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

时间:2024-05-02 05:01:15编辑:优化君

运用,使用,应用,采用有什么区别

应用”和“运用”初探 一、“应用”和“运用”的共同点 (一)语音 “应用”和“运用”的声母相同,两者都是双声词,而且是双音节词,两个词音节都是鼻韵母,鼻韵母的声调都是去声。如:应用 yìng yòng;运用yùn yòng。 (二)词性 “应用”和“运用”都是动词。 (三)词义 “应用”和“运用”,都有“使用”的含义。 因此,这两个近义词,有时很难区分。在句子里,仿佛用哪一个词都行。但实际上,“应用”和“运用”仍有区别,不能随意相互代替。 二、“应用”和“运用”的区别 (一)语音 “应用”的“应”字读yìng,“运用”的“运”字读yùn。读“应”时,不圆唇;读“运”时,要圆唇。读“应”时鼻音重,读“运”时鼻音轻。 (二)词性 “应用”后面如果是名词,组成的短语,叫名词性短语,一般只作名词用。如:应用文(指日常生活中或工作中经常使用的文体)。又如:应用科学(指跟人类生产或生活直接联系的科学,如医学、农学等)。宋朝张侃在《拙轩集五》中写道:“骈四俪六,特应用文耳。前辈直曰,世间一种苛礼,过为谨细。” 而“运用”,只能作动词用。 (三)词义 “应用”作动词用时,其含义为“使用”。如:应用新技术;这种方法,应用得最为普遍。 而“运用”,《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根据事物的特性加以利用”;《辞源》解释为:“灵活变通以用之。”;而《辞海》则解释为:“灵活使用”。如成语有“运用自如”,《宋史61岳飞传》有“阵而后战,兵法之常,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之说。 (四)感情色彩 “应用”为中性词,“运用”为褒义词。 (五)词的结构 “应用”如解释为使用,为并列结构;“运用”如解释为“灵活使用”,则是偏正结构。 (六)词义范围 “应用”有时为动词,有时组成名词性词组作为名词,再因为它是中性词,故用的范围要宽些,因此用的频率高,而“运用”是褒义词,且为偏正结构,常常有限制中心词的词语,故用的范围窄些,用的频率较低。 因为“应用”和“运用”的语音、词性、词义等有异也有同,使用时应注意两者间的细微差别,才能用得准确,贴切。如《宋书61袁豹传》有“器以应用,商以通财”之语;《三国名城序赞》又有“公达(曹操之军师荀攸之字)潜郎(有才华而不声张,性格开朗),思同蓍蔡(蓍龟,因蔡地产大龟而得名。此指以蓍龟之甲卜巫者),运用无方,动摄群会”之语,可体会一下两句话中的“应用”与“运用”是什么含义,便可知两者之异同了。


运用和应用有什么区别?

一、词性不同1、“应用”后面如果是名词,组成的短语,叫名词性短语,一般只作名词用。如:应用文(指日常生活中或工作中经常使用的文体)。又如:应用科学(指跟人类生产或生活直接联系的科学,如医学、农学等)。2、而“运用”,只能作动词用。二、词义不同1、“应用”作动词用时,其含义为“使用”。如:应用新技术;这种方法,应用得最为普遍。2、而“运用”,《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根据事物的特性加以利用”;《辞源》解释为:“灵活变通以用之。”;而《辞海》则解释为:“灵活使用”。如成语有“运用自如”。三、感情色彩不同1、“应用”为中性词。2、“运用”为褒义词。四、词义范围1、“应用”有时为动词,有时组成名词性词组作为名词,再因为它是中性词,故用的范围要宽些,因此用的频率高。2、而“运用”是褒义词,且为偏正结构,常常有限制中心词的词语,故用的范围窄些,用的频率较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运用

措施是什么意思?

措施的释义:针对情况采取的处理办法。措施通常是指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可以分为非常措施、应变措施、预防措施、强制措施、安全措施。非常措施:在异乎寻常的或特殊的时期而实施的措施,就是非常措施。安全措施:就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的操作方式。应变措施:应付事态的变化而实施方式。例如:经济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及时采取应变措施。预防措施:事先防备.应付可能发生或出现的事。强制措施:迫使强制执行的方法就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措施”是什么意思?

措施的释义:针对情况采取的处理办法。措施通常是指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可以分为非常措施、应变措施、预防措施、强制措施、安全措施。非常措施:在异乎寻常的或特殊的时期而实施的措施,就是非常措施。安全措施:就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的操作方式。应变措施:应付事态的变化而实施方式。例如:经济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及时采取应变措施。预防措施:事先防备.应付可能发生或出现的事。强制措施:迫使强制执行的方法就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政府为保护环境做了哪些措施

法律分析:1、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在经济发展中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严格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生产主体工程与防治污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现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都达到95%以上。3、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环境管理沿着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发展。4、健全环境管理机构。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政府建立了环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依法行使环境管理权利。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管理本行业和本企业的环境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法律分析:1、立即停车。 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2、及时报案。 3、保护现场。 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抢救伤者。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4、抢救伤者或财物。 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应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尽最大努力救助,并设法送附近医院抢救治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法律分析:事故应急处理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发生后,首先应立即救护受伤害者。(2)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扩大,防止二次灾害(即由第一次事故引起又一次事故)。要防止残留危险品的燃烧、爆炸,防止可燃气体、液体继续泄漏挥发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防止中毒、引燃、悬挂物跨塌等。(3)建立警戒线,撤离所有无关人员,并禁止入内。在可燃气体、液体泄漏挥发场所,必须断绝交通。(4)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如为抢救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5)按事故的性质及程度,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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