工作中观察生态系统动态平衡、取得监测基准的地方。当然它也是教育实验的好场所。四、美学价值。自然界的美景能令人心旷神怡,而且良好的情绪可使人精神焕发,燃起生活和创造的热 情。所以自然界的美景是人类健康、灵感和创作的源泉。

依照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什么

  2010年10月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真题单项选择题第21题   依照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 )   A.核心区、缓冲区、外围保护区   B.核心区、实验区、外围保护区   C.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D.实验区、缓冲区、外围保护区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C    校名师权威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保护区分区保护的规定。教材第427页。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法律分析: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缓冲区可以开展旅游活动
B.实验区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一
C.核心区可以自由开展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D.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 *** ,可以在必要时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地带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 *** 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地带。(P192)
本题知识点:土地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以下有关自然保护区划分说法不正确是( )。

【答案】:A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天然状态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外围保护地带。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标准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

法律分析: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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