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主要内容是为了使反间谍法既有利于专门机关行使职权,又能规范权力运行。反间谍工作一般由国家元首或政府军队首脑直接控制,由国家或军队的专门机构组织实施,高度缜密进行,消极措施和积极措施相结合。通常分为防御型反间谍和进攻型反间谍。防御型反间谍主要是通过例行安全保密检查、入境人员监控、失泄密案件调查、反间谍侦察等手段,防范和打击间谍接触己方机密要害部门人员、文件、设施等潜在工作目标而进行的专业性工作。进攻型反间谍是运用“打入”和“拉出”的办法,通过秘密派遣、逆用敌间、外线监视等手段,对国外间谍机关针对己方的间谍活动展开调查,以获取敌间谍机关的活动方式方法,敌间谍部署、间谍招募手法,敌间谍技术发展及间谍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反间谍工作一般由国家元首或政府军队首脑直接控制,由国家或军队的专门机构组织实施,高度缜密进行,消极措施和积极措施相结合。基本要求:1、协调一切侦察力量和反情报力量,相互配合,确保国家安全和军事行动顺利展开;2、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和部署反情报力量;3、集中掌握敌方反情报活动信息,迅速采取对抗措施和相应行动,争取情报斗争的主动权;4、针对敌方反情报的具体情况制定周密的情报获取计划和应急方案。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根据相关规定做好有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是指什么?
《反间谍法》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法律都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反间谍法》的目的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依据】《宪法》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等。《反间谍法》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2、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3、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六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二十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原则;2、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原则;3、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具体如下:1、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2、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3、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4、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5、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6、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7、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8、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制定本实施细则。2、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3、《反间谍法》所称“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所称“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4、《反间谍法》所称“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确认。5、《反间谍法》所称“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敌对组织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确认。6、《反间谍法》所称“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一)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二)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7、《反间谍法》所称“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8、下列行为属于《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一)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二)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三)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四)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六)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七)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八)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9、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10、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依据《反间谍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11、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12、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13、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反间谍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14、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15、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履行《反间谍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推动落实防范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责任。16、下列情形属于《反间谍法》第七条所称“重大贡献”:(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17、《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18、《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第四章法律责任19、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下列情形属于《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立功表现”:(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四)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21、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间谍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反间谍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2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的,依照《反间谍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23、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反间谍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4、对涉嫌间谍行为的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境。对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个人,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并决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驱逐出境的境外个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入境。第五章附则25、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细则的有关规定。26、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