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科》是三国时期蜀汉的法律,蜀汉在刘备定都成都以后,就着手制定典律。
根据《三国志·蜀书·伊籍传》记载,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李严等人“共造蜀科”以推行诸葛亮“以法治蜀”的主张。
其内容已不可考,据《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记载,蜀国执法虽严峻,但公正公平,百姓无怨。
乱世重宽容,弛世用重典。
三国志中批评刘焉、刘璋父子治蜀,‘德政不举,威刑不肃’,《法正传》更清楚指出,刘璋治理蜀地,士大夫多挟其财势,欺凌小民,使蜀中之民思为乱者,十户而八。为彻底扭转此乱局,诸葛亮厉行‘先理强,后理弱’的策略。理强为力行法治,限制和打击‘专权自恣’的官僚及豪强,理弱则是努力扶植农民,发展生产。行法和教化合一。
诸葛亮的法治哲学主要来自于先秦的法家商鞅和韩非,以及前汉的新儒家董仲舒。主张治国是法、礼并用,威、德并行,强调“训章明法”、“劝善黜恶”,亦即以法为体,着重公平客观原则;以德为用,着重教化为本。以商鞅之法,却不迷信其权威主义,取其理法,结合儒家教化,把行法与教化合而为一。为劝戒及训励蜀国官员将士,制定了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等执行条章,以明令能知能行的行为准则。经过这样的“法治革新”运动,蜀汉政权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吏治也逐渐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