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国有关的典故。急急急!
《战国策·燕策一》记载:燕国国君燕昭王(公元前311-前279年)一心想招揽人才,而更多的人认为燕昭王仅仅是叶公好龙,不是真的求贤若渴。于是,燕昭王始终寻觅不到治国安邦的英才,整天闷闷不乐的。
后来有个智者郭隗给燕昭王讲述了一个故事,大意是:有一国君愿意出千两黄金去购买千里马,然而时间过去了三年,始终没有买到,又过去了三个月,好不容易发现了一匹千里马,当国君派手下带着大量黄金去购买千里马的时候,马已经死了。派去买马的人用五百两黄金买了千里马的马骨。国君生气地说:“我要的是活马,你怎么花这么多钱弄一匹死马的骨头来呢?”
国君的手下说:“你舍得花五百两黄金买死马骨,更何况活马呢?我们这一举动必然会引来天下人为你提供活马。”果然,没过几天,就有人送来了三匹千里马。
郭隗又说:“你要招揽人才,首先要从招纳我郭隗开始,像我郭隗这种才疏学浅的人都能被国君采用,那些比我本事更强的人,必然会闻风千里迢迢赶来的。”
燕昭王采纳了郭隗的建议,拜郭隗为师,为他建造了宫殿,后来没多久就引发了“士争凑燕”的局面。投奔而来的有魏国的军事家乐毅,有齐国的阴阳家邹衍,还有赵国的游说家剧辛等等。落后的燕国一下子便人才济济了。从此以后一个内乱外祸、满目疮痍的弱国,逐渐成为一个富裕兴旺的强国。接着,燕昭王又兴兵报仇,将齐国打得只剩下两个小城
马骨值千金的典故
千金市骨
古之君王,有以千金求千里马者,三年不能得。涓人�①言于君曰:“请求之。”君遣之,三月得千里马。马已死,买其首五百金�②,反以报君。君大怒曰:“所求者生马,安事�③死马而捐五百金!”涓人对曰:“死马且市之五百金,况生马乎?天下必以王为能市马。马今至矣!”于是,不能期年�④,千里之马至者三。
注:①涓(juān)人:近侍之臣。②金:古代计算货币的单位。③安事:哪里用得着;怎么能够。④期(jī)年:满一年。不能期年,即不到周年。
出处《战国策·燕策一》
从前,有个嗜好玩马的国君,想用千金重价征求千里马。过了三年,仍无一点收获。这时,宫里一个职位低下的小侍臣,竟然自告奋勇地站出来说:“请您把这个差使交给我吧!”国君点头同意。不到三个月,这人果然找到了一匹日行千里的良马,可是当他要买马时,这匹千里马却死了。他思虑了一会几,仍然花费500金,将死马的尸骨买了回来。他带着千里马的尸骨回宫向国君复命时,国君见是马的尸骨,非常生气,怒斥道:“我要的是活马,你买这死马回来有什么用?不是白费了500金吗!”侍臣笑道:“请国君息怒,金不是白费的。一匹死马您都愿意昂价买了,这消息传开,人们都会相信您是真心实意喜爱良马的国君,而且识货,说话算活。这样,一定有人自己 上门献马。”后来,不出一年,国君果真得到了三匹别人主动献来的千里马。
求翻译下这几段日文
说些个脏兮兮日语的人要说啥呢?(事到如今,小镇?...用词较怪)
是想留心尽可能能够礼貌的说法哈。
要说些个什么忘掉了,可好像有说母语特别的礼貌,可一说外文就特别的粗鲁这种现象……——大学时代听到的。
好像一段时期,感觉Google的翻译中「こんにちは」出现过翻成「Hi there」,所以有这种说法好的错觉呢…
hello有很直接的印象,同hi比那完全是礼貌说法啊哈。管他啥打招呼用hello是不是说得过去?
“Hello” 与 “Hi” 的不同。日本人所不明白的用法区分 | 日刊英语生活
日语翻译: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契约は一式二部,各一部ずつ持って保管する,同じ 法律効果を持っている。合同的用语具有约定俗成性,在翻译时要尽可能使用日语中对应的合同用语,以体现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切忌生造和照搬。日语中有许多汉语词,而且有许多同形词,但它们经常同形而不同义,在翻译中尤其要对这些词的含义和用法准确把握。例如,“公司成立”这里的“成立”在日语中不用「成立」,而用「设立」,前者表示“满足必要条件,获得有关方面认可”之意,比如:合同成立、理由成立等。“授权委托书”也不能翻译为「授権委托书」,它在日语中的对应语是「委任状」。“纠纷”不能译为「纷纠」,而应译为「纷争」,有时译为「疑义」。另外,在合同中,合同的“修改”一般不说「修正」,而说「変更」,带有客观的色彩。又如,“办理手续”如果逐词翻译为「手続を取り扱う」,不仅不符合日语习惯,而且意义不清。所以,准确的用词是准确表达的前提条件。扩展资料:在翻译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在透彻理解的基础上,按照日语合同的思维习惯翻译,不能用日常用语去翻译。看以下两段翻译:例1: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协商解决。译文1:本契约に尽きない事由については、双方は平等互恵の精神にもとづき、协议の上解决する。译文2:本契约に定めのない事项については、平等互恵の精神にのっとり、甲乙协议の上解决するものとする。译文1完全按照字面意义去翻译,译者没有查阅相关资料,只是凭着日常的词汇和语法翻译,所以不像日语合同的文字。“未尽事宜”是合同中的常用句,不能理解为“不尽的事由”,正确的理解是“(本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日语中有完全对应的说法,即「本契约に定めのない事项については」。日语中的「事由」表示事情的原因,显然使用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