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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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巡检史是几品?

清朝巡检史是正九品。官署名巡检司,官名巡检使,省称巡检。始于五代后唐庄宗 。 宋时于京师府界东西两路,各置都同巡检二人,京城四门巡检各一人。又于沿边、沿江、沿海置巡检司。掌训练甲兵,巡逻州邑,职权颇重,后受所在县令节制。 明清时,凡镇市、关隘要害处俱设巡检司巡检为主官正九品,归县令管辖。清朝入关后,清朝官职有九品,每一品又分正和从。称为“九品十八阶”,九品以下是未入流。九品以上是官,九品以下是吏。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历史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共传十帝 ,享国二百六十八年。1616年,建州女真部首领努尔哈赤建立后金。 1636年,皇太极改国号为大清。 1644年大顺攻占明朝国都北京,驻守山海关的明将吴三桂降清,一片石之战后,摄政王多尔衮率领清军趁势入关,同年顺治帝迁都北京,从此清朝取代明朝成为全国统治者。政治上推行首崇满洲、圈地投充、剃发易服、迁海令、文字狱等 ,军事上平定大顺、大西、南明等政权,并大规模屠城,20年间逐步掌控全国。康雍乾三朝走向鼎盛,统一多民族国家得到巩固,同时清朝的政治也有很多弊病。明代后期的君权有一定的松懈,而清朝又把封建专制推向了最高峰。 中后期由于政治僵化 、文化专制 、闭关锁国 、思想禁锢、科技停滞等因素逐步落后于西方。鸦片战争后多遭列强入侵,主权和领土严重丧失。也开始了近代化的探索,开启了洋务运动和戊戌变法。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使得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清朝后期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朝统治瓦解,1912年2月12日,北洋军阀袁世凯逼清末帝溥仪逊位,隆裕太后接受优待条件,清帝颁布了退位诏书,清朝从此结束。清朝灭亡后复辟势力一直存在,例如张勋复辟和伪满洲国,二战末期苏联红军出兵东北,伪满洲国彻底灭亡。

巡检司的介绍

巡检司始于五代,盛于两宋,金及西夏也有类似设置。元因宋金遗制,所设巡检司主要为州县所属捕盗官,另有京师、沿海、蛮夷地区的较特殊形态。在元代官署中,巡检司是品秩最低的一种。但因澎湖巡检司之设,以闻名通途,颇为世人所瞩目,而且在宋元明清巡检司系列中社区捕盗官属性最为典型。巡检司在元朝,明朝与清代为县级衙门底下的基层组织。该组织于元朝时,通常为管辖人烟稀少地方的非常设组织,除了无行政裁量权之外,也没有常设主官管,其功能性以军事为主。明朝依其例沿用,不过佐以行政权力。 晚清,中国人口大增,相对的县衙数量并无增多,于是次县级的巡检司在数量上与功能上日渐增多,也多有通判等官职设置。

我国哪个朝代在台湾设立的澎湖巡检司?

是元朝。
澎湖巡检司(澎湖寨巡检司),元明时期设置于澎湖群岛的官署。
1281年(元世祖至元十八年)设置,隶属于元朝福建行省泉州府,主官为澎湖巡检。明初循之。
1384年(明太祖洪武十七年),因为实施海禁政策而废除澎湖巡检司。1563年,考量到沿海治安等因素,复设。
1622年,荷兰人占领澎湖。1624年,明军收复澎湖。


澎湖巡检司的职责是什么?

澎湖群岛。澎湖群岛位于台湾海峡,在台湾西方约50千米处;由90个大小岛屿组成,在低潮时的总面积为141平方千米。其中以澎湖本岛最大〔含马公市及湖西乡〕,其次为西屿乡、白沙乡。目前仅19个岛有人居住。澎湖在元朝即设立巡检司(即澎湖寨巡检司),但在明朝时废弃;直到荷兰舰队企图占领澎湖,明朝才派兵澎湖将荷兰人驱逐。但荷兰人仍旧于1622年7月成功占领澎湖。1624年明朝派兵攻打澎湖,历时八个月;最后明朝以荷兰舰队退出澎湖群岛为条件,承认荷兰的台湾岛占领权,重新获得澎湖。对明朝廷而言,台湾虽大,却远不如澎湖重要;使荷兰人意外的得到台湾。澎湖群岛行政区划为台湾省澎湖县。


北方清代巡检司建筑

  
  巡检司为中国元朝,明朝与清代县级衙门底下的基层组织。该组织于元朝首创时,通常为管辖人烟稀少地方的非常设组织,除了无行政裁量权之外,也没有常设主官管,其功能性以军事为主。明朝依其例沿用,不过佐以行政权力。 晚清,中国人口大增,相对的县衙数量并无增多,于是次县级的巡检司在数量上与功能上日渐增多,也多有通判等官职设置。

  巡检司制度与明代基层社会控制

  在明太祖朱元璋的治国理念中,小农阶层的稳定被当作长治久安的核心问题。围绕这一社会控制的重点,明初建立了一系列相应的制度,其中的黄册制、里甲制、里老人制及相应的人口政策,早已为学术界所关注,取得了可观的研究成果。然而与里甲制、里老人制度紧密关联,并作为明朝加强基层社会控制制度体系中重要一环的巡检司制度,却被学术界长期忽视,少有涉及。
  巡检司的设置与撤废

  设置

  明朝设置巡检司始于何时?据万历《大明会典》记载,是在洪武二十六年,而《明史·职官志》依据《明太祖实录》确定为洪武二年。实际上,明统治者始置巡检司的时间远早于此,不少属于明朝的巡检司建立时间都在洪武二年、甚至洪武元年之前。目前所见到的最早设置时间是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如湖广常德府属桃源县白马渡巡检司、武昌府属江夏县浒黄州镇巡检司、武昌县赤土矶镇巡检司、金子矶镇巡检司、白湖镇巡检司等,“俱本朝甲辰年开设”。此后的至正乙巳年和至正丁未年,在朱元璋统治区内都设置了数目不等的巡检司,如岳州府属华容县明山古楼巡检司、黄家穴巡检司,武昌府属江夏县金口镇巡检司、鲇鱼口巡检司,黄州府属黄梅县清江镇巡检司、新开镇巡检司,广济县马口镇巡检司,江西九江府彭泽县马当镇巡检司等。明代地方志中所记载的“本朝甲辰年”、“元至正乙巳国朝巡检”等说法,应该是在朝代更替期间,对明王朝尚未正式建立、洪武年号亦未出台之时记载朱元璋政权政事的一种特殊纪年方式。这些早期的巡检司大多分布在长江中游地区,而该地区正是最早纳入朱元璋统治范围的区域。元至正二十四年,也正是朱元璋击败陈友谅占领湖广一带的时间。朱元璋占领湖广地区的当年就开始在该地区大量设置巡检司,表明他对巡检司制度的高度重视,更说明有明一代巡检司的普遍设置及其制度化绝不是偶然的。
  洪武元年以后,全国各地普遍、大量设置巡检司。洪武六年正月,一次设置江南上元等县寒桥等37处巡检司。洪武十四年四月复置直隶太平及广西桂林等府州县巡检司30余处。检阅地方志中的巡检司记载,许多州县的巡检司都设置于洪武年间,如江西九江府七处巡检司中有六处建于洪武年间,其中五处建于洪武元年。湖广常德、岳州等府的巡检司亦大多置于洪武年间。
  裁撤

  当然,不仅有设置,亦有裁撤。洪武十三年十月,吏部裁汰天下巡检司,“凡非要地者悉罢之”,这一次就裁撤了354司(《明太祖实录》卷78、卷137、卷134)。由此可以看出,根据地方社会、经济、治安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数量、分布,乃明代巡检司制度的一大特点。成化年间,鄂西北乃至整个秦巴山区增设了一批巡检司,又如嘉靖二十六年六月,听从地方抚按的建议,四川添设洪雅县竹箐山、酆县沙子关、奉节县金子山、万县铜罗关、通江县羊圈山等5处巡检司的同时,裁革纳溪县河口、建昌大渡河、白水、打冲河4个巡检司(《明世宗实录》卷324)。同一府及同一州县之内的巡检司裁撤、移置,甚至裁而复设等各种情况,都很常见。
  根据《大明会典》及各地方志的记载,明代大多数州县不仅设有巡检司,而且在许多州县内还设有多处巡检司。更为重要的是,明代巡检司已经制度化、规范化。巡检司一般设于关津要道要地,归当地州县管辖,巡检统领相应数量的弓兵,负责稽查往来行人,打击走私,缉捕盗贼。洪武十三年八月定天下巡检为杂职。洪武十七年十月,改巡检司巡检品级为从九品。巡检司统一设置及其制度化、规范化,加之置撤相对灵活,是其深受统治者重视以及此后能够逐步承担地方行政事务的基本前提。 关于巡检司的性质,即巡检司是属于军事系统还是行政系统,历来就有不同说法。综合各种记载看,巡检司具有武装性质,应属于军事系统。《明太祖实录》诸多记载表明,巡检司的设置、裁撤、考核皆由兵部掌管。万历《大明会典》有关巡检司的内容载在第138至139卷《关津》项下,按六部划分在兵部二十一至二十二。在不少地方志中也将巡检司列入“兵防”、“军政”。但是明代的巡检司并无正规的军队,巡检所统领的不过是从当地农民中佥点的弓兵,而且巡检司亦无独立的系统,属地方州县领导,故亦有将其归入地方行政的。正如万历《郧阳府志》所说:“至于巡司,虽系兵防,然府县所属,故并不入纪事,固各有统类也。”因此,明代巡检司具有军事武装性质,却属于地方行政辖属。弓兵乃地方性武装力量,巡检司则是地方性军事机构。 弘治之后,各地巡检司大量裁革。
  巡检司的职能

  明代巡检司的职能,可以从建立巡检司制度的立意、巡检司官吏考核的标准和巡检司设置的具体原因等方面加以考察。既看其主观动机,也注重其制度、措施的推行与实效。
  巡检司制立意

  明统治者为何设立巡检司?文献中有较为明确的记载,且基本一致。朱元璋曾敕谕天下巡检说:“朕设巡检于关津,扼要道,察奸伪,期在士民乐业,商旅无艰。”(《明太祖实录》卷130)万历《大明会典》载:“关津,巡检司提督盘诘之事,国初设制甚严。”不难看出,关津、要冲之处,是设置巡检司的主要地点;盘查过往行人是巡检司的主要任务;稽查无路引外出之人,缉拿奸细、截获脱逃军人及囚犯,打击走私,维护正常的商旅往来等是设置巡检司的主要目的。
  巡检的考核

  对于巡检的考核,原本只看任内有无过失。洪武二十五年,更定巡检考课标准,一改过去“止拘过名,不考功迹”的做法,确定“巡检之职当以捕获逃军、逃囚、盗贼等项多者为称职”的基本原则,分捕获200名、100名、30名等层次,参考有无过失加以升降奖惩。此外,“若有强贼及逃军聚众劫略,能擒获以除民害者”及“擒伪造宝钞及伪印者,具奏升陟”(《明太祖实录》卷223)。相对而言,新的考核标准更为全面、具体,不仅核过,更重考功,而且区分各种情况、多种层次分别奖惩、升降。
  值得关注的是,从考核标准中出现的一些条件,如擒获“强贼及逃军聚众劫略”者、擒获“伪造宝钞及伪印者”等,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巡检司的职能。因为擒获聚众劫略的强贼及逃军,显然已不能仅仅局限于关津、要道。洪熙元年九月又有“各处巡检司官吏兵牌职专巡捕,今后敢有纵容境内军民人等之家隐藏逃军不行擒拿,许亲临上司并巡按监察御史、按察司官严加稽考惩治。一岁之间,若被人盘获十名之上者,拿问如律”(《明宣宗实录》卷9)的规定,则更进一步说明了巡检司的职责并不限于把守关津要道、盘查过往行人等,而是可以直接参与地方社会控制的。有明一代,曾有不少巡检在平定地方动荡的战事中立功,有的战死受到旌表。不过,巡检不能参与地方钱粮、司法等其他事务。巡检虽然可以缉捕盗贼、捉拿犯人,却不允许插手词讼。因为“巡检之设,原非为地方受词处事者”(钱春《湖湘详略》卷1)。
  设置巡检司的原因

  设置巡检司的具体情况、原因多种多样,地点亦各不相同,从中可见巡检司职能的落实或实现。略举《明实录》所载有代表性事例如下:洪武二年九月,广西行省以靖江、平乐、南宁等府,象、宾、郁林等州汉瑶壮各民族错居,奏请“其关隘冲要之处,宜设巡检司以警奸盗。从之”。洪武六年初,浙江“温州府民周党三等相结为盗,据瑞安万里林,守将领兵掩捕,尽获之,遂即其地置淡洋巡检司”(《明太祖实录》卷45,卷78)。宣德三年五月,以“山深路僻,盗贼出没,去县遥远,卒难制驭”,设江西高安县阴岗巡检司。宣德四年正月,以“路通川陕,而山岭深险,林木茂密,盗贼所聚,往来未便”,设山西汾州黄芦岭巡检司、泽州沁水县东乌岭巡检司,“领兵巡逻,庶几盗息民安”。宣德六年七月,设汉阳府汉川县刘家隔巡检司。“刘家隔去汉川县远,而与云、孝、应城三县相连,土著之民止有九户,而各处客船往来贸易驻泊者常三五千艘,亦有结屋安居不去者,虑有逋逃军民杂于其间,或至相聚为盗。”(《明宣宗实录》卷43、卷50、卷81)成化初年,设河南内乡县全斗山巡检司、陕西洛南县三要巡检司,“以其地产银砂,军民盗采构患故也”。(《明宪宗实录》卷15、卷85)
  不难看到,巡检司之设置并不局限于关津要道。关津之外,还有私开矿业处所、商贾辐辏之地、民族交错地方、州县交边区域、距治所遥远之地、流民往来集聚之处等。巡检司不仅设于城镇,亦设于乡村;不仅设于繁华之地,亦设于荒僻之处,甚或山林深阻、或地僻人稀、或湖水广阔、或山荒湖漫。地面是否“紧要”,是设置巡检司的主要标准。当然,“紧要”的内涵并非单一的。但无论如何,皆以治安问题为核心。这些不仅进一步证实了前述巡检司官吏考核条件、标准中所见的职能,而且进一步拓宽了认识巡检司职能的视野。具体而言,除了关津、要道等点和线之外,巡检司控制的范围也有相应的面,特别是所在地方的盗贼缉捕、治安巡防、震慑甚至镇压寇乱等,也是巡检司的重要任务。


历史问题:请问中书省,宣政院,伊犁将军还有澎湖巡检司他们是负责干什么的?

中书省在唐代是决策机构,在宋代掌握行政大权,元朝时总领百官,明朝初期被废。
宣政院在元代管理宗教事务和西藏军事民政的中央机关。
伊利将军是清朝乾隆帝平定准部和回部之乱后设立的新疆地区最高军政长官。统辖新疆南北两路,包括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额尔齐斯河上游,天山南北两路,直至帕米尔等地的军政事务。
澎湖巡检司在明代的时候管辖到台湾,主要是管理台湾十五。
隋代因避讳改为“内史省”或“内书省”,唐代先后曾改称西台、凤阁、紫薇省,旋复旧称。在唐代,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同为中央行政总汇,由中书省决策,通过门下省审核,经皇帝御批,然后交尚书省执行,故实任宰相者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中书省长官在魏晋为中书监及中书令,隋代废监,仅存中书令一职。唐在中书令之下设有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皆为要职。宋代虽设尚书、门下、中书三省,而中书省之权特重。《宋史·职官志》说:“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院对掌大政。”宋代中书省之职是“掌进拟庶务,宣奉命令、行台谏章疏,群臣奏请兴创改革及任命省、台、寺、监、侍从、知州军、通判等官员。”中书省掌握行政大权,它与掌管军事大权的枢密院,合称“二府”。元代以中书省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门下、尚书两省皆废,故中书省较前代尤为重要。地方行政一部分亦由中书省掌握。边远地区,设十一个行中书省分区统辖。明初沿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废中书省,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并规定此后朝廷不得再立丞相,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加强,明永乐帝时设内阁,机要之任开始归“内阁”。此后即无中书省这一机构。
1264年,总制院设立,以国师八思巴领之。二十五年,尚书右丞相兼总制院使桑哥,以总制院统领吐蕃各宣慰司军民财谷,责任甚重,宜加崇异,奏请用唐朝皇帝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的故典,改名为宣政院,秩从一品,用三台银印。以帝师领院事。置院使二员( 八思巴印后增至十员),其为长者常以朝廷大臣担任,位居第二者由帝师推荐僧人担任。宣政院官属得自选用,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并为元朝四个独立的任官系统。灭宋后,即置江南释教都总统;至元二十八年,又分设行宣政院于杭州,掌江南各省佛教,其后曾两度废而复置。吐蕃发生变乱,亦设行宣政院前往当地处置,唯重大军事行动需与枢密院商议。诸路、府、州、县置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为宣政院下属地方机构,管理各地佛寺、僧徒。 1288年,总制院改称宣政院,扩大机构,于院使下设同知、副使、参议、佥院等各二人。 1311年,罢僧录等司,凡僧人词讼皆归管民官决断。 1331年,复于各省置广教总管府十六所,掌管僧尼政事,由宣政院选僧俗官任达鲁花赤、总管等职。 1334年,宣政院所辖吐蕃之地,分设三道宣慰司: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朵思麻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朵甘思宣慰司)、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乌思藏宣慰司)。宣慰司下辖安抚司、招讨司、宣抚司和元帅府、万户府等。自宣慰使都元帅至万户等各级官员多以当地僧俗首领担任,由帝师或宣政院荐举,朝廷授职。 1342年,又附设崇教所,治理僧俗庶务。若遇地方蕃寇起事,则于其地设行宣院担任讨伐事宜,平息后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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