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理论是社会心理学解释越轨行为的理论。代表人物有H.S.贝克尔、利默特、K.T.埃里克森、舒尔等,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
标签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三个要点:即对越轨行为成因的重新解释、标签的张贴是有选择性的以及越轨行为的养成是一种被辱的过程。
这一理论在社会心理学中的互动影响下产生,从社会和他人对越轨者的反应的角度解释越轨行为,主要阐释人在进行初次违法犯罪后再进行违法犯罪的原因。提出,社会和他人是否把一个人视作越轨者,对一个人是否产生越轨行为起关键作用。继发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是对一个人初次的违法犯罪行为贴上坏的标签,而个人又对这种坏标签产生消极认同的结果。
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由行为本身的性质决定,而是由有权势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法律中确定的;根据人们遵守和违法这类法律的情况,人被贴上“守法者”或者“违法者”的标签;对于被标定为“违法者”的人,会采取包括逮捕在内的一系列进一步标定活动,目的是在个人和周围社会成员心目中树立起违法者的形象,引起社会成员对违法者的更多的谴责等标签行为;当个体对这种标签过程产生消极认同时,就会在绝望情绪下进行更激烈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些学者主张将研究重点放在群体如何为越轨行为下定义,如何给一些人加“标签”上,而非越轨行为者本身的特点。该主张得到批评,被认为鼓励人们同情越轨者,不利于社会安定;标签也使越轨者不再违反社会规范的警告作用。
标签理论突出地强调越轨是相对的,集中探究的是越轨行为的过程。标签理论者把越轨行为理解为越轨行为者和非越轨行为者之间的一种互动过程,而不是个人或群体所具有的一套特征。
在《社会病理学》一书中,莱默特将越轨划分为“初级越轨(primary deviance)”和“级次越轨(secondary deviance )”。初级越轨,即偶尔卷入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并未对个人的心理形象和社会角色扮演发生持续的影响。如一个人偶尔向税务机关隐瞒了真实收入、一个小孩偶尔受同伴怂恿在集市上偷了烧饼、一个人出于好奇而尝了尝大麻是什么滋味等等。每个人都有初级越轨行为,只不过这类行为中大部分是暂时的、出于好奇的、微不足道的或者是易于掩饰而不被人看见的。正因为初级越轨行为可能不被人觉察,当事人不会认为自己在越轨,同样也不会引起他人的看法。不过,如果这类行为碰巧被某些重要的人发现并被公布于众,情况就会发生急剧的变化。凡有过失的人,更确切的说是那些不幸被发现的初级越轨者,就不得不面对证人,在类似赫·加芬克尔(Harold Garfinkel,1927—)的“约定俗成”(又称“贬黜仪式”)下受到指责、训斥、责骂和惩罚。更重要的是,这个人就会被人公开贴上各种越轨者的标签,如疯子、偷税者、婊子、无赖、同性恋、小偷或吸毒者。周围的人会开始根据这一标签对他做出种种反应,如歧视、轻蔑等,这样时间一长,初级越轨者就会在有意无意之中接受这一标签,形成新的自我概念,甚至对别人的看法表示认同,认定自己是越轨者,并开始做出相应的行动,表现为次级越轨。所谓的次级越轨,是指卷入违犯社会规范的行为,并被其他人标签为越轨而且越轨者本人也这么接受了。一旦越轨标签被进一步证实,越轨行为就会逐渐成为“习惯性越轨”,开始踏入其“越轨生涯(deviant career)”。
在越轨行为的养成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到的是越轨者自我形象和自我角色的转变。库利(Charles Horton Cooley,1864—1929)提出的“镜中自我”(looking-glass self)概念可以解释越轨者自我形象和自我角色的转变。“镜中自我”就是以其他人的看法为镜子来认识自己,也即想象他自己是如何出现在他人的意识中的。这种自我感觉决定于对想象的他人的意识的态度。贝克尔认为,当初级越轨者被权威者或关系密切的人觉察到其越轨行为后,就会被贴上标签,并马上以此标签作为他“最有力的身份”(master status),并且取代了他所有的其它角色,终至产生“自行应验的预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使其走上不归路。
实际上,这个越轨行为的标签或身分使个人成为“圈外人”。作为一个“圈外人”,个人再没有选择的机会,只有忍受他人所强加的观念。被迫承担与遵从“越轨者”的角色并表现在行为上。依照贝克尔的看法,越轨身分与越轨生涯的最后阶段,就是个人投入一个有组织的越轨团体,以获得情绪支柱、赞成及鼓励,与其成员彼此认同,而安于越轨行为,提供他继续履行越轨行为的合理化基础。所以,笔者认为标签的公开张贴在越轨行为的养成过程成具有重要的催化作用,这因为被张贴上标签,“圈外人”才受到社会的排斥反应,开始被原先的社会环境所“隔离”,开始在互动过程中形成新的自我形象,并开始扮演“正常的人”所界定的越轨者的社会角色。
由此可见,越轨行为的养成是一个被辱的过程。它的过程大致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权威者或关系密切的人对越轨行为的觉察;第二步是越轨者的标签;第三步是越轨群体或越轨亚文化为加入该群体或文化的人提供越轨的社会化支持。一旦经历了这三个步骤,他或她就放弃不了越轨的方式,并回到遵从上来。这样个体就开始了他的越轨生涯,也即接受了越轨亚文化中的越轨认同与生活方式。
标签理论是解释越轨行为如何产生及其发展的理论。其理论根源于符号互动理论,即从符号互动论的角度探讨越轨行为,认为越轨是社会互动的产物。
形成标签理论形成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六十年代开始流行起来,到七十年代它甚至成为美国社会学界研究越轨行为的占统治地位的理论。
代表人物标签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贝克尔(H.Becker)和莱默特(Edwin M.lement),但是贝克尔并非标签理论的首创者。笔者认为标签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萌芽期,即1938年—1951年;形成期,即1951年—1963年;繁荣期,即1963年—二十世纪七十年代。
萌芽期萌芽期,标签理论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38年坦南鲍尔(Frank Tannenbaum)的《犯罪与社会》(《Crime and society》)一书。在《犯罪与社会》一书中坦南鲍尔提到此理论,他认为,冲突在导致各个违法者的产生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实际上是由社区规定的。他认为犯罪的形成的过程就是一个指明、规定、识别、区分、描述、显示以及形成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过程。依据坦南鲍尔的观点,越轨行为(犯罪是一种被法律,确切地说是被刑法认定的越轨行为)是在一种社会互动过程中被界定出来的,所以笔者认为在坦南鲍尔的《犯罪与社会》一书中已经有了标签理论的萌芽。
形成期形成期,到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标签理论开始形成其理论的雏形,这以莱默特(Edwin Lement)1951年出版的《社会病理学》(《Social Pathology》)一书为标志。在《社会病理学》一书中,莱默特将越轨划分为“初级越轨(primary deviance)”和“次级越轨(secondary deviance)”。他认为,几乎每一个人都可能偶尔发生越轨行为,绝大数的这类行为都是暂时的、试探性的、轻微的和容易隐瞒的。这类第一次发生的、虽然违背了普遍地行为规范、但行为者本人与别人却并没有这样认定的越轨行为是初次越轨行为。例如,一个青年人出于好奇而吸了一次毒、偶尔发生的漏税行为等,这些行为并没有引起很多人的注意,行为者本人也不承认自己是越轨行为者。但是,如果这样的行为被公布于众,而且行为者的朋友、父母、雇主或警察、法庭等也视这个人为越轨行为者,他就有可能发展成为再次越轨行为。当再次越轨行为出现时,不但别人这样看——如认为某人是吸毒者、小偷、骗子、无赖或“怪人”等——而且行为者本人也会有意无意地接受了这些“标签”。一旦某人被贴上了越轨行为的标签,他周围的人会对他另眼相看。这就会迫使他与其他越轨行为者为伍,以越轨行为者自居,按照这种行为模式去做,并将此类行为变成自己的习惯,甚至终生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因此,莱默特认为,将某种行为贴上再次越轨行为的标签反而会助长这种行为。莱默特将越轨行为的形成看成是一种由“初级越轨”向“次级越轨”再向“习惯性越轨”逐步发展过程,并突出标签张贴的催化作用,奠定了标签理论的雏形。
繁荣期繁荣期,1963年,贝克尔(Howard Becker)出版的《圈外人》(《The Outsiders》,又译《局外人》)一书,系统地阐述了标签理论的主要内容,将这一理论发扬光大起来。在《圈外人》一书中,贝克尔用明确的语言论述自己的观点说:“越轨行为是应用规章、法律等对于一个‘冒犯者’标定的结果。所谓有越轨行为者,就是被成功地贴上了这种标签的人。”依据贝克尔的观点,越轨既不是与生俱来的人性,也不是后天教化的产物,而是一些人将一些规则和制裁方式应用于“圈外人”的结果,是一种社会反应、他人定义的结果。由于某些“圈外人”被成功的贴上了标签,于是他们便成为了越轨行为者。同时贝克尔在论述中,希望将破坏规则和越轨区分开来。越轨确实破坏了规则,但它仅指那些被成功地贴上了标签的破坏规则的行为。这里,就涉及到正常人向越轨行为者转变的问题,即他是如何被贴上“越轨”标签的。在这方面,莱默特的解释和贝克尔有异曲同工之妙,即认为“圈外人”是在一个从“初级越轨”到“次级越轨”,再到“习惯性越轨”的社会互动过程中被逐步界定为“越轨者”的。在此基础上。贝克尔在《圈外人》一书中又明确提出,要把越轨理论的分析从越轨行为转移到那些把他人贴上越轨标签的“道德提倡者”(Moral Entrepreneur)身上去,最起码也要将越轨视为被人称为越轨者和称人为越轨者这两部分人进行互动的结果。这样一种思路将人们长期以来接受的“越轨行为导致社会控制”的逻辑整个儿颠倒了过来,形成了“社会控制导致了越轨行为”。在贝克尔的拥护与提倡下,标签理论被发扬光大,进入繁荣时期,并逐渐成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社会研究越轨行为的主要理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