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子要我去搬家,该不该去?
该去。别人都邀请你帮复忙了,怎么好意思不去。而且女孩力气也不大,搬家也比较困难。既然女孩子说了制,就说明你们之间很熟悉,就应该去帮忙,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搬家注意事项如下1、搬家要有充分的准备,先将各种零散的东西都收进箱子里面或打包,合零为整,要合理计划搬家的时间和搬家路线,尽量的避免堵车高峰期和堵车路线。2、想要减少搬家费用,首先要择优考虑正规的搬家公司,万万不要去找那种在街头巷尾贴小广告的搬家公司,避免被此类搬家公司欺骗敲诈。3、在搬家时一定要向搬家公司的工作人员指明哪些箱子或哪些物品属于重点保护,有可能的话在箱子上添加一些醒目标识或提示语;一些易碎的物品或贵重物品如果可以最好自己搬运;并且尽量亲自监督大件家用电器的搬放。
女孩子让我去帮她搬家是什么意思?
很仔细的分析了楼主的情况,仅当做给浏览这个疑问的同学建议。首先你俩认识时间真的不长,半个月,还是同事,泛泛之交,甚至是没见过的网友水平~这样的情况,一个女孩纸还频繁请你帮忙,如果她对你没意思,只能说对正常的人际社交关系有误解!她表哥也在附近,搬家不找,这种搬家一般都是要提前计划的吧,同事时提前约人帮忙吧,但是没找,却找上你,再次回到第一点。重点在你,很明显,从你下面当朋友,力气不大,没做过力气活,应该是不乐意帮忙甚至是反感的,那综合以上2点,你并没有理由去帮她呢。去了甚至会引其误会,以为你也有意思?或那你免费劳动力?搬家为什么不找搬家公司,找了搬家公司前提下,为什么还要找你帮忙,难道搬家公司不帮忙搬运? 正解就是:我可以给你推荐一家搬家公司,全程不需要动手搬,如果需要收纳整理也可以帮你解决,省时高效!好吗?
养父爱养女,知道女儿有男朋友放藏獒咬他,把手咬断了,然后女儿就再也不敢处朋友了,有知道名字的吗
怀孕了,告诉男朋友竟然不理你,这样情况下,你还是要和他沟通,他不想听也要告诉他啊。看看他什么想法,其实呢,你也知道,他不理,是不想你怀孕,说白了,就是不想负责任。再往深说,可能不一定对,他和你谈恋爱,只想和你啪啪,不想和你生孩子,也就是不想和你走进婚姻,只想和你玩玩,只是爱你的身体而已。当然,这都是猜测,你还是先和他沟通,沟通之后,如果他就如猜测的那样,就果断的分手,这样的男人不值得你爱,不值得托付终身。要看你花了人家多少钱了,如果不多他还要就是个渣男了,早分早好了,如果你花人家较大金额的话是应该还给你家吧,分手了也别欠人家太多了,良心上会过意不去的。你问的是是电视剧吗?还是小说啊,看过韩国有过类似影片,你看的也是电影吧。
谁能帮我写一份国旗下创卫的演讲稿 有赏 还追赏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我是来自卫生系统的一名普通职工,今天有幸站在这张小小的演讲台前与大家共同探讨有关城市创卫的话题,我感到无比的自豪。共同创建一个卫生,和谐的生存环境,构建一座美丽,环保的花园式文明城市,是我们每个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靓化古城,从我做起!
在改革开放的号角下,xx人民乘着精神文明的春风,正经历着20多年来翻天覆地的巨变。当这座古老的城市沐浴在清晨和谐的晨风中时;当这座美丽的城市沉静在夜幕的宁静中时,您可曾经留意过她日新月异的变化?一座座花园式标准住宅小区拔地而起;一条条绿油油的柏油马路宽广平整,充满着盎然生机;不久前还是荒芜贫瘠的土地,如今工业园区正勃然兴起;不久前还是沟壑纵横的荒地,如今一座风景秀丽的公园已经崛地而起。清晨,鸟语花香,到处是晨练的人群;傍晚,万家灯火美不胜收,一派祥和安宁!多么和谐美丽的一幅图画呀!可是,在座的各位朋友们,当我们尽情享受城市带给我们方便和繁荣的时候,当我们踏着经济腾飞的步伐,感受翻天覆地变化的时候,您可曾想过,我们也在承受着城市的污染和喧嚣,可曾看到过,也有不和谐的音符飘荡在这座城市的上空。漂亮的街道后面,还堆藏着太多的污垢需要及时清理,宽阔平整的马路上还有果皮纸屑伴着晨风四处飘荡,时尚的霓虹灯下,还有随处可见的陋习, 如果说“不干不净、吃了没病”可以司空见惯;如果说马路摆摊、占道经营可以习以为常,随地吐痰可以当成小事一桩,乱扔乱倒,乱贴乱挂,视为不值一提;那么,总有一天,当您穿着铮黑明亮的皮鞋,走在遍地果皮纸屑垃圾的街道上时,您将会不再潇洒? 当您穿着漂亮得体的时装,穿过遍地塑料袋和乱贴乱挂的广场和公园时,您还有心情享受城市生活带来的浪漫和惬意吗?
可曾意识到,我们也有维护城市文明卫生的义务和责任,城市是我家,创卫靠大家!那么,在洁净的街道上,突然飘来一片纸屑,一个塑料带,您会主动的把它拣起来吗?当您漫步在公园,广场,会自觉的把吃剩的果皮扔进垃圾箱吗?当您在为孩子讲着爱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时候,是否自己也在躬身力行?
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一件事情,铭刻在我的记忆中,时刻在鞭策着我的言行,那是去年夏天的一个傍晚,天气焖热,在广场乘凉,路过垃圾箱的时候,随手把手里的空饮料瓶一扔,没想到扔到了垃圾箱外边,我当时没在意,继续往前走,“妈妈。这个阿姨乱扔垃圾,不爱护环境卫生”----稚嫩的声音如同六月的惊雷划破了长空,在我耳旁惊响,尴尬的转过身,看到的是一双天真无邪的眼睛,那充满童真的目光里写满了不解和疑惑,如同麦芒一样扎在我的脸上,当看到孩子的小手正拿着我扔出的瓶子扔进垃圾箱的时候,当孩子的母亲一边露出对孩子赞赏的目光一边向我透出歉意微笑的时候,我的脸红了,我被孩子的行为深深的打动了,也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自责!孩子的行为向我们诠释了一个讲了不知多少遍,却都从来没有认真去实践的言论,那就是爱护环境卫生,从我做起!只有从自己身边的小事一点一滴做起,从自己做起,投身创卫。才能美化我们的家园。
今天为了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干净、整齐、舒适、优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我县县委县政府发出了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的号召,党政班子一本经,四家领导一条心,打响了轰轰烈烈的创卫总体战,作为城市的一员,作为这座城市的主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齐心协力,共同奏响这曲争当创卫先锋的凯歌!----“花香蝶自来”城市的环境卫生搞好了,城市的品位和层次提高了,就可以吸引和聚集大批的人才,使他们乐于在这座美丽的城市工作、生活;,才能得到更多投资者和创业者的青睐,才能大力促进招商引资,更进一步加快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
我爱生我养我的这片黄土,我爱我美丽的家园,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就一定能够做好各项工作,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让我们用爱心去关注我们周围的变化,用我们的热情去传播创卫的理念,用我们的行动去肩负创卫的重任。”那时我们的家园会变得更美丽!xx的明天会更辉煌!
谢谢大家!
新学期国旗下讲话发言稿(急求)
开学典礼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教职员工、亲爱的同学们:
阳春之际,莺飞草长,生机勃勃。经过春节短暂的休整,我们又踏上了新的征程。在此,我代表学校党委和行政向老师和同学们拜个晚年: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学习进步,万事如意!同时祝愿我们的学校,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优异的成绩和更大的进步!
回首过去的一年,我们以“崇尚科学、关心社会”的荆中校训为指导,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全校师生团结进取,众志成城,真抓实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在教育、教学方面,荆中人兢兢业业、奋发有为:高考佳绩捷报频传,阳光班里感恩不断,奥赛金牌荣落荆中,课程改革立马安澜;在德育工作方面,荆中人孜孜不倦、且歌且行:杰出校友、创卫、推普、人梯精神、元旦汇演成为荆中德育工作中最耀眼的词汇。在这里我向全校师生在过去一年中取得的骄人成绩,表示最热烈的祝贺!向全校师生在过去一年辛勤的付出,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展望新的一年,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校本文化,弘扬传统文化,勇立课改之潮头,迎接省级示范校的复评;同时围绕创建国家级示范校的奋斗目标,理清思路,突出重点,团结拼搏,不断进取。
新的学期里,我们要加强对“课程改革”的研究和师德师风建设,在全校范围内推行课改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促进学生的有效学习,抓好课堂主阵地,优化教学过程、创新教学方法,完成各年级阶段性教学目标。做为教师我们要转变传统教学观念,既要做知识的传授者,又要做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更要做继续学习的领跑者、课程改革的执行者和创造者。在教学过程中注重个性、因材施教,在最大程度上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合作探究的创造性和反思质疑的独立性;做为学生,无论是进入课改的高一学生还是高二、高三学生,你们都要有刻苦专研的精神、要有放眼寰宇的视野、要有奋勇争先的气魄,学会交流、学会合作,学会去做遵纪守法的人,勤奋的人,懂得感恩的人,这样才能成为一流的人才。让我们师生合力,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争创课程改革的样本校,打造荆州中学高考的新辉煌;
新的学期里,我们要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形成学校的纯正校风、浓厚学风,提高育人质量;我们要加强后勤保障工作,努力做到“保障有力、服务周到、办事节约、师生满意”,增强光荣感、使命感,提高服务质量,为学校教育教学提供有力的保障。
老师、同学们,新的一年里,我们有一种情感叫做责任,有一种行动叫做奋进,有一种追求叫做超越,有一种发展叫做创新,只要我们牢记使命,团结勤奋,求实进取,把平凡的事情做经典,把简单的事情做精彩。只要我们不断提升办学内涵,熔铸特色,就一定会把我们的未来,把荆州中学的未来创造得更加美好,更加辉煌。
谢谢大家!
求一篇写秋游野炊的作文是做饭的?
野炊,我期盼已久的日子终于到来了。这一天我们全年级同学一起去野炊,接受锻炼。 到炎陵后的活动之一就是野炊,一谈到野炊大家就兴致勃勃,都迫不及待的想一显身手。为了环保,我们选定一大桥下的干河床作为我们的野炊地点。我们在组长的指挥下,分工有序,柴、米、油、盐、菜各有所属,专人负责。王老师这时正好从我们身边走过,朝我们笑了笑:你们这些生长在温室里的“花朵”,没有受过锻炼,没有几个会做饭菜的,肯定会遇到难题,请求帮忙。我们看出了老师的心思,都暗暗下了决心,一定要在老师面前露一手,让他们刮目相看。 我们分成四个小组,进行比赛,看哪个小组做的饭菜最好吃。我们先把锅铲之类的工具洗干净,再用大卵石把灶台搭起来,可是我们建造的灶台是四面透风,火怎么也烧不起来。我们真是想尽办法,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好不容易的把风挡住。 赵旺平时比较调皮,没想到他也有自己的拿手好菜,我们看他那胸有成竹的样子,我们也就相信他有这个实力了。而我的任务就是负责添柴和掌握火候。庞虹就在一旁切菜和择菜。一人做完自己的拿手菜时,另一人就接着上,井井有条,许多人都学着电视里播出的厨师不停摇着锅子的样子,大家都亮出了自己的看家本领,每个人都使出了自己的绝活,最后大家的杰作都一一摆列出来:青椒肉丝、家常豆腐、荷包蛋、还有五花肉呢,一眼看去还真是色香味样样俱全啊。大家都摆摆酷,露出一副“大厨”的风范来。随着一声令下:“开饭啦”,我们的热情高涨到了极点!尽管我们的作品是辣的辣,咸的咸,淡的淡,简直是五花八门,但我们并不在意这些,大家一个劲的说好吃好吃。还到别的组去“参观考察”。不管怎么样,这始终都是我们自己做的,吃下去特别舒服,别有一番滋味。 老师看到我们一天天的长大,一天天的懂事了,开心的笑了。回来的路上,我们还在对野炊津津乐道,真是回味无穷啊。
以 难忘的抉择 为题800字的作文
我有许多难忘的事,但有一件事犹如烙印一般印在我心里,使我难以忘记.
事情发生在上初二的一个星期天.
那天好友约我下午1点在张仲景医院旁的小公园等候,然后一起到郊外散散心.
下午1点的时候我准时出现在小公园外,可朋友还没到,于是我就在一家小吃店坐了下来等,我等了半个钟头还没见朋友的踪影,就在我焦急万分四处张望时,一个老太太映入我的眼帘,于是难忘的一幕就上演了-----
只见头发蓬乱骨瘦如柴的老人一瘸一拐的走着.顿时她引起了我的注意.当时在小镇上遇到这样的场面应该是不足为奇的,大概是因为她太可怜了,从而引起我的同情心,才以至于我如此地关注她吧!
我看见她走到离我大约5米远的小吃店前停了下来,嘴一张一张的,却听不到声音,我有看到她用手指指嘴,这时我才知道她不但是个瘸子,而且是个哑巴,她大约年过七旬,我们都知道年过七旬的老人正是享受儿女关爱的时候,而这位老人却.....,忽然听到这家店主严肃的说:给,别在这耽误我们做生意,到别处吃去.说着,给这位老人少许馒头.哦,这位老人饿了,哦,她想饱餐一顿.店主说把,只见这位老太太一瘸一拐的走开了,当她没走几步,我看见她跌倒了,我的心咯噔一下,她会不会摔坏啊,人们依然走动着,他们丝毫没有注意到这位老人,难道真的没注意到有聋有瘸的老人吗?虽然,她是一个乞丐,但乞丐也是人啊,正在想着朋友气喘呼呼的跑来了,大概是心有灵犀吧,他立刻明白我的意思,后来我们竟不约而同的说:走,帮帮她.
我们走到老人面前,把老人扶了起来,我看到老人眼神中充满感激,我打心眼的高兴,尽管她不会说话,我下意识的摸遍了身上所有口袋,可只有1元钱,朋友说他有5元,随后朋友说:我扶她,你去买东西吧,我好感激,朋友真不愧是我的知心朋友.
我揣着6元钱飞快的跑到刚才我坐的那家小吃店,给老人买些吃的,当小吃店的女老板知道我是为这位老人买吃的时候,她也感动了,她说:小伙子,你买的是4元的东西,我只收你2元.....我说谢谢阿姨,真是只要人人献出一片爱,世界变的多么美好.
我把买到的东西双手递给了老人,我们并扶她坐路边,她感激的嘴一张一张的.
虽然这件事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但我的心却久久不能平静,那位老人虽然解决了燃眉之急,可是以后她该怎么办?人人都献出一点爱,国国将变美好的的人间,我很高兴,因为我相信人间还有真情,我也帮助过一位老人!
写一篇如何规制酒后驾车的论文。一千字左右
摘要: 刑事司法对于规制醉驾行为之罪名“争”多“论”少,洞见其症结乃是处罚醉酒犯罪的刑事立法过于粗疏所致。醉驾肇事行为的定性,依托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结合醉驾行为人所处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况之不同,区别对待,力求主观罪过之精确认定。基于完善立法的考量,可在交通肇事罪中增添加重情节条款,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以达至一举多得之功效。
关键词: 醉驾行为;交通肇事;醉酒犯罪;公共安全
现代性已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形成一种崭新的“风险社会”形式。[1 ] 以交通运输为例,社会为快捷而选择了现代交通工具,在不遗余力的发展中一定程度上容忍了其带来的损害风险。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也试图运用规范制度以将风险控制在“允许”、“容忍”的范围内,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之目的。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爆发性增长,交通肇事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2008 年公安部的统计为例,2008 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 起,直接财产损失10. 1 亿元。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 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严重的后果一再挑战公众的“容忍”底线,其中,醉酒驾车肇事更是人神共愤,对其刑事规制乏力也就被广泛诟病。分析现行刑法对醉驾规制手段的缺陷,探求应对之策略,无疑是理论界面临的迫切课题。
一、当前刑事规制醉驾肇事行为之困境
我国刑法第18 条第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简明扼要地规定了醉酒行为人应当对其醉酒期间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醉酒期间之责任能力丧失亦或明显减弱的情况下能不能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故意或过失)以及能否减轻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却缺乏规定,充其量只是以自然法感和刑罚功利性目的实现为基础,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多有“事后诸葛”之嫌。由于缺少详细法理支撑,造成了目前醉驾肇事司法认定的疑惑和混乱。
(一) 可罚的醉酒类型范围尚未明确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却缺少详细界定醉酒犯罪行为人之类型。广义之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复杂醉酒和病理醉酒三种。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为证明是何种醉酒类型,就需要解析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并推断其刑事责任能力。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复杂醉酒是生理醉酒与病理醉酒的中间状况,而且复杂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削弱并非完全丧失,故刑事责任可适用生理醉酒予以解决,而病理醉酒可归类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之认定当中,亦没有在法条上区分之必要。[2 ] 然而,否定具体区分醉酒刑事责任类型的理由亦是以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区分为基础的,同“因”却逆“果”,有逻辑之谬。更为重要的是,区分醉酒类型之目的在于防止“一刀切”的刑罚扩大化。通说认为,病理醉酒状态(尤其是首次) 的行为人应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追究刑事责任是过分苛责的,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其做暂时性的“精神病”对待,但立法之遗漏使实务操作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进而需要思考的是生理醉酒之后同样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又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理由又为何? 由此推断,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问题无法在动用刑罚的合理性论证过程中予以回避,此为限制刑罚权恣意的重要环节。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没有细化行为人醉酒是自愿性还是非自愿性。非自愿性醉酒多表现为被胁迫、受骗等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之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参照英国立法,对非自愿醉酒的限制较严格。如果被告人明知其喝的是酒,他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低估了饮酒量或者喝酒对其的影响而宣称醉酒是非自愿醉酒。只有在被告人没有意识到他正在饮用酒类饮料,或者在特定的案件中一个人因为服用了医疗处方上的药物(假定含酒精) 而陷于醉态,才是非自愿醉酒。[3 ] 以醉酒驾车为例,非自愿性醉酒对醉酒本身绝无认识,事前亦无驾驶车辆造成损害之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心态,而在其后若醉酒驾车,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则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如若是处于限制责任能力下实施的,需依据实行行为的情形认定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进而明确刑事责任轻重。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阙如,使复杂情况过于简单化,具体到醉驾肇事的主观方面,也就难免众说纷纭了。
(二) 醉驾肇事认定罪名之困境
刑法上醉酒规定之粗疏,不仅体现在应罚的醉酒行为人范围尚未明确上,亦体现在所指向的构成要件之认定上。在目前公开的判例中,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在司法审判上亦涉及“交通肇事罪”抑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争议。① 虽然各案例中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然而对于行为人醉酒实施行为之主观方面分析的争议却从没停息过。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肇事”,从本来意义上,“肇事”既有过失引起事故的含义,也存在故意挑起事端的意思。而现实生活中的酒后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很多场合更可能是故意放任所为。[4 ]此种观点认为,醉驾行为在法律上明令禁止、舆论反复声讨的情况下仍层出不穷,体现了行为人对危害风险是可以认知的,而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采无所谓之态度,即并不反对危害风险的现实发生,与间接故意的放任心态相契合,从而在定罪上偏向“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此种观点从重塑法秩序价值、着力维护法益出发,若交通肇事罪仍以行为人主观过失为构成要件,则主张对醉驾行为规制予以提前并配合重罪量刑,即不以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启动追诉刑事责任的要件,而以交通肇事之过失结果犯变更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发现醉驾行为即可认定造成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没有实现即为未遂,若实现了危害风险则成立既遂,量刑提高至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当前,对于醉驾行为重罪重判的观点是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的。而在其支持之声音以外,还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坚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仍然是过失,其对于醉酒行为的危害结果虽具有认识,但是轻信其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在主观上并不希望结果真实发生,与间接故意之对危害发生持无所谓的心态相去甚远,是故在定罪上仍然坚持以“交通肇事罪”认定,而对于交通肇事发生之后具有规避责任的行为,如逃逸过程中又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做判断。[5 ]
对于醉驾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的观点争鸣,杂糅了刑罚目的、刑罚实施效果等刑事政策的考量因素。但由于缺少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应罚性之分析,故有将行为人对醉酒的态度与行为人对醉酒后的实行行为的态度相混淆之虞,重新陷入功利性认定酒后行为构成犯罪之穴臼,使得对醉驾的处罚更多地受到自然法感的牵扯,而出现同类案不同罪,多种观点争论难息的状况。
二、醉驾肇事主观方面认定之厘清
如前文所述,醉驾行为出现规制乏力之重要因素在于刑事法自身“阵脚混乱”,由于没有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与实行行为关系做出明确法理梳理,从而出现遇到“醉酒”就忽略特定状态下刑事责任能力之具体认定,直接判定主体适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将“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而“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直接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样就逆向确定了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存在且罪过形式只能为过失;对于为何能够对醉酒后的肇事行为认定为犯罪,逆向寻求答案为基于刑法第18 条第4 款的规定;而刑法总则规定对醉酒行为人处罚的法理依据何在,再度逆寻答案为刑罚目的之需要,那么既然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为何不以更为严苛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规制醉驾肇事行为,就出现了以醉驾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之争议的表象,将行为人对“醉酒”与“行车”两个分开阶段的行为模糊为“醉酒行车”之统一行为项下予以考察其主观心态,造成了司法争议上的简单盲目化和双方观点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混乱现象。是故,厘清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应当撇除表象而追本溯源,从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行为责任能力程度认定,以及支撑处罚特殊状态下之实行行为的法理依据为着手。
(一) 醉驾行为人之责任能力状态
以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观察、研究表明,在生理醉酒状态下,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兴奋期,一般在饮进的酒精饮料中纯酒精量达20~40 毫升后急速出现,此时饮酒者自制能力有降低,爱与人争论,情绪不稳定且易于激动;第二时期为共济失调期,多在饮酒量较大时出现,醉酒人此时呈酩酊状态,言语增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辨认能力降低,共济运动趋于失调即控制行为能力明显减弱;第三时期为昏睡期,在饮进的酒中所含纯酒精量达到100 毫升以上时,饮酒者可出现酣睡、知觉丧失、昏迷等表现,严重时可因呼吸中枢受损害而死亡。[6 ] 而依据我国对于机动车驾驶员酒精在血液中的含量认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 P100ml 、小于80mgP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P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低亦与饮酒人自身身体素质有关, ② 从而有可能出现自认为头脑清醒之行为人,比头脑已经糊涂之行为人具有更高的酒精血液浓度之情形,是故在醉驾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兼具有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转向无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四种责任能力状态的可能性。其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之相关影响将在下文分析之。
(二)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否适用醉驾肇事行为
当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之时,其所实施之行为是否可因其行为能力瑕疵而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无法回避之问题。据此,大陆法系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于其已有详细之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7 ] 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之行为,称为原因行为;而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基于行为人对于设定原因行为具有自主决定之能力,故以原因自由行为相称。该理论之孕育旨在作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通过追溯行为人制造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之主观恶性,达到规制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目的。然而随着理论细化,其理论自身亦围绕着如何解决“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之行为所指为何”[8 ] 之核心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9 - 12 ] :其一,间接正犯构造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原因行为入手,类比间接正犯理论,利用原因行为寻找实行行为的主观依据,并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原则;其二,行为意思决定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结果行为入手,某种程度上忽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以结果行为溯及行为人在原因行为时的最终意思决定能力,即以事前之控制力指代整体行为的责任考察;其三,相当因果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联与责任关联,就可以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于原因自由行为之相关论点仍在不断争论发展当中,论点间的交锋已超出本文主旨范围,在此不做赘述。而在醉驾肇事案件中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意义在于区分了“醉酒”与“驾驶”两个阶段的行为,相较我国相关内容之法理,对于明晰行为承载之主观责任更具贡献。
(三) 主观责任之分类确定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论证特殊状态下的实行行为应罚性之法理,应当得到肯定。只是正如否定原因自由行为应罚性之观点所指摘的那样,“心神丧失后与丧失前的心理关联性已完全断绝,不能想象在正常精神状态下所作的决定,在心神丧失时能有意识地依原定的计划进行。倘若仍能依计划进行,即可证明心神未丧失,行为人自不能免除刑责;如谓已心神丧失,即应无责任”[13 ] ,面对__否定论的质疑,原因自由行为无法令人信服地予以释疑,不免遗憾。但是对于认定醉驾行为之责任认定已为足够。由于行为人可能在结果行为阶段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故在原因行为设定之时与结果行为具有相当因果联系时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论证行为人之主观责任关联,而在相当因果联系并不明显时即可直接认定行为人之主观责任。此为相当因果行为说之优势所在,笔者也持此种观点,即结合行为人醉酒后所处之行为能力与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共同研析。
1. 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该类行为人在结果行为开始时,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直至实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此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之能力,仅是醉酒使得其观察或控制能力降低,处于非正常行车之状态。正是基于其尚未完全灭失行为能力,是故支撑实行行为之主观故意与过失是存在的,并应结合先前饮酒行为区分为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四种情形。前者对自陷于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具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心态,而在处于该状态之后的实行行为亦存在故意与过失之心态,既包括原先之故意在限制行为情形下较难予以扭转,也包括新生之故意心态亦或对危害发生之过失心理。
其一,在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之情形下,饮酒之故意弱化于实行行为之故意,行为人自陷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可能仅为最终完成实行行为的步骤之一,也有可能是在故意酗酒阶段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在实施醉驾行为时形成B 犯意,是故前者之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在犯意连续之时关系紧密,前心态可被后行为之主观心态吸收。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伤害而故意酗酒并陷入醉态,但实施醉驾行为时产生了杀人的故意,此时,直接依照行为人在醉驾实行行为时之故意心态认定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其二,在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基于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不可能对自陷行为之事前恶意在认识或控制能力仅为一定程度削弱的状态下,转变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之过失,只可能存在自陷行为时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行为人在实现行为阶段对B 结果持过失之心态。此时之原因行为为结果行为发生之始然,若无原因行为则无结果行为,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若故意醉酒为实施A 犯罪,则应认定为A 犯罪未遂并与过失之犯罪B 共同处罚。例如,行为人为杀A 壮胆而酗酒,在前往作案现场时因醉驾肇事致路人B 死亡,则行为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和交通肇事罪;若故意酗酒时无犯意,仅仅因醉驾过失引起结果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之。
其三,在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与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虽然行为人对于陷入限制行为能力为过失,但因为行为人处于责任能力有所限制的状态,故对醉驾引起的结果仍以通常的方法予以考察,行为人在醉驾时对危害结果持故意态度的,则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之心理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
2. 醉驾行为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此时行为人已丧失辨认或控制之能力,在此种状态下行为人主观不应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存在,即实行行为与责任是相脱节的。然而,从自然法感出发又需要对故意或过失陷入无行为能力之行为进行应罚性衡量,应当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证在自陷行为之时对于实行行为之主观认识程度。基于此,也应分为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三种情形。前者为自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之主观意愿,括号中为行为人对后续实行行为在自陷行为实施时所持之态度。其如同琴键之黑白,白键为原音,黑键为加强音,单个键均不能涵盖和弦之音域,是故需两键同时按下,方可求得“应罚”之音律。
其一,在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追求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并对驾车行为具有认识,而采取希望或放任之态度时,其主观应当综合认定为故意。在故意心态中,直接故意之态度较为显见,而持间接故意之放任态度需要综合认定。
其二,在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如甲到餐馆用餐,故意饮醉(因心情不好想要酩酊大醉) ,甲没有意识到他稍后必须开车回家,就在回家的途中撞死乙。甲在处于原因设定之时,追求无行为能力状态为故意,却并没有开车撞死人之故意,只是其对即将开车上路可能会出事的结果是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的,具有疏忽大意之过失。[14 ] 在这种情形下,其主观罪过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同时,行为人对于结果行为亦可能持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具有多年安全醉驾“经验”的行为人“意外”地造成了事与愿违之结果,基于其深信自身能够避免危险结果,故在主观上也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为人故意陷入醉酒并在实行行为阶段完全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对于结果行为之主观认定为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较为困难的。例如,同样造成了人员伤亡,如若是行为人第一次醉酒行车即被推定为持放任态度之间接故意,那么似乎难以解释上述习惯性醉驾之行为人为什么不是基于轻信自身能力而成立过于自信之过失。[15 ] 否则会演变成为认定主观恶性小之过失取决于越轨行为的发生次数以及经验之积累,显然违背逻辑。过于自信之过失作为交通肇事类案件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广泛而真实存在的,需要结合行为人醉酒之具体成因,醉酒中实施危害行为时之言行,对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后的反应,酒醒后及案发后的反应等综合分析,才能做到区分情况认定。[16 ]
其三,在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对于自陷于无行为能力之状态为过失,故并不存在其对于醉酒驾车的后续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状况,而只能在原因__设定阶段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在主观上应综合认定为过失。
3. 醉驾行为人由限制行为能力发展为无行为能力。酒精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常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醉驾行为人在驾驶途中亦可能出现行为能力之转变,如在开始驾车时为限制行为能力而在一定时间之后发展为无行为能力状态,并最终在该状态下造成危害结果之发生,则该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应如何认定? 理论上的分析认为,只要是在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下实行行为已经进行了的,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后行为虽然在主观认识上与前者发生断绝,但是实质上后行为的相关行为样态与前者具有同一性,那么就不必以原因自由行为为媒介,而可直接认定责任,[17]即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下的故意与过失统领限制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阶段行为之主观认定。
4. 醉驾行为人由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醉驾行为人在实现行为开始阶段中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而由于突发事件转化为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情形在现实当中也存在。如行为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醉驾,肇事后猛然刺激神经,从而在“酒醒”状态下驾车逃窜又连撞数人的,可依两种不同阶段的行为分别处理,即前者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依照前述2 之情形判断,而后者“酒醒”实为仍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下,是故考虑其重新获得有限的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即可直接认定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③ 据此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 条第1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8 ] 此认定是符合此类行为人主观特征的。
三、醉驾规制之刑事立法完善
交通肇事类犯罪之认定屡被争议并非偶然,从上文分析可见,对于醉驾行为之主观认定出现“故意派”与“过失派”之争,均失之于绝对。醉酒驾车仅为社会生活之白描话语,而行为人之刑事责任在进入醉酒状态出现的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中该如何认定才是理论分析的焦点所在。故并非醉驾就不能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故意饮酒至无行为能力之前对实行行为持故意之心态抑或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时之主观出于故意,即可认定之。而在其余之情形下均应认定为主观为过失交通肇事犯罪。但是,精细的分析仍然抑制不了司法实践为达至功利性效果的冲动,只有补足我国刑事法规对于交通肇事类犯罪的立法缺失才能最终实现规范判定此类犯罪的目的。
(一) 相关立法建议之评析
1.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法修改之建议。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之主观心态应当包括间接故意,醉驾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放任还是排斥的态度很难在其意志不清的情况下予以认定。是故在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情况下,应判定为故意,但是毕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追求的态度,因此不能认定为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19 ]此观点将对交通肇事罪之构造产生巨大改变而不仅只表现为增加了一种主观罪过,是不足以采信的。首先是故意仅选择间接故意在条文表述上之不便。其次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故意态度容易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本身之态度相混淆。行为人对于交通法规之违反完全可能是明知故犯,即众多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行为将严重压缩甚至实质上排除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失之心态。第三,仅为“攘外”并未“安内”,即依据违反法益之特殊性撇除其他罪名对规制交通肇事类案件具有更为直观的意义,但对于例如醉驾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持间接故意还是过失仍没有在交通肇事罪内部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有观点主张,可以单独针对醉驾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特别条款,并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20 ] 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中肯性之意见。目前刑法中对于醉驾行为认定刑事责任仅依照总则第18 条第4款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2 条中的内容确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行为人没有逃逸行为,普通交通肇事依法量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也仅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说,仅仅将“酒后驾车”作为“定罪情节”在评价体系上是残缺不全的:其一,在第一量刑幅度中,在同样导致“死亡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的情况,是否属于“酒后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其二,在第二量刑幅度之中,即“死亡2 人以上或者重伤5 人以上”的“情节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件之中,是否属于“醉酒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区别。[21 ] 特别“是以往,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 %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 %以上。因此,实_______践中,往往给民众产生一种错觉,出事赔了钱,就能了事”,[22 ] 直接让刑罚规制醉驾行为出现威慑力不足的情况。故可在交通肇事罪中明确分列醉驾行为条款,并以低门槛配以高量刑,在普通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系醉酒驾车的科以“特别恶劣情节”档位之刑罚幅度,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配以最高档位量刑。
2. 设立中间罪名之建议。由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有观点提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即可在罪名的设定上,将其设定为危险犯、行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车一启动就可以处罚。[23 ] 此种观点以搁置前述两罪在主观方面之争议,而着手解决醉驾行为本身的需罚性问题。问题是由于类似之行为犯原为行政处罚之科处范围,若将其全部入刑,有刑法万能主义之倾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 条规定的科处醉驾行为也包括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拘留等手段。保留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层次性,有利于增加行为人悔过自新的机会,以及减少社会“抗药性”的程度,刑罚之猛药若广为适用,则在未来只有更为严苛之处罚才能维护秩序价值,而无舒缓之可能性。
(二) 我们的主张
以最高法院2009 年9 月9 日公布的两起醉驾肇事判例为标本,以“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为政策导向,实务中出现了治乱用重典的传统思维导向。实务中有人提出:“对于醉酒驾车犯罪,以后可能不用再争论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了———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醉驾犯罪,基本成为了共识。”[24 ]但事实上,如果对醉驾行为完全从功利性的刑事政策考量,只简单考虑严重后果而不明晰和充分细化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将自身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实现行为应罚性,可能有动摇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根基之虞,毕竟处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醉酒人犯罪与未醉酒人犯罪主观苛责性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是故,刑法理论应重新厘定风险社会下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界限,刑事政策应当以法的合目的性与合稳定性为宗旨,刑事司法应以醉酒行为阶段之应罚性着手,仔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就立法完善而言,为避免醉驾行为主观认定的困难,我们主张,完全可以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对这些“马路杀手”设置可达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重刑。如此立法,可收到一举多得之功效:一是适应了风险社会强化刑法规制的需要,满足了社会严厉惩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期待;二是淡化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异,避免司法纠缠于主观方面而犹疑不决;三是统一法律适用,纯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坚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使执法机关的罪名适用少一些随意性。只有那些明显表现出故意的醉驾肇事行为才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四是减少社会公众对“同案不同罪”、“同案不同罚”的选择性执法之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