宵禁

时间:2024-04-20 00:40:59编辑:优化君

古代的宵禁制度从何开始?为什么会有宵禁制度?

宵禁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周礼·秋官司寇》中有记载“掌夜时,以星分夜,以诏夜士夜禁,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这是历史上最早能够查明的负责宵禁事宜的人员的记载。古代宵禁时,各个城市都有成百上千名更夫,按时间间隔敲锣。历史上历朝都有宵禁制度,一般只有像元宵节这种特殊的日子,才允许老百姓在夜晚外出走动。宵禁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防止盗贼。月黑风高夜,杀人放火时,夜晚是事故多发的时间。在战争时期,敌军的偷袭部队或者是探子,都是在夜晚潜入城中;灾荒或是战乱时,大批流离失所的难民也是在夜晚时涌入城中,因此,夜晚才是治安最乱的时候。宵禁也有利于战士探查情况,有抵御外贼的作用。在古代农耕生活,平常百姓都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几乎没有什么夜生活,所以每到夜晚实行宵禁也还算容易。夜晚让老百姓都呆在家里,就会减少犯罪活动的发生,也算是统治者巩固政权的一种方式。一些特殊时期,宵禁会特别严格,平时就会放松很多。宵禁一般是一更三点敲响暮钟,宵禁开始,禁止出行;五更三点敲响晨钟,宵禁结束,开禁通行。城市中要封锁城门,禁止出入城市,大街小巷中设立上锁关卡,不准通行。不过历史上也有废除宵禁的城市,例如宋朝开封就是一个不夜城,歌舞升平。总体看宵禁是有一定作用的,要不也不会沿用千年。

宵禁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实施宵禁?

“宵”就是夜晚,“禁”是禁止。宵禁就是禁止夜间的活动。
宵禁令古已有之,特别是在战乱、灾难横行的时代,或者实在具有特殊政治经济意义的区域内实施的。违反宵禁令的人轻则拘禁,重则就地正法。是特殊时期,特殊地域的重典治理措施。

明代小说《金瓶梅》第四十二回“逞豪华门前放烟火 赏元宵楼上醉花灯”里,写西门庆和应伯爵等看烟火,叫两个妓女唱曲来助兴。两个妓女来了后,应伯爵要这两个先来见他,可是两个妓女都知道谁才是东家,不买他的账,一直往后去向西门庆请安。应伯爵下不来台,就说要告诉巡夜的,“拿你犯夜,教他拿了去,拶你一顿好拶子(用五根木棍夹压手指的刑罚)”。妓女却也不怕,说说笑笑,权当为西门庆寻开心。
传统京剧剧目《双铃记》(或称《海慧寺》、《马思远》),据说是根据清初真实故事改编的。说的是有个夜入人家准备偷盗的小偷,目击杀人案件,慌忙逃走,结果在路上因“犯夜”被抓,没有能够及时作证,差点害得无辜者被判死刑。

应伯爵以及《双铃记》所说的“犯夜”,是中国古代传统的一项罪名。原来古代所有驻有官府机构的城市在晚上都是要实行宵禁的。这是历代法律的严格规定。比如唐朝的法律就规定有“犯夜”的罪名。唐朝的《宫卫令》规定:每天晚上衙门的漏刻“昼刻”已尽,就擂响六百下“闭门鼓”;每天早上五更三点后,就擂响四百下“开门鼓”。凡是在“闭门鼓”后、“开门鼓”前在城里大街上无故行走的,就触犯“犯夜”罪名,要笞打二十下。如果是为官府送信之类的公事,或是为了婚丧吉凶以及疾病买药请医的私事,才可以得到街道巡逻者的同意后行走,但不得出城。

明清的法律把这一条改为“夜禁”。规定更加明确,一更三点敲响暮鼓,禁止出行;五更三点敲响晨钟后才开禁通行。在二、三、四更在街上行走的,笞打四十下(京城五十下);在一更夜禁后、五更开禁前不久犯夜的,笞打三十下(京城四十下)。疾病、生育、死丧可以通行。

为了实施宵禁,每个驻有官府的城市一到晚上,就要锁上城门,禁止出入城市。城门的钥匙也要交到地方官的内衙,到了清代就必须要交给地方驻军长官收执,即使是城里的最高级文官晚上有紧急公务要出城,也要向驻军长官申领钥匙。同时在大街交叉路口上也要拦起栅栏,栅栏开有门,门口有关卡,设有类似于现代岗亭的“卡房”,由官府的衙役看守,不准通行。

夜夜宵禁对于人民生活来说妨碍并不很大,可是对于有些专靠黑夜掩护才能进行的违法行业来说,就是个大问题。比如娼妓晚上出去唱堂会,回家时就要有麻烦(《金瓶梅》的故事里没这个问题,因为西门庆本人就是管理治安的官员)。另外赌博业也是历代法律严禁的,所以赌徒为避人耳目,大多是在晚上聚赌。常常在赌到夜深人静之时,输光了的赌徒只好回家。可是城里的道路都已被栅栏拦死,不准通行。赌徒们只好绕道,趟臭水塘子,或者越荒野地。即使这样还会被巡夜的更夫或者是带人巡逻的长官拦下盘问,难免会露馅。

清代小说《歧路灯》讲的是赌博害人子弟的故事。所以这本书里讲到了不少赌徒逃避宵禁的办法。比如有权有势的赌徒就利用权势。比如父亲为布政使的盛希侨,就大大咧咧地说:“夜深了,打上我这边灯笼(布政司),栅栏上也没人敢拦;锁了栅栏,他们也不敢不开。”

而无权无势的赌徒就依靠油滑。比如夏逢若带了主人公谭绍闻夜赌回家,正好碰到县官巡夜,“只见碗口大字一个灯笼,上面写着‘正堂’两个字,有四五个人跟着,一位老爷骑着马”。两人被拦下盘问,夏逢若不慌不忙说道:“是取药哩。”骑在马上的县官老爷立即接口道:“拿药来验!”夏逢若从袖子里取出一封药,上面还牒着一个方子。从人拿起灯笼,那县官展方一看,问道:“是你什么人害病?是何病症?”夏逢若回答道:“是小人母亲害心口疼。”那县官微笑了一下,说道:“这医生真是该死。”于是就将药递于从人转付夏逢若,又问:“那一个人呢?”夏逢若道:“是小人兄弟。”那县官就此放他们过了栅栏的关卡。谭绍闻吓了个半死,夏逢若笑着告诉他:“晚上街头走动,说是取药就不犯夜了。这一包子金银花,我已使过三遭了。”他花了五分银子买的金银花,被当作了晚上走动的通行证,那个药方也是他在药铺里偷来的,所以被长官看出破绽,但不愿细究而已。

历代这样规定的目的当然是为了维持治安,不过效果却大可怀疑。明末进入中国的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在他的《利玛窦中国札记》一书中写道,中国“各个城市都有千百名更夫在街上巡夜,按规定的间隔敲锣。尽管如此,而且街道都有铁栅并且上锁,宅院被夜贼抢劫一空的事还常常发生。这或许因为更夫本人就是盗贼,或者是和盗贼合伙。经常失盗的结果是再要用人来监视更夫。听说在欧洲人口稠密的城市里,警卫倒不是用来防止国内的盗窃,而是用来保卫公民以免侵略者的袭击,中国人确实感到很惊异”。

现时今日,对社会公众实施的宵禁往往与戒严并行,是指政府动用军事力量实施的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紧急管制措施,包括禁止公民进入公共场所、实行通行证制度、断绝交通等,属于最为严厉的军事或者准军事管制措施,世界各国的法律对此都有规定。我国深圳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一直到2005年5月29日凌晨两点才开始正式取消运行了20多年的宵禁制度,区内居民24小时都可以自由通行。

此外,对具体个人也有实行宵禁措施的。

宵禁令是一种社区令,可对任何年龄的犯人适用。宵禁令不应与适用保释(the grant of bail)附加宵禁相混淆。宵禁令是一个最终处置措施,而不是一个悬而不决的审判或判决。宵禁令可以具体指出宵禁的地点和时间,但宵禁令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16岁以下的犯人,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每天宵禁时间不能少于2小时,但不得多于12小时。

宵禁安排不得与犯人上班或上学时间相冲突,或者与犯人其他社区令的时间相冲突。宵禁令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在宵禁期间监控犯人的行踪。现在,有的在其手上带上电子标签,监控被执行人的行动。

法庭必须使用通常的语言向犯人解释宵禁令的效果以及不遵守规定条件的后果。以前适用宵禁令必须要征得犯人同意,但到1997年被取消。法庭必须了解犯人适用宵禁令的地区及犯人家庭的有关情况。适用宵禁令通常不需要审前报告,但如果有的话当然更好。

适用宵禁令并不是要把犯人在大多数时间里困在家里,其目的主要在于:使犯人能够上班,参加培训课程,以及参加社区服务或接受毒品滥用处遇。宵禁令有助于减少一些形式的犯罪,如盗窃汽车或从汽车里盗窃财物等。宵禁期间可以要求犯人不得进入某一特定的场所,如商场、酒吧等,或要求他们在晚间或周末呆在家里。如在周末晚上7点到次日早上7点只能呆在家里,不得外出。对闹事球迷而言,如果被判此令,晚上就不能出去看球赛,对其就是一种很好的惩罚措施。


在古代为什么要实行宵禁制度,最早的宵禁又出现在什么时候呢?

宵禁制度起源很早,据说在周朝的时候就应经出现了,宵禁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百姓的安全,防止盗贼出没,维护正常治安,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治,避免有人在夜间从事叛乱活动,这一制度也是沿用了很久,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了,在一定程度上,宵禁也确实维护了国家的稳定,减少了叛乱事件的发生。宵禁制度在古代也以严厉著称,不仅平民百姓要遵守宵禁制度,就连王公大臣也不得有例外,甚至在一度很开放的唐朝时期,宵禁制度依然非常的盛行,宵禁制度规定晚上敲暮鼓的时候,便会禁止百姓在外出行,如果被人抓住了在宵禁期间还在街上游荡的人会被鞭笞,所以在古代,一般晚上街上都没人,只有负责巡逻的人。个人觉得宵禁还是很有用的,因为有了这个措施,很多强盗小偷啥的也不会蹭着晚上黑灯瞎火到百姓家里偷东西,因为大家都门窗紧闭,街上还有人在巡逻,一不小心就会被发现,同时也减少了晚上有人在街上闹事的行为,降低了犯罪率,在维护国家统治方面,宵禁措施也是很有用的,它可以防止一些心怀不轨的人在夜间进行集会,组织造反活动。但是在一些节日的时候,有的君王还是会特赦,让宵禁暂时的取消,供人们游玩,比如说元宵节,为了看灯会,君王一般就会允许那一天不用宵禁,但是这样的情况还是很少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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