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英文

时间:2024-05-03 16:41:40编辑:优化君

海关用语,要英语。越多越好

ad valorem duty 从价税  allowance 津贴  appraiser 鉴定人,验估人  bonded warehouse 保税仓库  cleating fee 出港手续费   clearing notice 出港通知书  condemned goods 没收货物 (=confiscated goods)  consumption tax 消费税  contraband 违禁品  custom house 海关 (=customs)  customs broker 报关行  customs documents 海关文件  customs duty 关税 (=tariff)  customs invoice 海关发票  declaration for export (E/D) 出口申报单 (=export declaration)  declaration for import 进口申报单 (=import declaration)  delivery order 提货单  differential duties 差别关税  drawback 退税  dutiable goods 应纳税的货物  entrance fee 入港手续费  evasion of duty 逃税  excise duty 国内消费税  exempt 免税  fine 罚款  free goods 免税品  godown 仓库  import tariff 进口税则  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 最优惠国家条款  national tariff 国定税率  personal effects 私人用品  preference 特惠,优先  retaliatory duties 报复关税  slipping 移转  smuggled goods 走私货  specific duty 从量税  storage 仓租  tariff 税则,关税  transit duty 过境税


没收的英语短语是什么

短语
可没收的confiscable;forfeitable;sequestrable;confiscable forfeitable
被没收的confiscate;konfisziert
该没收的forfeitable
被没收的股份forfeitedshare
没收的抵押财产foreclosed assets;foreclosed a ets
报废的没收的condemned
没收的货物condemned goods
不能没收的条件non forfeiture condition
被没收的物品things confiscated


海关专业英语词汇翻译研究汇总( 上海海关第三片区团组织)

上海海关第三片区团组织海关专业英语词汇翻译研究汇总 (首批60条) 1.ADMINISTRATIVE SETTLEMENT OF A CUSTOMS OFFENCE 海关违规行为的行政解决 国内立法明确的程序,在此之下海关有权处理海关违规行为,既可以做出裁定也可以协商解决。 注:海关违规行为的行政解决由1974年京都公约附约H.2和修正本京都公约特别附约H第一章明确。 2. APPEAL 复议 某人直接受到海关裁决或排除影响,或某人认为自己受此侵害,因此在向权利部门申诉前,申请救济。 注:海关事务的复议在1974年京都公约附约H.1及修正本京都公约总附约第10章中明确。 3. ATA CARNETATA 单证 一种国际海关单证,在ATA公约和伊斯坦布尔公约条款下出具,具有国际有效地担保效力,可以用于代替国内单证,并作为进口税费的担保,用于临时进出境货物,以及适用时的转运货物。该单证可以用于监管临时出口或复运进口的货物,但这种情况下,国际担保不适用。 注:1.ATA单证原则上不能用于运输工具的临时进境。(参见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A第一款注解2) 2. ATA公约使用进口税取代进口税费,该称法与进口税费同等含义。 4. AUDIT-BASED CONTROL 稽查 海关对申报准确性和真实性的验证措施,方法是通过检查相关手册、记录、商业系统和相关人员持有的商业数据。 注:稽查在修正本京都公约总附约第6章明确。 5. BOARDING AND SEARCH OF MEANS OF TRANSPORT 运输工具进入及检查 海关进入运输工作的行为,目的是: (1)从运输工具负责人处收集信息,检查运输工具、货物、储备、职员和旅客的商业、运输及其他单证。 (2)检查、查验及搜查运输工具 6. CARGO DECLARATION 货物申报 商业用途的运输工具到达前或出发前提交的信息,提供了海关需要的入境或出境货物的相关信息。 注:1. 货物申报的属性和内容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货物的内容可能包括类型、数量、唛头、包装数、货物的简要描述、毛重等。在一些国家,这些内容可以电子申报。 2. 货物申报通常程称作“舱单”,在一些国家,空运货物舱单,轮船舱单或货物舱单在货物申报时接受。货物申报有时也被称作货运申报。 3. 1965年伦敦便利国际贸易海上公约附约提供了货物申报(国际海事组织范例表格FAL表2)。关于空运,相应的申报成为货物舱单(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航范例表格)。 4. 商品申报可以在个人物品申报之后的货物申报中提交。 5.货物申报在修正本京都公约第1、2章附约A中定义。 7. CARGO MANIFEST 货物舱单 在运输工具或运输单元中组成货物的商品列表。商品舱单提供了货物的商业情况,例如运输单证号码、收货人、发货人、埋头、数量、包装数量和种类、描述、货物数量,可以用在货物申报的场合。 注:货物舱单的例子包括空运货物舱单、轮船舱单、货物舱单和公路运输舱单。 8. CERTIFICATE OF ORIGIN 原产地证书 确定货物的特定表格,政府或机构授权签发,证明证书相关货物源自特定国家。证书也可以包含生产商、制造商、供货人、出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申报。 注:1. 在这个定义中,国家一词包括国家联盟、地区或国家的一部分。 2. 1974年京都公约附约D.2,修正本京都公约特别附约K第2、3章,及普遍优惠制优惠安排框架中明确了原产地证明的特定形式。 9. CLEARANCE 清关 完成允许货物进入国内使用、出口或进入另一项海关程序所必须的海关手续。 总附约,修正本《京都公约》第二章。 10. COMMERCIAL FRAUD 商业欺诈 违反任何由海关负责执法的法律法规规定,为逃避或企图逃避对商品流通所征收的关税/税款/税费的行为; 和/或, 逃避或企图逃避任何适用于商品的禁止或限制措施; 和/或, 收受或企图收受没有恰当权利收受的任何偿付、补贴或其他支付; 和/或, 注:获取或企图获取损害合法商业竞争原则和做法的非法商业优势。打击商业欺诈CCC手册第二章中列举了商业欺诈案件类型清单。 11. COMPENSATING PRODUCTS 补偿产品 使用内发加工程序在一国生产、加工或修理而获得的产品;或者, 在国外获得,使用外发加工程序生产、加工或修理而获得的产品 注:在某些国家,对与暂时进境进行内发加工或暂时出境进行外发加工在货物描述、质量以及技术特征上相同的进境、出境或国内产品进行加工而获得的产品可能会被视为补偿产品(与同等产品抵销)。 1974年《京都公约》附约E6和E8,及修正本《京都公约》特定附约B第二章,特定附约F第一章和第二章。 12. COMPROMISE SETTLEMENT 协商解决 在违规人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海关(有权)同意放弃对这一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的协议。 注: 海关违规行为协商解决规定于1974年《京都公约》附约H.2.,以及修正本《京都公约》特定附约H第一章 同时可见“海关违规行为的行政解决” 13. CONTAINER 集装箱 一种运输工具(吊斗、可移动箱体或其他类似结构) 完全或部分封闭构成装载货物的箱体 具有永久性质,足够坚固适合重复使用 经特别设计,便利货物适合一种或多种运输模式下的存储而无需中途重装 现成处理设计,特别是从一种运输模式转换到另一种运输模式 易于填装和清空设计 内部容量为1立方米或以上 “集装箱”应包括适用于该型号集装箱的附约和设备,只要这些附约和设备随集装箱携带。“集装箱”一词不包括运输工具、运输工具的附约或零部件、包装或托盘。“可装卸车身”应视为集装箱。 注: 暂时进境的集装箱设施在《伊斯坦布尔条约》(附约B.3.)和1972年《海关集装箱条约》有规定。后者还就接受集装箱施加海关封志后进行国际运输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1975年《根据TIR手册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税协定》也对国际转关运输中使用集装箱进行了规定。 14. COUNTRY OF ORIGIN OF GOODS 产品原产国 为适用海关关税、数量限制或其他与贸易有关的措施而制定的标准所定义的产品生产、制造的国家。 注:在这一定义中,“国家”可能包括若干个国家,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一部分。 15. CUSTOMS 海关 负责实施海关法、征收关税和税费,适用与货物进出口、转移、存储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政府机构。 注: 这一术语也用于指代海关的任意部分或其主要或下属部门。 这一术语也作为形容词与海关关员、关税和税费、货物监管或其他任何在海关权限之内的事务连用(海关关员、关税、海关办公室、海关申报)。 修正本《京都公约》总附约第2章 16.CUSTOMS CLEARING AGENT 报关员 向海关办理货物通关业务的人员,代表他人直接处理海关事务。 注: 1.报关员的实例有报关代理人,报关行工作人员和运输经纪人。 2. 一些国家要求报关员或报关行取得海关行政许可或被海关授予证书。 3. 参见“第三方”的解释。1974年《京都条约》附件。 17.CUSTOMS CONTROL 海关监管 海关为确保《海关法》得以有效实施所采取的措施(*)。 注: 这些措施可以是广义的,即指向所有进入海关关境的货物,也可以是狭义的,特别针对如下情况: a) 货物的位置 b) 货物的原产地(涉及到高税率等) c) 适用于这些货物的海关手续(海关过境等) (*)《京都条约》修订版第二及第六章 18.CUSTOMS DECLARATION 海关申报 以海关所规定和认可的形式,向海关提供所需的任何信息和细节。 注: 1. 本项包括以电子手段进行的申报。 2. 本条同时涵盖经过红绿通道系统的旅客的申报行为。 19.CUSTOMS FRAUD 海关犯罪 任何人为逃避或试图逃避全部或部分的税款,所做出的欺瞒或试图欺瞒海关的行为,或为取得有悖于《海关法》相关规定的利益,违反海关所颁布的政策法令的行为,即构成海关犯罪。(*) 注: 1 在有些国家,欺瞒海关的行为只有在存在主观故意时才构成海关犯罪。 2.由于疏忽所造成的误报不视为海关犯罪。 3在一些国家或海关关境内,以政府其他机构名义所做出的违反海关法令条款的行为不视为海关犯罪。 Nairbobi Convention. (*)《内罗毕公约》 20.CUSTOMS LAW 《海关法》 规范货物的进口、出口、运输、存储和海关的行政行为的法定和控制条款,以及海关在其法定权限的基础上所制定的相关规章。(*) 注: 海关法一般包括如下条款: ——海关的作用、权力和责任,以及相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各种海关手续,以及各种海关申请所需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进出口税费的相关要素 ——违反海关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申诉的手段和方法 (*)《京都条约》修订版第二章 21.CUSTOMS OR ECONOMIC UNION 海关或经济联盟 作为由世界海关组织成员组成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它有权通过成员共同加入的公约实施对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立法,并根据内部程序,有权决定签署、批准国际文书。 注释 “海关或经济联盟“一词的内容包含在联合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相关公约之中。 22.CUSTOMS PROCEDURE 海关手续 所有这些必须由相关人员和海关依据海关法律进行操作(*)。 注释1、这些手续可能包括植物检疫、动物检验、移民、货币流通和许可证规定。2、各海关间的处理程序与措施需依据京都公约(*)总附件,经修订的京都公约第2章 23.CUSTOMS SEAL 海关加封 由一个封条和一个封锁组成的特制构造。海关关封用于海关的特定流程(特别是海关转关),通常为使被施封货物引起注意以避免非法干预。 注释 海关关封通常使用在货物外包装、集装箱、运输工具的装卸容器等;也可以用于区分不同货物。 24.CUSTOMS TRANSIT 转关运输 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所在地运至另一个海关所在地的海关监管流程。 注释 1.海关通常允许货物在海关监管区域内转关运输: (1)从一处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再从一处设有海关的地点出境(通运货物转关); (2)从一处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运往境内另一处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口转关); (3)从境内一处设有海关的地点运往出境地海关(出口转关); (4)从境内一处设有海关的地点运往境内另一处设有海关的地点(国内转关)。 上述四种转关模式统称为“国际转关运输”。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货物在跨越一个或多个关境时,海关转关操作不外乎上述四种情况。 2.1974年《京都条约》附件E.1.,1975年修订后的《京都条约和TIR carnets框架下货物国际运输海关会议》明细附件E第一章就转关运输进行了阐述。 25.CUSTOMS TRANSIT OPERATION 海关过境手续 在海关管制下将货物从一处海关运到另一处海关的海关手续。(*) (*)根据1974京都公约附件第一章以及修订版京都公约附件第一章。 26.EQUIVALENT COMPENSATION (Compensation équivalente) 替代补偿 系指依据某些海关制度,要求出口或者进口货物在品名、质量和技术特征方面与之前已经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相同。(*) 注释 1. 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国际运输中使用的集装箱海关处置公约》的规定,该术语指复出口或者复进口的某个集装箱应当与先前进口或者出口的另一个集装箱属于同一类型。 2. 在某些国家,该制度仅仅用于因为出现了来自于与那些已经出口或者进口货物的相同货物的补偿产品,而解除进口加工或者出口加工中的暂准进出口。 3. 在某些国家,该制度也可适用于那些将要被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 (*)参见《京都公约》(修正本)专项附约六第一章和第二章指南。 27.EQUIVALENT GOODS (Marchandises équivalentes) 替代货物 系指在品名、质量和技术特征方面与供进口或出口加工的进口或出口货物相同的货物。(*) 注释: 1.该术语或概念被用于《京都公约》(1974)附约E.4(退税),E.6(进口加工的暂准进口),E.7(货物的免税替换)和E.8(出口加工的暂准出口)。 (*) 《京都公约》(修正本)专项附约六第一章和第二章。 28.FREE TRADE AREA (Zone de libre échange) 自由贸易区 系指由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后,其关税领土所形成的实体。区域内的国家具备如下特征: ——对于有关来自自由贸易区范围内任何国家的产品免除关税, ——每个国家保留海关税则和海关法, ——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的每个国家在海关和经济政策上保持自主, ——考虑到不同的海关税则以及防止出现贸易偏差,贸易应当建立在适用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 ——在自由贸易区内消除限制性贸易规则。 29.FREE ZONE (Zone franche) 自由区 系指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进入这一部分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费而言,通常视为在关境之外。(*) 注释: 1.商业自由区和工业自由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在商业自由区,货物被允许作后续处理,但通常禁止加工制造。在工业自由区,货物可以依据授权加工处理。 2.在《京都公约》(1974)附约F.1中,涉及到自由区的规定。 3.在一些国家,自由区被赋予其他不同的名称,例如“自由港”,“保税仓库”或者“对外贸易区”。 (*)《京都公约》(修正本)专项附约四第二章 30.FRONTIER TRAFFIC (Trafic front alier) 边境贸易 系指在两个毗邻的边境地区,边民之间进行的进出口货物贸易 注释 1.边境贸易应依据专门的海关法规。 2.在《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8和D、《京都公约》(1974)附约F.3以及《京都公约》(修正本)专项附约九第一章中,涉及到适用于边境贸易的海关便利规定。31.GOODS DECLARATION(Déclaration de marchandises) 货物申报: 指相关人员根据海关规定的货物申报程序及程序要求提供的货物详情所做出的规定形式的陈述报告。 注意: 根据国家规定,相关人员可能是货物的进口商、出口商、所有人、收货人、承运人等,或其法定代表人。 32.GUARANTEEING ASSOCIATION(Association garante) 担保协会: 指被作为一项国际协议合同缔约方之一的海关所批准的、为保障根据本协议条款应当支付给该合同缔约方海关的一切合法款项得以支付的组织,并且该组织隶属于保障链。 注意: 1、担保协会通常建立于为便于货物的临时入境或国际运输而制定的国际协议,例如:阿拉木图、伊斯坦布尔和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2、在“保障链”、“担保协会”和“发行协会”三个术语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33.GUARANTEEING CHAIN 保障链: 担保协会所隶属的国际组织所执行实施的担保计划。 注意: 1、保障链通常建立于为便于货物的临时入境或国际运输而制定的国际协议,例如:阿拉木图、伊斯坦布尔和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2、在“保障链”、“担保协会”和“发行协会”三个术语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34.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知识产权 包括以下权利: 1. 版权及相关权利。 2. 商标权:某一制造商或商家用以确定自己的商品并使之区别于其它产品而使用的任何标志,包括文字,名称,字母,数字,图像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意组合。 3. 地理标识,也就是指识别某货物来源于某领土或该领土内的某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4. 工业品外观设计。 5. 专利权,此项权利适用于技术范畴内的任一项发明,不管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其是新型的,包含创新要素并能用于工业制造,均能产生专利。 6. 集成电路的布局设计(又称拓扑图):受保护的布局设计或者包含受保护布局设计的集成电路。 7. 对未透露信息,如商业秘密或者机密性商业信息的保护。 注:1. 此专业术语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定义。 2. 这只是一个大致的定义,海关部门在援引知识产权相关法规时,应参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35. internal traffic 国内运输 是指对于在同一关税区内登上并离开运输工具的人,以及装上再卸下的货物的运输。 注:1. 另一术语“internal transport”也是指同一意思。 2. 根据《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以及《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3和C)的规定,暂时进境程序下适用的运输方式都可用于国内运输。 36. issuing association 签发机构 是指经海关核准授权能够签发ATA,CPD或者TIR单证的机构,此类机构直接或者间接隶属于担保链。 注:1. “担保链”,“担保机构”以及“签发机构”之间存在着联系。 2. 在某一协约成员国的关境内,此类签发机构的运作必须经由此成员国的海关核准授权。 37.IMPORT DUTIES AND TAXES (Droits et taxes à l’importation) 进口税: 基于或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关税和所有其他税、税收或费用,但不包括任何由海关以其他国家机关名义给予或代为征收的以提供服务的成本为限的费用。 (*)修订后的京都条约附件第2章。 38.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roits de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知识产权: 下列权利: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所有标志,包括文字、名称、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组合,或者制造商或商人为了识别其商品、使其商品与其他人制造或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所运用的以上因素组合而成的标志; 3、地理标志:能够确定一个产品原产于某国领土或其某个区域或地方,并且商品的特定质量、名声或其他特征基本上归因于该原产地;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涉及所有技术领域的、不论是产品还是工序的发明,只要它们是新的,包含了创造性环节,并且可为工业需求所用,即可成为专利; 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扑图):已被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被保护的布图设计所包含的集成电路; 7、对例如商业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信息等未被披露信息的保护; 注意: 1、该词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定义。 2、该定义较为宽泛,海关当局在具体应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权利,包括处理假冒商品交易时,应参考TRIPS协议内容。 39. letter-post items 函件 是指现仍生效的《万国邮政联盟税法》(*)所谓“函件”的信件,明信片,印刷品,文献资料等。 注:根据《万国邮政联盟税法》的规定,此类“函件”须与海关申报单一并提交才能生效。 (*)1974年《京都公约》中的附约F4以及修订版《京都公约》第二章中的专项附约J。 40. means of transport for commercial use 商用运输方式 是指用以有偿载人或者运输工商业货物的各种船舶(包括船用或者非船用的救生艇以及驳船,水翼艇),气垫船,飞行器,路面交通工具(包括拖车,半拖挂车,以及各种交通工具的组装形式)或者铁路车辆。 注:1. 关于商用运输方式方面的海关手续具体可见1974年《京都公约》中的附约A3以及修订版《京都公约》第三章的专项附约J。这些附约包含了国际运输中的各种商用运输方式,其中对“商用运输方式”一词的定义包括商用运输中必备的常用零部件,配件和设备,以及油箱中所用的润滑油和燃料。 2. 在某些国家,“conveyance”这个词语与“means of transport for commercial use”意思相同。 3. 参见《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C条款1中的注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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