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中从事新闻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和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政治家办报的原则,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密切联系群众,乐业敬业,尽职尽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记者、编辑资格后,受聘记者、编辑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记者、编辑资格后,受聘记者、编辑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新闻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记者、编辑资格后,受聘记者、编辑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记者、编辑资格后,受聘记者、编辑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记者、编辑资格后,受聘记者、编辑职务3年以上。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之一项。
2.获范长江新闻奖、韬奋新闻奖、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之一项正式奖或提名奖。
3.获省金枪奖、金梭奖、金钟奖、优秀中青年新闻工作者之一项正式奖。
4.作为独立撰稿人、采编人,或主要撰稿人、采编人,有2篇以上新闻作品获全国新闻奖三等奖以上或省新闻奖二等奖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中文采编工作者,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加以政治理论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3次以上重大题材、重要典型或战役性报道任务,组织实施较好,成果显著;或独立或为主采写、编发过3篇以上的稿件、节目,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二)参与策划和组织过3个有较高质量的版面、栏目,或担任若干专题报道的主要编审任务,所编审的稿件、节目,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之一项。
(二)获范长江奖、韬奋新闻奖、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之一项正式奖或提名奖。
(三)作为独立撰稿人、主要编辑,有1篇以上新闻作品获全国新闻奖三等奖以上或省新闻奖二等奖以上。
(四)作为主要撰稿人、编辑人员,有2篇以上新闻作品获全国新闻奖三等奖以上或省新闻奖三等奖以上。
(五)采编业务工作中解决过疑难问题或在某一方面有创新,业绩突出,在全省新闻界同行中有相当影响。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出版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1篇以上。
(二)在国家级新闻或相关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文中凡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5年以上”含“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