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

时间:2024-05-01 05:23:04编辑:优化君

古代的大理寺是什么?相当于现在的什么?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亦袭此名。 历史沿革: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扩展资料: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作为资格最老的中央司法审判机构,大理寺的审判权力一直在不断削弱:三代时期,多以“大理”为名,独掌审判;秦汉至于魏晋南朝,多以“廷尉”为名,审判之权已经有所削弱。北朝至于隋唐宋时期,正式以“大理寺”为名,与刑部、御史台分掌司法审判,名义上尚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然而到了明代,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三法司”,独立审判权力被刑部剥夺,嬗变为慎刑机构。清承明制,刑部位高权重,控制全国最高审判权,大理寺无独立审判权,基本上形同虚设。

中国古代的时候大理寺是什么意思?

大理寺是古代重要的一个官署名,专门负责刑狱案件的审理,它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的法律机构。秦汉时期,是由廷尉专门负责案件审核,那时候的刑罚主要以商鞅变法时期修订的法律为主,后随社会发展,法律也有所改变。汉朝因为沿袭秦朝的制度,所以法律也沿袭了秦朝。在汉景帝时期,廷尉改名为大理,直到南北朝时期,北齐改为大理寺,大理寺作为负责刑狱案件审理的官署名一直被沿用。古人称:掌刑曰士,又曰理。而大理之意则为天官贵人之牢,所以能够被大理寺审查并且押入大牢中的人都绝对不是一般的官。不过大理寺要办理的案件必须要上报到刑部,由刑部审核。如果遇到重大案件的时候,往往是三司会审,所谓三司指的是大理寺,刑部,御史。虽然最后裁决的权力在刑部手中,但是如果大理寺不同意,那就必须上报皇帝,由皇帝亲自决定。在明清两代,三法司负责裁决重大案件,所谓三法司指的是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在隋朝,大理寺卿由正三品改为从三品,大理寺少卿改为从五品下。虽然大理寺卿官职并不特别高,但仍可以参政议事。大理寺主要的职责就是负责全国各地案件的审核,每年全国的案件都会定期送往大理寺进行审查,所以在大理寺工作并不轻松。凡是定罪与律法有出入的,大理寺都要依法驳回,有冤情的,必须详细阐明情况,不得陷害无辜。当初有些地方官员司法权力过大,手握生杀大权,导致了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使得冤案假案不断,后来为了牵制那些官员的权力,同时也减少冤假案,成立了大理寺,专门负责审核各种案件,以防止冤假案发生。


明朝的大理寺哪年设立的?

明朝的大理寺

大理寺,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命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置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审刑司,共平庶狱。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狱,审刑司均复详议之。为加强大理寺的权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可见明太祖对这个执法机关是很重视的,据《明代典则》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为卿,并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盖由其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故流芳后世。今命尔为大理寺卿,当推情定法,毋为深文,务求明允,使刑必当罪。庶几可方古人,不负命也”。大理寺所掌为“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当罪”,使“狱以无冤”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大理寺官员选任之当否是非常重要的,据《梦余录》记载,宣德时,吏部尚书蹇义特为此事向宣宗上疏说:

刑部都察院职典刑名,而大理寺尤专详谳。居是职者,必得其人。其官属,宜从堂上官精加考■,庸劣不称者黜之,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责令互相纠举。违者,一体论罪。

蹇义奏疏所提出的原则实际上是无法实行的,尤其是明中期以后,大理寺之权竟落入“庸劣不称者”之手。以至刑狱不清,冤案四出。所以,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黄绾又上疏世宗:

法司所以理刑名,至于大理寺职司参驳,关系尤重。凡任两寺官,非精律例,见出原问官之上,何以评其轻重,服其心乎?近见两寺官,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晓,即欲断按庶狱,未免有差。原问官因得指摘罅漏,借为口实,至于参驳。本寺亦不降心,辄逞雄辩,往复数次,淹累囚众,至不得已,将就允行。刑狱不清,职此之故①。

由于用人不当,庸劣当权,不精律例,偏执己见,因而拷掠成狱,“捶死狱中”,论罪不当,“重囚称冤”者往往有之。但明代也有一些大理寺卿能公平理狱,执法不阿。如《明史·虞谦传》记载仁宗时,虞谦为大理寺卿、吕升为少卿,能“悉心奏当,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狱,谦等再四参复,必求其平,尝语人曰:‘彼无憾,斯我无憾矣’。”又《明史·马森传》载,马森为大理卿,屡驳疑狱,与刑部尚书郑晓、都御史周廷称为“三平”。但大理寺卿有时也受到权臣的制约,不能公正治狱,《明史·王用汲传》载,万历时,王用汲为大理少卿,遇法司议胡槚、龙宗武杀吴仕期案,定胡、龙二案犯谪戍。用汲认为量刑不公,驳奏曰:“按律:刑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如之。盖谓如上文‘罪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之律也。仕期之死,槚非主使者乎?宗武非听上司主使者乎?今仅谪戍,不知所遵何律也?”神宗欲从用汲之言,可是阁臣申时行等则认为仕期自毙,宜减等。这个依法本该判处死刑的案犯,就以谪戍从轻发落,可见在封建社会,正直的刑官往往不能维护法律尊严的。
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国家的重大案件,常由“三法司”会审。但是中期以后,大理寺执法之权被夺,实际上只能核阅案卷而已。


明朝大理寺是干什么的?

中国古代掌管审谳平反刑狱的官署。始设于北齐,隋 、唐以后皆沿其制。朱元璋于吴元年(1367)置大理司卿,秩为正三品。次年朱元璋称帝后沿袭。其后设罢不时,名称和编制等也不断变更。永乐中始告定型,大理寺设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下设左右寺丞、左右寺正等。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专门审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详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它与刑部 、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明代中叶以后,刑名之柄为宦官所夺,甚至大理寺大审时太监居公案之中,列卿受其指使 ,大理寺形同虚设。清沿明制,设大理寺,职掌与明同。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答理院。

大理寺 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 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同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封奏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清朝“大理寺”是处理什么事务??

大理寺
中国古代掌管审谳平反刑狱的官署。始设于北齐,隋 、唐以后皆沿其制。朱元璋于吴元年(1367)置大理司卿,秩为正三品。次年朱元璋称帝后沿袭。其后设罢不时,名称和编制等也不断变更。永乐中始告定型,大理寺设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下设左右寺丞、左右寺正等。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专门审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详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它与刑部 、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明代中叶以后,刑名之柄为宦官所夺,甚至大理寺大审时太监居公案之中,列卿受其指使 ,大理寺形同虚设。清沿明制,设大理寺,职掌与明同。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答理院


历史上的大理寺到底是干什么的,相当现在的什么部门?

经常观看古装电视剧的朋友经常会发现电视剧之中有这么一个部门:大理寺。想当初不谙世事的我不知道这究竟是一个什么存在,大理寺,一直以为这是一个寺庙的存在,只不过可能位于大理地区而已。然而随着历史书看的越来越多,才明白大理寺并非小编所想的那样是一个寺庙的存在,相反他属于一个刑事机构,权力非常大。我们知道随着朱元璋废除“丞相制”之后,六部尚书是直接向皇帝负责的。而六部尚书的权力也开始进一步扩大,在当时甚至有这样一句顺口溜:“部是管事的,院是看热闹的,寺是办事的,监是打杂的”。这句话说明了刑部的权力,然而在当时大理寺的权力几乎可以和刑部分庭抗礼,可以预见大理寺只能有多强大了。那么这个神秘的“大理寺”究竟是一个什么存在呢?为什么要叫“大理寺”,这听起来像是一个寺院的名字。大理寺的历史其实大理寺在古代的职能就好比是今天的最高法院,负责审理汇总历年案件的司法机构,是中国古代的司法最高机构之一,而且大理寺的含义也并非是寺庙的意思。古人称:掌刑曰士,又曰理。“寺”,廷也。有法度者也。凡府廷所在皆谓之寺。而之后汉景帝在此基础上又加上一个大字,连起来就是大理寺,意思就是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所以能够进入大理寺监牢的都是非富即贵,而一般的刑事案件都是交由刑部审理的。当然,在秦汉之际还没有这样子的叫法,在秦汉时期大理寺还有一个别称叫做“廷尉”,是当时全国的最高司法机构,而廷尉下辖廷尉正和左、右监各一人,负责协助廷尉料理全国的刑事案件,而廷尉在当时秩比两千石,属于“三公”之一,在当时绝对称得上是位高权重。而到了北朝时期,北齐将原来的廷尉一职改为“大理寺”,从此大理寺就和刑部、御史台成为全国三大司法中心之一,而大理寺的最高长官就是大理寺卿,属于正三品官员,又有大理少卿以及大理寺丞等官职从旁辅佐。而大理寺设立的初衷也是为了使司法权不至于全由刑部所掌控,在当时地方官的权力是很大的,而一旦红笔一签那么就等于签订了这个犯人的生死,所以古代为了不至于让冤假错案的发生,便在刑部之外又设立大理寺,专门汇总往年的刑事案件,一旦发现有冤假错案的发生,可立即上报皇帝,然后行使“三司会审”。大理寺和刑部、御史台(都察院)的关系现在其实我们的司法体系很多都有古代的影子,比如现在监察和判决什么都是分开的,而古代也是如此,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明之后御史台改名都察院)是当时全国最高的三大司法机构,也可以称之为三法司,在明清时期开被称为“六扇门”。而古代也是如此,三司各司其职,刑部负责审理案件,而大理寺负责审核案件,都察院就是监督这两个部门的,这样子的目的就是为了互相牵制,不至于一个部门的权力过大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当然大理寺卿在名义上来说还是要矮刑部一头的,因为大理寺卿是正三品官员,而刑部尚书在古代是正二品,可是架不住大理寺卿的权力大,虽然品级不高,但是他仍然具有参政的权力,而一旦大理寺对于案件有所怀疑的就可以当即提出,刑部这个时候再上报皇帝,皇帝再提出“三司会审”。这样做的本意就是为了防止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就是说大理寺是当时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只要大理寺这边不同意判决,那么就证明你还有一线生机。随着明朝后期大理寺卿都落在庸碌之人的手中,大理寺已经失去了他原有的职权,这就导致在明朝后期大量的冤假错案的发生,而这就导致原来三足鼎立的局面逐渐被刑部和都察院瓜分,而大理寺在明朝后期只能做些核阅案卷的简单工作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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