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平台

时间:2024-03-09 02:15:56编辑:优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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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山之中,天气微凉。穿上藏青色警服,端端正正戴好警帽,郑兆瑞挺直了腰杆,如往常一样走向边境检查站,他说这身警服代表着神圣的使命。看起来眼睛并不大的他,却被大家称赞有着一双“火眼金睛”。

郑兆瑞所在的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德宏边境管理支队木康边境检查站,位于320国道德宏州芒市至保山市龙陵县交界的双坡垭口,毗邻世界毒源地“金三角”,有着“云岭雄关”之称。

2003年12月,17岁的郑兆瑞来到木康站工作。这里平均海拔1600多米,半年雨水半年霜。尽管条件艰苦,但木康站荣誉室里一张张因毒品给社会带来危害的图片,和一个个缉毒英雄的事迹,在他心里烙下了深深印记。

郑兆瑞依然记得,刚上勤时自己连普通话都讲不利索,上岗第一次检查忘了说“请出示证件”,脑子一片空白。而同期参加工作的战友,有的一个月不到就查到毒品,“当时心里很着急,想证明自己能胜任这份工作。”他回忆说。

从小在农村长大的郑兆瑞,干农活、割草、放牛一样都没落下,初中毕业后为了“找个出路”,家里决定让他参军。在同事眼里,性格颇为内向的他,有着与众不同的优点:能吃苦,爱琢磨,善总结。

初遇挫折并没有让他放弃。他坚持白天钻车底盘、爬车顶、搬货物、卸轮胎,晚上学习理论知识,总结经验,向前辈讨教查缉技能,不停地练胆量、练本领。就这样,他的查缉技术日益精进。

2004年8月的一天夜里,郑兆瑞对一辆从芒市开往大理的卧铺车进行检查,他敏锐地察觉到两位女乘客盯着他看,便上前询问。对方声称互不认识,且其中一位是外地游客,却带着简单的行李,郑兆瑞认为这不合常理,经检查最终在二人体内查获毒品800多克。

“如今我查过数百起案子,但这一起我始终记得。”这是郑兆瑞查获的第一起毒品案,他告诉自己,“我还是能查到毒品的”。这既是鼓气也是信心的提振,工作第二年,他就荣立个人三等功,第三年被任命为班长,并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年复一年的坚守,日复一日地摸索。

郑兆瑞有一套自己的工作方法,他把平常所见所闻积累下来,分门别类收集整理,大到边境地区民俗风情、每月的毒情形势分析、季节性货物流通情况,小到对某一类车型、货物流量变化、新型车体结构等……他写下的十多本“查缉日记”成了大家学习的“缉毒宝典”。

木康边境检查站站长陈毅说,郑兆瑞还积极倡议成立“查缉研判小组”,为战友在查缉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把“脉”、开“处方”,并先后总结摸索出“体内藏毒研判法”“货车查缉法”“吸毒人员判定法”等8种特色查缉战法并编入《毒品查缉教程》,成为全国二线公开查缉的示范教科书。

16年的艰苦磨砺,郑兆瑞练就了一双“火眼金睛”,不管毒贩的伪装有多精密、多巧妙,人体、车体、货物、邮包等,他总能从蛛丝马迹中发现破绽查破案件,至今累计破获毒品案件85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20余人,查获各类毒品450余公斤……

“郑班长有一颗积极向上、好学的心。”在刚参加工作一年的民警林耀金眼中,郑兆瑞是一位良师益友,总是手把手带着年轻民警分析案子,提升业务能力。“他跟我们说得最多的就是,不要懒惰,要多学多看多问。”

这些年来,在郑兆瑞的带领下,他所在的执勤组先后有10人考上军校,1人荣立一等功,8人荣立二等功,61人荣立三等功;木康站也在队伍管理教育和执法执勤等方面总结了一批先进工作经验,为全国移民管理系统提供示范借鉴。

荣立个人一等功2次、二等功2次、三等功6次,荣获“全国公安现役部队士官优秀人才一等奖”“云南青年五四奖章”……如今,郑兆瑞有着诸多荣誉,但在他看来,这些荣誉只代表过去,意味着更重的责任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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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毒品?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内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什么是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55条)。

四、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1、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强腐败现象;

4、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五、染上毒瘾的人一般有哪些迹象?

1、在家中或单位偷窃钱财、物品,或突然频频地向父母或朋友索要或借钱;

2、长时间躲在自己房间内,或远离家人、他人,不愿见人;

3、外出行动表现神秘鬼祟:

4、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

5、遮掩收缩的瞳孔,在不适当的场合佩戴太阳镜;

6、面色灰暗、眼睛无神、食欲不振、身体消瘦;

7、为掩盖手臂上的注射针孔,夏季穿着长袖衬衣;

8、情绪不稳定、异常的发怒、发脾气、坐立不安、睡眠差;

9、经常无故出入偏僻的地方与吸毒者交往。

六、导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导致吸毒的原因有很多,常见的是:

1、好奇心驱使,逐渐发展成瘾;

2、思想空虚,寻找刺激;

3、不相信吸毒上瘾后戒不了,结果不能自拔;

4、因不知情被欺骗、引诱吸毒;

5、亲友间的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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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积极探索运用新载体、新方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国家禁毒办决定依托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数字化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化平台),举办“2018年全国青少年禁毒知识竞赛”,中国禁毒基金会协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赛对象
竞赛面向中(职)小学在校学生,即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的所有在校学生。
二、答题规则
考生点击“开始答题”按钮后,系统自动生成答题,共20道题,每题5分,答题限时6分钟。答完后,系统即时报出答题用时和分数。考生在按动“开始答题”之前的所有操作均不计入答题时间。每人答题次数仅限一次。
三、赛程安排
题库公布:11月27日起,将在数字化平台公布题库。

初赛时间:答题系统于11月28日0时正式开放,于12月20日24时彻底关闭。

决赛时间:决赛将以现场答题方式进行,时间待定,另行通知。各省区以小学、中学、中职各1名学生共3人组成一支队伍参加决赛。获奖队伍由国家禁毒办颁发证书,中国禁毒基金会颁发奖金。

数字化平台将每天公布前一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下同)参与比赛情况,包括各省中(职)小学在校生参与人数、参与学校数量,各省中(职)小学所有参赛者平均分、及格人数和满分人数。初赛结束后,数字化平台、中国禁毒微信将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在初赛阶段的总成绩和评分标准。 ;


青少年禁毒第二课堂的账号是什么?如何登录?

青骄第二课账号:是自己的名字全拼,账号都是由学校统一发放的,在第二课堂平台中是不提供个人注册的。密码:初始密码是身份证后八位,如果密码已经更改过却忘了,那就只能重置密码了。青骄第二课堂登录后怎么用: 1、在搜索引擎里输入要登陆的网络教学平台名称,进入官网首页,会出现用户名,密码登陆。这时候,输入大家的账号和密码登陆进入教学平台。2、成功登陆后,会有各种课程列表和一些课程学习任务通知,根据个人需要来查看通知。3、点击某一课程通知后,会进入该课程网络教学平台的首页,课程作业,学习任务,学习资料等会显示在页面中,小编的是列在右边,大家可以按照自己的学习任务需要,来查看资料,下载试题等等。青骄第二课堂是什么?  1、青骄第二课堂是国家禁毒办联合阿里巴巴在6月25日正式推出的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数字化平台,通过“互联网+禁毒教育”的创新模式,向全国2亿青少年提供科学系统的毒品预防教育知识,提高防范意识,远离毒品侵害。2、青骄第二课堂的资源中心和课程中心,目前已经上线了许多音视频及课件,从小学五年级到高二,按照不同的年级类别安排包括了解毒品的危害,常见毒品的识别以及掌握禁毒法律,积极参与禁毒等内容,由浅入深地介绍了禁毒的相关知识。


青少年禁毒教育平台为什么登录不了

青少年禁毒教育平台无法登录的原因有很多种,一种原因是因为青少年禁毒教育平台崩溃了,也就是后台维护没有及时的维护好,导致用户在点击以及答题的时候无法即时的反馈,最新信息。然后还有一种。用户个人的问题就是在登录青少年禁毒教育平台的时候,自己的设备是处于超负荷的一个状态,也就是没有及时的清理缓存,无法更新最新的东西,所以导致青少年禁毒教育平台登录不了。还有最后一种原因,就是网络没有那么顺畅,在登陆的时候页面卡顿。网络的速度无法及时的反馈。所以青少年禁毒教育平台无法登陆的主要三种原因就是这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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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谓“国际禁毒日”?

1987年6月,联合国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了“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会议专门讨论了毒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通过了禁毒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向各国政府和组织提出了禁毒要综合治理的建议。会议提出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口号。6月26日大会结束,与会代表一致通过决议,确定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

2、什么是毒品?

根据我国《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 、、甲基 ( )、、、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 品和 。( 、K粉)

3、吸毒为什么会成瘾?

总的来说,吸毒会成瘾是毒品与人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毒品有个共同的特性,就是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脑内与学习记忆有关的神经系统,逐渐产生精神依赖(心瘾),进而形成追求使用该药物的行为;另一方面,毒品进入人体后,破坏人体

正常的平衡,产生在毒品作用下新的平衡状态(身体依赖)。一旦停止吸毒,就会感到不适。只有连续不断地吸入更大剂量的毒品,才能保持人体新的平衡。

4、吸毒有哪些危害?

(1)吸毒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12个字。

(2)吸毒对个人的危害:吸毒严重危害身心健康,加速死亡。吸毒扭曲人格,自毁前程。吸毒引发自残、自杀等行为。吸毒容易感染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

吸毒对家庭的危害:吸毒给家庭成造成巨大的精神摧残。吸毒导致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吸毒贻害后代。

(3)吸毒对社会的危害:吸毒诱发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吸毒者在耗尽个人和家庭钱财后就会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进行以贩养吸、贪污、诈骗、盗窃、抢劫、凶杀等犯罪活动。吸毒吞噬社会巨额财富。吸毒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人的灵魂,摧毁民族精神,这已成为全世界普遍的问题。吸毒影响国民素质。吸毒者都丧失正常的劳动能力。

5、导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1)好奇心。因为新鲜好奇,想试一试而沾上了吸毒行为。调查资料告诉我们,初中生开始吸毒,多数是由好奇心引起的。

(2)寻找刺激。把吸食毒品当作吸烟、喝酒一样,满足消遣和享乐的需要。这种动机,青少年多数和在社交场合或者是单独休闲环境下容易产生,把吸毒当作一种精神上的所谓享受。

(3)自我显示。把吸毒看作是一种“高贵的”气派。在青少年吸毒者中流传着这样的荒唐说法:“吸 是现代社会后种时髦,不吸就是落伍,吸了神气、够气派!”不少青少年花了一大笔钱来吸 ,就是为了炫耀自己,显示自己的大气派。

(4) 从众。所谓从众,就是人家怎么干,自己就跟着人家怎么干。青少年喜欢从众,以为朋友在吸毒,自己也就一起跟着吸了。有一位中学生谈到他开始吸毒的行为时说:“我原来就吸香烟。有一天,一个朋友给我一支烟,我看它不像香烟,就问朋友是什么。他说,你吸吧,反正比你吸的那种烟要好多了。我想,反正都是烟,吸就吸吧。就这样,吸了没几支就上了瘾,再也戒不掉了。”

(5) 为了摆脱烦恼和忧愁有些青少年碰到的挫折,处于焦臣不安的心境,为了消除内心的烦恼和忧愁,就从吸毒行炽去寻求暂时的解脱。

(6)被欺骗,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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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毒的知识有如下:

1、《戒毒条例》第九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2、《戒毒条例》第十八条: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自愿戒毒人员的隐私,不得歧视自愿戒毒人员。

3、《戒毒条例》第三十四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4、《戒毒条例》第五十一条: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后,经诊断评估,对戒毒情况良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

5、《戒毒条例》第六十二条: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做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处罚。

资料:


1、毒品问题更与恐怖主义、洗钱和贩卖人口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相互交织。遏制毒品生产、打击毒品走私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任务。

2、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3、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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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 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场所设置
  第六条 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设置职能机构和戒毒大队,根据收治规模配备从事管教、医疗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
  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对女性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妊娠检测。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查收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根据戒毒治疗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期管理;根据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对戒毒人员实行直接管理,严禁由其他人员代行管理职权。
  女性戒毒人员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装监控、应急报警、门禁检查和违禁品检测等安全技防系统,按照规定保存监控录像和有关信息资料。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排专门人民警察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及其他违禁品。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一条 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
  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检查探访人员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核实的不允许探访。
  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第二十三条 探访应当在探访室进行。探访人员应当遵守探访规定;探访人员违反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以终止其探访。
  探访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物品须经批准,并由人民警察当面检查;交给戒毒人员现金的,应当存入戒毒人员所内个人账户;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其他违禁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可以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二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应当发给戒毒人员外出探视证明。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回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进行检测。发现重新吸毒的,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的;
  (三)隐匿违禁品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戒毒大队决定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严重扰乱所内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以及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实行单独管理。
  单独管理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单独管理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对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应当安排人民警察专门管理。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五日。单独管理不得连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应当在期满前诊断评估时,作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依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等危险行为,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警械使用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对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二条 戒毒人员提出申诉、检举、揭发、控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材料登记后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其他人员为戒毒人员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治疗康复
  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断症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移送的戒毒人员,应当做好戒毒治疗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物、医疗器械。戒毒治疗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购买并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
  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第三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第三十七条 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凭所内医疗机构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
  第三十八条 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同时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治疗;对心理状态严重异常或者有行凶、自伤、自残等危险倾向的戒毒人员应当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四十条 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遵守有关医疗规范。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人民警察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提高戒毒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
  第四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过组织体育锻炼、娱乐活动、生活技能培训等方式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康复训练,帮助戒毒人员恢复身体机能、增强体能。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的需要,可以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
  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五天,每天不超过六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参加生产劳动的戒毒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劳动场地和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引进易燃、易爆等危险生产项目,不得组织戒毒人员从事有碍身体康复的劳动。
  第六章 教 育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新接收的戒毒人员进行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的入所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有关法律法规、所规所纪、戒毒人员权利义务等。
  第四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课堂教学的方式,对戒毒人员集中进行卫生、法制、道德和形势政策等教育。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戒毒大队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对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戒毒人员有严重思想、情绪波动的,应当及时进行谈话疏导。
  第四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开展戒毒文化建设,运用影视、广播、展览、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宣传栏和所内局域网等文化载体,活跃戒毒人员文化生活,丰富教育形式。
  第四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同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通过签订帮教协议、来所开展帮教等形式,做好戒毒人员的教育工作。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志愿人员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对协助教育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进行回归社会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一周。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安排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及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场所参观、体验,开展戒毒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或者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提供便利。
  第七章 生活卫生
  第五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规定设置戒毒人员生活设施。戒毒人员宿舍应当坚固安全、通风明亮,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应当绿化美化。
  第五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持戒毒人员生活区整洁,定期组织戒毒人员理发、洗澡、晾晒被褥,保持其个人卫生。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的着装。
  第五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证戒毒人员的伙食供应不低于规定标准。戒毒人员伙食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戒毒人员食堂应当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对正在进行脱毒治疗和患病的戒毒人员在伙食上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当尊重其饮食习惯。
  第五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证戒毒人员的饮食安全。食堂管理人员和炊事人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戒毒人员食堂实行四十八小时食品留样制度。
  第五十六条 戒毒人员可以在所内商店购买日常用品。所内商店出售商品应当价格合理,明码标价,禁止出售过期、变质商品。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所内商店采购的商品进行检查,防止违禁品流入。
  第五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八章 解 除
  第五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且经诊断评估达到规定标准的戒毒人员,应当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经诊断评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的,应当及时送达戒毒人员。
  第五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同时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按期领回。戒毒人员出所时无人领回,自行离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所外就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其来所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
  第六十条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戒毒人员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同时发还代管财物。
  第六十一条 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戒毒人员被依法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其家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当地人民检察院。戒毒人员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心理健康档案、诊断评估结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以及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重要文书、视听资料。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凭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的书面同意意见,向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申请。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的,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未约定的,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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