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长期以来从属于“国际政治学”或“国际关系学”的“安全研究”把“国家”作为安全的唯一主体,因而现在人们说到“安全观”时所指的通常都是“国家安全观”。因此,所谓的“新安全观”指是也就是“新的国家安全观”,“非传统安全观”基本上也就是指“非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当然,由于人们在“冷战”结束前后对“安全主体”认识的扩展,“安全观”现成不能说是完全等同于“国家安全观”,因为现在人们开始关注以国际区域为主体的“地区安全”问题,开始关注“人类安全”问题,甚至开始关注“个人安全”和“国民安全”问题。
与“旧国家安全观”一样,“新国家安全观”也不是一个具有统一思想体系甚至不是一个具有相同观点的国家安全观,而是对新近时期出现的各种国家安全观的总称,主要指在冷战末期或冷战结束后新近出现或者受到重视和广泛关注的各种国家安全观。
目前,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新安全观包括“综合安全观”、“共同安全观”、“合作安全观”三种。
综合安全观“综合安全观”
并不是冷战后出现的,而是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已由日本政府提出的,80年代逐步得到一些东盟国家认同,冷战结束后得到更多国家和研究人员支持,并在全球范围内(包括中国)产生了广泛影响。20世纪70年代末,日本政府在《国家综合安全报告》中,第一次系统阐述了综合安全观,后又于80年代初提出了“综合安全保障战略”,认为要防止和对付诸如战争、能源危机、资源危机、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威胁,必须将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发挥其综合作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安全战略的实施更加突出了这一点,其中在对外战略的实施中继续坚持以日美同盟为“基轴”,同时争取逐步完成由被动型向主动型的转变,充分发挥经济、科技、金融优势,并将它们转化为政治影响力,以实现其成为政治大国的目标。
共同安全观“共同安全”
概念源于欧洲,它是作为对东西方对抗的一种反对,尤其是对战略核威慑的一种反对而出现的。1982年,瑞典首相帕尔梅主持的非政府组织“裁军与安全问题独立委员会”就全球安全提出了一份题为《共同安全:一种生存蓝图》的报告,第一次就共同安全要达成的目标、实现的途径、应该遵循的原则等作了比较系统的分析研究,认为“避免战争,尤其是避免核战争,是一种共同的责任。世界各国的安全—甚至生存—是相互依赖的。”帕尔梅委员会的报告确定了共同安全的6个准则:1、所有国家都有获得安全的合法权利;2、军事力量不是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合法手段;3、在表达国家政策时需要克制;4、通过军事优势是无法得到安全的;5、削减军备和对军备进行质量限制是共同安全所需要的;6、军备谈判和政治事件之间的“挂钩”应该避免。1983年,联合国大会决定专门组建一个政府间的研究小组,重点研究共同安全,最后发表了《安全概念》的研究报告,使共同安全观有了新发展。合作安全观“合作安全观”
是一种力求通过安全主体(包括国家主体和非国家主体)一定范围内的合作来谋求国家安全、地区安全乃至全球安全的主张和观念。1988年,美国的布鲁金斯学会明确提出了“合作安全”概念;“冷战”结束后的1992年,该学会对合作安全进行了更为系统的阐述,形成了合作安全理论和较完整的合作安全观。在此期间,加拿大政府于1990年开始主张在亚太地区实行合作安全。当年9月,加拿大外长约·克拉克在联合国大会的发言中认为,亚太国家应根据冷战结束和亚太地区安全所出现的新情况,重新定义安全概念,追求合作安全。他说,合作安全就是在互信基础上开展多边合作,取代以势力均衡为基础的冷战安全观。此后不久,加拿大又提出了进行“北太平洋合作安全对话”的具体倡议,建议北太平洋的美国、苏联、中国、韩国、朝鲜、日本和加拿大等7个国家进行前所未有的安全对话。这一倡议得到了相关国家不同程度地响应。从1990年到1993年,在加拿大约克大学的协调下,“北太平洋合作安全对话”举行一系列的会议,出席者包括以个人身份参加的政府官员。1993年,一直力图推动共同安全的澳大利亚政府,在其提出的建立类似赫尔辛基的安全协调机制的倡议受挫后,于1993年在新加坡召开的东盟与对话国会议及后来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开始引用合作安全概念。此时的澳大利亚政府认为,与共同安全相比,合作安全强调循序渐进的原则,因而更为实际,更有可操作性。
中国的新安全观的具体内容
中国的新安全观是1995年在东盟地区论坛上提出的,在后来的实践中经过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中国对外战略的核心内容。对于当今世界各国所面对的威胁和如何实现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中国领导人在许多场合进行过阐述,党和政府的重要文件也有正式的解释。
2002年7月31日,参加东盟地区论坛外长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向大会提交了《中方关于新安全观的立场文件》,对中国在新形势下的新安全观进行了全面系统地阐述。根据该文件,中国新安全观的核心内容是:互信、互利、平等、协作;新安全观的实质是“超越单方面的安全范畴,以互利合作寻求共同安全”。
中国新安全观之“新”,首先在于超越冷战思维,摒弃以对抗求安全的思想。中国主张在互利、互信的基础上,建立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合作关系,以合作的方式谋求共同利益和解决冲突。这种新观念的提出,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发展和变化的产物。
在冷战结束之前,中国所面对的主要威胁一直是大国之间的对抗,是世界大战的危险,是帝国主义武装侵略和颠覆的威胁。伴随着东西方对抗关系的结束和大国之间以合作为基调的新关系的确立,中国所面对的安全问题也发生了改变。中国强调的新安全观,所针对的威胁包括传统的威胁,也包括非传统的威胁;包括军事安全问题,也包括非军事安全问题。这种对安全的关注,实际上将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密切地结合在了一起,把中国面对的威胁与人类面临的全球共同威胁联系在了一起。
以新的视角观察当今的国际关系,可以看到,世界和平所面临的威胁包括局部战争和冲突、地区热点、南北差距,人民的基本生存甚至生命安全面对着国际恐怖主义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极端宗教势力的威胁,环境污染、毒品走私、跨国犯罪、严重传染性疾病等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国际社会有新的思路与战略。
中国新安全观强调的是以平等合作而不是实力对抗来解决问题。其核心内容之一是“协作”,说得确切些,就是以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并就共同关心的安全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合作。这种合作是多渠道的,包括多边安全机制、多边安全对话、双边安全磋商,非官方安全对话等。新安全观所提出的“合作安全”模式,与“和平共处”相比,不但在观念上有更明确的阐述,而且具有制度化、规范化的形式;与结盟相比,它不针对某个具体的敌人,也没有严格的盟约限制。
中国领导人提出的“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思想,为中国新安全观注入了新的内容,并将其推向一个新的高度。中国领导人强调,中国所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与此同时,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强化。这使中国的新安全观超越了单纯的国与国的安全关系,开始真正形成一种涵盖国家与人民综合安全利益的新安全观。
在讨论中国新安全观时,我们不应该将中国的新安全观与国际上兴起的新安全观截然分开。在20世纪70年代末,一些西方国家的政治家和学者陆续阐述了他们的“新安全概念”。1979年,勃兰特委员会发表了题为《争取世界的生存》的报告,对“安全新概念”进行了定义,认为“一定要对安全提出一种新的、更全面的理解”,使其不仅仅限于军事方面,也要解决威胁人们的非军事问题。同一时期,来自帕尔梅安全与裁军委员会的报告提出了“共同安全”的概念,呼吁将“以军事为基础的安全观”转化为更广泛的,通过国际合作、非军事化、裁军等途径实现的“共同安全”。1991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在其《天涯成邻》的报告中提出了“人民安全”和“全球安全”的概念,该报告对“安全的新概念”进行了更详尽的阐述。来自欧洲的新安全观很快被联合国接受,对后来联合国安全观的变化产生了重大影响。
冷战结束后,联合国积极倡导从狭义的国际安全概念转向“包容型安全概念”。1994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人类发展报告》中,从经济安全、粮食安全、健康安全、环境安全、人身安全、社区安全和政治安全七大领域,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人类安全”的概念。千年首脑会议以来,联合国的安全概念与发展和人权联系在一起,被定义为“以人为中心的安全”,强调不仅是国土的安全,而且是人民的安全;不仅是通过武力来实现的安全,而且是通过发展来实现的安全。
从中国新安全观的核心内容可以看出,中国的新安全观与联合国倡导的新安全观的一致之处,二者同样强调以非军事手段应对全球威胁,应对包括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在内的综合安全问题。“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思想的提出,矫正了中国以往安全概念中过于强调军事安全、经济发展的倾向,提升了对社会安全、个人安全及其他非军事领域安全问题的关注。“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思想的提出将以人为本、社会公正、尊重自然等理念带入中国的新安全观。可见,中国的新安全观与联合国倡导的新安全观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
与此同时,中国的新安全观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观,它与基于西方政治、文化及社会制度下产生的安全观不同。西方发达国家提倡的新安全观更强调个人自由与个人安全,强调超越主权的国际干预和基于统一价值观下的全球治理。中国的新安全观则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这一原则仍然是中国应对全球威胁和参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活动的指导原则。例如,尽管中国已经开始参与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但主张维和行动应该谨慎从事,尊重主权原则。中国曾表明参与维和行动的三项原则:一要取得当事国或当事方的同意;二要保持中立;三是在自卫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力。在人权问题上,中国也表示,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主权国内的内政。
在实现安全的途径上,中国强调国家平等原则,强调国际关系的多元化、多样化和民主化。中国的新安全观倡导超越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的差异,尊重不同文明、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的发展道路,在竞争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这一点显示了中国“以尊重多样性为特点的新文明观”。
中国新安全观的产生原因
以往的安全理念通常从对抗、遏制、均衡等角度提供解决传统安全问题的思路。这种理念往往会因一方把自己的安全措施解释为防御性的,而把另一方的安全措施解释为可能的威胁,为追求自身安全而增加其他国家的不安全感。现实中就会导致一方为自卫加强军备,却造成另一方的军备竞赛,造成不安全的地区环境,为了安全而导致不安全。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局部武装冲突乃至战争,基本都是这种旧思维的产物。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单边主义谋取的“霸权稳定”是不可能的,“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国际安全局势。要为持久和平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必须摒弃冷战思维,树立新的安全观。早在1997年3月,中国在东盟地区论坛会议上正式提出了“新安全观”。其核心是: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互信,是指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异同,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心态,互不猜疑,互不敌视;互利,是指顺应全球化时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互相尊重对方的安全利益,在实现自身安全利益的同时,为对方安全创造条件,实现共同安全;平等,是指国家无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一员,应平等相待,不干涉别国内政,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发达国家应该为全球共同安全、消除冲突根源承担更多的责任;协作,是指以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经常就各自安全防务政策以及重大行动展开对话与相互通报,并就共同关心的安全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合作,消除隐患,防止激烈冲突的发生。总之,新安全观是综合安全观、发展安全观、合作安全观、共同安全观,是建立在世界多样性和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安全观念和安全模式,既符合人民意愿,也顺应时代潮流。
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武力不能缔造和平,强权不能确保安全。当今世界不稳定、不确定和不可测因素在增加;非传统威胁与传统威胁相互交织,各类安全问题的相关性、共同性、综合性日益增强;一国安全与地区和全球安全紧密相联。惟有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解决各国共同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像近年来越来越受重视的恐怖主义威胁,没有全世界广泛、持久的真诚合作,只靠少数国家的努力,是根本无法应对的。
中国坚定奉行防御性的
国防政策不搞军备竞赛,不对任何国家构成军事威胁。在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方面,一直坚持积极参与的立场,不仅相继加入并切实履行有关国际军控条约,参加国际军控和裁军领域的各项重大活动,还参与联合国和有关国际机构关于裁军问题的审议和谈判,提出了许多合情合理、切实可行的主张,努力推进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20年来,中国三次裁军接近200万。在短时间内,中国单方面裁军行动范围之广、裁减幅度之大为国际军控与裁军史上所少见,充分表达了热爱和平的真诚愿望。
中国致力于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和热点问题。在科索沃、伊拉克战争等重大地区问题上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消除冲突,反对使用暴力;中国与有关国家一道创立了六方会谈机制,积极斡旋朝鲜半岛核问题,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中国积极推动国际和地区安全合作,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此外,中国还积极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目前派出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做出了新的贡献。中国一直积极加入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努力维护联合国的核心地位和安理会的权威。迄今为止,中国参加了近300个国际条约、130多个国际组织,承担相应责任,在多边事务中发挥重要建设性作用。
面对共同的机遇和挑战,中国人民将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世界大家庭的长久安宁,为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开创人类社会更加美好的未来而不懈努力。
新安全观的时代意义
中国的新安全观是中国现阶段的产物,因此,也反映出对国家特殊安全利益的考虑,如边界问题、台湾问题、反分裂主义等。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新安全观与发达国家在优先考虑上有所不同。如广大发展中国家一样,发展仍然是中国的首要问题。“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说明中国的新安全观已经转向更多关注社会安全问题,关注那些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中提到的环境安全、社会安全、食品安全、健康安全等等。中国的新安全观一直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从国际角度看,中国的新安全观体现了中国对寻找适合新时期人类安全概念以及维护世界和平努力的贡献。
新国内安全观
国家安全从来都包括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两个方面。进入新世纪以后,国内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安全重心。从国家安全战略高度来看,我国目前的总体形势是“内忧甚于外患”、“安内重于攘外”。在这种情况下,要“完善国家安全战略”,从整体上保障国家安全,就必须在重视国际安全和对外安全的同时,要更重视国内安全问题,确立一种新的“国内安全观”。
我国政府虽然在提出和倡导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国际安全观”时,没有把国内安全问题包括进去,但事实上党和政府在包括全国党代会报告和政府工作包括在内的各种文件中,都在不断强调国内各种社会问题对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不断探索解决威胁国家安全的各种内部隐忧的措施和办法,在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新国内安全观”。这一点,既体现在前面提到的历次全国党代会报告和最近的全国人代会报告等中央文件中,也体现在温家宝总理3月14日的答记者问中。
现在,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这些年的有关论述和决定,借着温家宝总理如上论述的东风,呼应10多年前已经提出的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国际安全观”,提出一种“新国内安全观”,应该说不仅非常适当,而且也非常必要,因为要在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国内安全越来越重要的今天,更有效地保障整个国家安全,就不仅需要重视国际安全或对外安全问题,而且更要重视国内安全或对内安全问题。
“新国内安全观”的核心,可以概括为“公平、正义、法治、民主”这样八个字。
我国目前存在的这些不公不义现象和事实,特别是这些不公不义问题的不断扩大,已经严重损害了国民对政府和执政党的信心,甚至已经造成国民与政府及执政党的某种程度上的离心离德和对立,并由此威胁甚至严重威胁到社会稳定、政权巩固、国内安全,甚至是包括对外安全在内的整个国家安全。
为此,在我们的社会中确立公平正义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不公不义现象的扩大和蔓延,特别是在几年之内缩小收入差距、平衡权利关系、达成某种程度上的权力制约,最终实现财富分配和权力分配的相对公平和正义,这对社会稳定、政权巩固、国家安全,具有比传统强力手段更为重要的意义和长久的价值,甚至可以说是对国家安全的战略性的根本保障。
此外,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包括从《宪法》到《刑法》《保密法》《国家安全法》等等在内的比较完整的国家安全法制体系,但这并不说明我们已经实现了“国家安全法治”。为此,还需要我们做出更大的努力。同时,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国家安全也必须逐渐由秘密政治转变为公开政治、由少数人政治转变为多数人政治、由“食肉者谋”的政治转变为“食肉者”和“食草者”共谋的政治,逐渐形成范围越来越广泛、程序越来越合理的国家安全民主决策机制。
早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就已经明确认识到了民主对政权巩固、国家安全的极端重要性。1945年7月,来到延安的黄炎培在与毛泽东会谈时说:“我生六十余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见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对此,毛泽东当即非常明确地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2010年“两会”前夕,在召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座谈会、听取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时,温家宝说:“我们回忆起毛主席当年回答黄炎培‘周期律’的那一段有名的话,就是能不能跳出‘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周期律?那就是发扬民主。”
近年来,无论是学界还是政界,在破解“兴亡周期律”问题上可以说已达成了较高的共识,这就是必须依靠“民主”。民主是个好办法;民主是走出“兴亡周期律”的唯一办法;民主是保障国家安全特别是国内安全的根本办法。这正是我们把“民主”概括为“新国内安全观”核心的原因。
无论对“新国内安全观”的如上概括恰当与否,确立一种与10多年前就提出的“新国际安全观”相应的“新国内安全观”,并由此形成一种兼顾国际与国内两个大局、传统与非传统两个方面的系统、全面、完整和真正意义上的新安全观,对于我国“针对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的新情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完善国家安全战略”,“抓紧构建”和“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科学、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任务,学界无疑也应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总体国家安全观
2014年4月,习近平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1]见“总体国家安全观”词条。
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3号令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