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反对“铸刑鼎”,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西周的什么
孔子反对“铸刑鼎”,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西周的
维护西周的礼(等级尊卑),维护奴隶制.
公元前 513 年, 晋国铸造铁鼎, 并在鼎上铸上范宣子所制定的 刑书” 公之于众, “刑书” 公之于众, , 这件事引起孔子的责难。 孔子说: 晋国将因为这次铸刑鼎而灭亡了。原因是铸造刑鼎,让老百姓从鼎上就能看到法律条文了, 孔子说: 晋国将因为这次铸刑鼎而灭亡了。原因是铸造刑鼎,让老百姓从鼎上就能看到法律条文了,他们 “ 还能再尊敬那些贵人?贵贱等级没有了,还怎么治理国家呢?”
孔子为什么反对“铸刑鼎”“,他的意图是什么
孔子目的还是要维护他所推崇的统治秩序,达到“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效果,以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
在孔子看来,统治秩序是需要通过伦理道德来维系的,古代先贤不制定规章制度,而是以身作则,引导民众;而子产“铸刑书”、赵鞅“铸刑鼎”,会使民众有讼争之心,民众会因为蝇头小利而讼争不止,丧失原有的伦理道德,造成社会风气的败坏,导致统治秩序的混乱。
所以,孔子为了维护自己坚持的理念,而反对“铸刑鼎”。
子产 铸邢书 有何历史意义
这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揭开了中国法制史新的一页,其中有不少条文为后世所因循。
公元前536年,在郑国执政的子产首先创制新的法规,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予以公布,“以为国之常法”。这种“铸刑鼎”的方法,曾受到贵族们的攻击,但它毕竟是有生命力的,所以郑国的大夫邓析在“铸刑鼎”以后,又补充修订了《竹刑》;公元前513年,晋国也仿照郑国“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刑鼎》、《竹书》、《刑书》的具体内容已不可知,但从各家的议论记载中,可以看出这些法规是体现着以后法家所主张的无上下贵贱皆从法的精神的。在此基础上,战国时期的各国先后实行变法。并将法律公布于众,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魏国李悝编定的《法经》和秦商鞅变法后颁行的《秦律》。
孔子反对铸造刑鼎的原因是什么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孔子讥刑鼎,并不是反对公布成文法,正如明代丘浚所说,孔子讥刑鼎,是‘以为[铸晋刑鼎的]范宣子所谓非善也,非谓圣王制法不可使人知也’”(上引书,第190页),就是说,孔子所反对的是晋刑鼎中的内容,而非刑鼎这种法典化的法律形式本身
孔子为什么反对“铸刑鼎”
是否“铸刑书”、“铸刑鼎”,表面上看,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深层却体现了早期法家与早期儒家关于法律、关于国家治理的不同立 M保谡飧鑫侍獾谋澈螅导噬鲜窍质抵饕逵肜硐胫饕宓亩灾牛治家伦理与思想家伦理的分野 □喻中在中国法律演进史的初期,曾发生过一场著名的且至今仍不乏现实意义的“大讨论”:是否需要把法律公之于众。率先提倡法律公开,并把这个理念付诸实践的著名人物是郑国的子产;23年之后,晋国的赵鞅等人又有同样的举动。明确反对子产观点的是晋国的叔向;当晋国人自己准备“铸刑鼎”的时候,孔子则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子产、赵鞅要把刑法铸在铜鼎上,让公众知晓,叔向、孔子则明确反对“铸刑鼎”,这就是争论双方的基本观点。在2500年后的今天,我们都知道,法律公开是一个基本的法治原则。为什么在中国法律史的源头,一个小国的政治实践者(子产)就提出了如此“先进”的法治理念?为什么泽被后世数千年的大思想家(孔子)反而要拒斥这种“先进”的法律措施?有一些教科书把孔子反对“铸刑鼎”的原因,简单地归结为“思想落后、保守,代表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这显然不足以说明问题的症结,既低估了孔子的人格,也无助于同情地、语境化地理解孔子的思想倾向。按照《左传》的记载,子产是那个时代杰出而理智的政治家,在郑国的政治舞台上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说,即使在个人生活中,子产也足以为人楷模。譬如,他遵循各种礼仪,过着具有德性的日常生活,因而获得了孔子的高度赞赏。但是,作为政治人物,子产心中还有一个致命的隐忧,那就是郑国的生存危机。在相互倾扎的列国环境里,郑国虽然历史悠久,文化古老,却地域狭小,实力不足,始终处于强大的邻邦楚国与秦国的威胁之下,危如累卵。身为郑国政界的中流砥柱,子产的第一要务,就是要保障郑国的生存权。然而,当时的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都处于礼崩乐坏的大潮中:上层的肉食者们相互谋杀,离心离德,冲突不断;下层民众也就像一群无头苍蝇,漫无目标,一片混乱。在这样的国内形势下,郑国的国力日渐衰败,社会生产力急剧下降。为了扭转这种趋势,子产出台了多项政治改革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铸刑书”:把法律刻在铜鼎上,让法律向所有人公开。根本的目标就在于以统一的法律来重建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实现由乱而治的转向。获悉子产推行的这项改革措施之后,晋国政治家叔向很快就派人送来一封信,他在信中指责子产并认为:古代的圣王不制定刑事法典,主要是害怕民众滋生讼争之心;民众若有讼争之心,必然抛弃传统的礼义,纷纷引征刑法文本;为了毫末之利,必将争执不休。这恐怕不是国家长久之征兆。面对叔向的批评,子产在回信中写道:“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这就是说,我的才能很有限,不能为子孙后代考虑,我惟一能做的就是拯救当下的危局。没想到在23年之后,晋国的赵鞅等人又要“铸刑鼎”,这就引起了孔子的抗议。虽然史书上并没有记载孔子对子产的批评,但在《左传》的“昭公六年”与“昭公二十九年”中,分别记载了叔向对郑国子产“铸刑书”的批评以及孔子对晋国赵鞅等人筹划“铸刑鼎”的批评。把这两个相去不远的历史事件结合起来,我们可以看到那个时代关于是否“铸刑鼎”的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子产、赵鞅主张制定并公布法律,叔向、孔子反对制定并公布法律。为什么孔子反对制定并公布法律?美国汉学家史华兹在他的代表作《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中提供了一个颇有新意的分析:按照孔子的逻辑,法典提供的行为模式可以支配民众的行为,而作为伦理先锋队的贵族,也可以通过以身作则的方式,支配民众的行为;如果将法律公之于众,以之强化法律对于民众的支配地位,就必然会削弱贵族对于民众的支配地位。如此,贵族相对于民众的引领地位、楷模作用、先锋队的功能,又将从何谈起呢?窃以为,这样的观点不能解释成为孔子的私心:希望维护贵族阶级的私利。更公允的解释应当是:孔子提出这样的观点,是坚信自己的“职业伦理”的必然结果。仿照韦伯所谓的“以政治为业”、“以学术为业”的著名论断,我们也可以说,孔子在恪守“以伦理为业”,这才是孔子的命根子。孔子对于贵族的伦理先锋队的信心,强调“伦理先锋队”对民众的领导,类似于真正的政治家对于政治的信心,真正的学者对于学术的信心,真正的宗教信徒对于宗教教义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说,孔子的角色,类似于一个布道的宗教领袖。与之对立的子产身处庙堂之高,耳闻目睹的尽是礼崩乐坏的现实,对于当时的“贵族先锋队”早已失去了信心;无可奈何之下,只好另辟蹊径,把建立政治秩序的希望寄托在超越于贵族与民众之上的法律。这就是双方各自的长处与局限。是否“铸刑书”、“铸刑鼎”,表面上看,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深层却体现了早期法家与早期儒家关于法律、关于国家治理的不同立 M保谡飧鑫侍獾谋澈螅导噬鲜窍质抵饕逵肜硐胫饕宓亩灾牛治家伦理与思想家伦理的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