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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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的官职是什么?

从隋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设的都有:1、大理寺卿:掌平决狱讼。大理寺卿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2、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隋初为正四品上,炀帝时改为从三品。唐时为从四品上。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3、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北齐时为七品,隋时为正七品下。唐时为从六品上。北宋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职事官。明初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五品。清初满员正四品、汉员正六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正六品。4、寺正:有时也称大理正。是大理寺下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是审案官中品级最高的一种,掌审理具体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复审案件。唐时还规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应处斩时,由大理寺正担任监斩官。北齐时为六品。隋时为正六品下。唐时为从五品下。宋时为从七品。明、清时为正六品。5、评事:清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均为司法官,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隋时始置,为正九品。唐时为从八品下。宋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明朝升为正七品。清初为正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为正五品,九年复降为正七品。6、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书、簿籍及案件档案的建立等。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兼总务。7、录事:与主簿相类似的职责,品级比主簿低。8、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复审疑难案件。若本寺的疑难案件,则可参与评议。9、狱掾或狱丞或司狱:即大理寺的监狱长。司务:明、清时置,从九品。掌本寺文件的出纳。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大理寺卿

唐朝,大理承相当于现在什么官职?

唐朝的大理寺丞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下的分管副院长。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丞一般为主官副职之称,大理寺的主官为大理寺卿,其次才是大理寺少卿、大理寺寺正、大理寺丞,丞之职在正刑之轻重。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唐制,丞断罪后,须经大理正审核。扩展资料:大理寺的历史沿革: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理寺

明朝天启时期陕西巡抚都是谁

陕西巡抚设于清朝顺治元年(1644),驻西安,明朝并没有这一说法。您问的可能是山西巡抚,明朝天启年间共有四位山西巡抚,分别是:
1、徐绍吉:四川保宁所人,万历四十八年~天启二年(1620年~1622年),因病被免。

2、刘策:山东武定州人,天启二年~天启四年(1622年~1624年),回都察院协理院事。

3、柯昶:福建莆田人,天启四年~天启五年(1624年~1625年),乞休。

4、曹尔桢:直隶兴州后屯卫人,天启五年~天启七年(1625年~1627年),升户部右侍郎。


1.提刑官和大理寺卿是不是一样的?

1不一样。提刑相当于中央派到地方的监察刑狱的官员,大理寺卿相当于现代的法院检察院监狱等部门的功能,是中央的全国最高的刑狱官之一。

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提刑官,是中国宋代特有的一种官职名称。相当于现在的法医这一概念。 提点刑狱公事是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的长官,由朝廷选派,三年一换。提刑司是“路”级的司法机构,主要掌管刑狱之事,并总管所辖州、府、军的刑狱公事、核准死刑等,也有权对本路的其他官员和下属的州、县官员实施监察。 提刑司原隶属转运使管辖,宋真宗时分出。
与南宋对峙的金朝,在“路”一级置有提刑按察司,类似宋代的提刑司,设按察使。元代沿袭金代提刑按察司,在“道”一级置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到了明代,在省级设置提刑按察使司,清代改为按察使司,主要负责一省的刑狱诉讼事务,同时对地方官有监察之责,但按察使之上增设了巡抚一职,独揽一省大权。可以看到,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是沿袭金朝的提刑按察使,后者可能受到了宋代的提刑官的影响。

大理寺卿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大理寺作为封建朝廷最高审判机关之一。秦时称为廷尉,汉因之。汉景帝中更名大理,其后时称大理,时称廷尉。北齐置大理寺。隋承北齐之制置大理寺,唐以后的各个朝代均承前朝之制设大理寺。唐高宗、武则天时也曾一度改名详刑寺、司刑寺。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2“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正四品官衔。

3
秦朝,中尉。中尉,掌京师治安、防备水火盗贼之事。
汉朝,中尉。
隋朝,京兆尹、河南尹。
唐朝,京兆尹、河南尹(另有京兆府牧、河南府牧,以亲王任,不知事)
宋朝,赤县知县事。
明代京城治安管理采取了多机构共管的方式:五城兵马司负责京城日常秩序的维护;锦衣卫通过"密缉"的方式参与京城治安管理理作为监察机构的都察院派巡城御史监督、协调京城治安管理.


大理寺和刑部有什么区别?

隋唐时期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御史台掌管监察文武百官。但也可参与冤案大案的审理。因此形成了大理寺的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御史台主管监察的司法审判制度。大理寺和刑部因时代的不同关系也就不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制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十恶”、“五刑”等制度,还设立了“八议”、“官当”等法律制度。同样在司法机构上也是最完善的,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三权分立式的司法审判制度。  大理寺由原来廷尉转化而来,在北齐时期曾用过“大理寺”的称谓,是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掌管审理全国处于流刑以上的案件。拓展资料1.大理寺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亦袭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2.刑部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基本来说,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明代废除三省,只存六部,故刑部职权大为提高,不过明代有一点特殊,它的特务机构即锦衣卫和东厂、西厂特别发达,故至明中、后期时,基本对官员甚至包括普通百姓,锦衣卫和东西厂的处罚、行刑范围大大超过了刑部。清代虽然废除了明代的特务体制,但满人岐视汉人至甚,虽不象蒙元一般将人民分成四等人。但满汉界限还是很分明的,汉人民众包括官员,基本由刑部处罚,但对于满人(其时称为“旗人”)只能由全满人担任的“步兵衙门”和“宗人府”来处罚,汉官不得过问。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理寺百度百科。刑部

请问古代县尉官居几品?

从八品下
唐代官职从高到低为:
正一品:太师、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
从一品:开府仪同三司、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骠骑大将军
正二品:特进、辅国大将军、上柱国
从二品:尚书左仆射、尚书右仆射、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京兆府牧、河南府牧、太原府牧、大都督、大都护、光禄大夫、镇军大将军、柱国
正三品:侍中、中书令、六部尚书、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各卫大将军(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左右羽林卫、左右千牛卫等)、太子宾客、太常卿、宗正卿、太子詹事、散骑常侍、金紫光禄大夫、冠军大将军
从三品:御史大夫、秘书监、光禄卿、卫尉卿、太仆卿、大理卿、鸿胪卿、太府卿、司农卿、国子祭酒、少府监、殿中监、将作监、各卫将军、上州刺史、京兆府尹、河南府尹、太原府尹、大都督府长史、亲王傅、银青光禄大夫
正四品上:尚书左丞、尚书右丞、吏部侍郎、太常少卿、太子左庶子、太子少詹事、太子左卫率、太子右卫率、太子左内率、太子右内率、太子左监门率、太子右监门率、中州刺史、上府折冲都尉
正四品下:尚书右丞、户礼兵刑工五部侍郎、太子右庶子、太子左谕德、太子右谕德、各卫中郎将、下州刺史
从四品上:秘书少监、光禄少卿、卫尉少卿、宗正少卿、太仆少卿、大理少卿、鸿胪少卿、司农少卿、太府少卿、太子左卫副率、太子右卫副率、太子右内副率、太子左内副率、太子左监门副率、太子右监门副率、太子亲卫中郎将、太子勋卫中郎将、太子翊卫中郎将、太子率更令、大都护府长史、亲王府长史
从四品下:国子司业、少府少监、将作少匠、京兆府少尹、河南府少尹、太原府少尹、大都督府司马、大都护府司马、亲王府司马、上州别驾、中府折冲都尉
正五品上:谏议大夫、御史中丞、国子博士、中书舍人、太子中允、都水使者、万年县令、长安县令、河南县令、洛阳县令、太原县令、晋阳县令、奉先县令、亲王府谘议参军事、亲王府典军
正五品下:太子中舍人、尚食奉御、尚药奉御、中州别驾、下府折冲都尉
从五品上: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吏部郎中、司封郎中、考功郎中、户部郎中、度支郎中、礼部郎中、祠部郎中、主客郎中、兵部郎中、职方郎中、驾部郎中、库部郎中、刑部郎中、都官郎中、比部郎中、工部郎中、屯田郎中、虞部郎中、水部郎中、秘书丞、著作郎、太子洗马、尚衣奉御、尚舍奉御、尚乘奉御、尚辇奉御、诸陵令、亲王府副典军、上州长史、下州别驾
正五品下:大理正、太常丞、太史令、上州司马、亲王友、上府果毅都尉、驸马都尉
正六品上:太学博士、太子舍人、中州长史、太子典膳郎、太子药藏郎、京兆府诸县县令、河南府诸县县令、太原府诸县县令、中府果毅都尉、亲卫校尉、勋卫校尉、翊卫校尉
正六品下:千牛备身、备身左右、太子文学、下州长史、中州司马
从六品上:起居郎、起居舍人、员外郎、光禄丞、卫尉丞、宗正丞、太仆丞、大理丞、鸿胪丞、司农丞、太府丞、国子助教、符宝郎、通事舍人、秘书郎、著作佐郎、侍御医、诸卫长史、下州司马、亲王文学、亲王府主簿、亲王府记室参军、上县县令
从六品下:侍御史、少府监丞、将作监丞、国子监丞、太子内直郎、太子宫门郎、下府果毅都尉、亲王府校尉
正七品上:四门博士、太子左卫率府长史、太子右卫率真府长史,上中县县令、大都督府录事参军、大都护府录事参军、亲王府诸曹参军、太子千牛
正七品下:尚衣直长、尚舍直长、尚乘直长、太子通事舍人、上府别将
从七品上:殿中侍御史、左补阙、右补阙、太常博士、太学助教、九寺主簿、太子左内率府长史、太子右内率府长史、太子左监门率长史、太子右监门率长史、太子侍医、太子率更丞、中县县令、京县县丞、上州录事参军、中府别将
从七品下:太史丞、少府监主簿、将作监主簿、国子监主簿、掖庭局令、上署(太乐、太医、太官、左藏、典客、上林、太仓、左尚、右尚等署)令、下县县令、下将别将、诸陵丞、公主家令、上州诸司参军
正八品上:监察御史、协律郎、诸卫录事参军、中署(右藏、织染署)令、中州录事参军、太医博士
正八品下:内仆局令、下署(太卜、珍馐、良酝、守宫、武器、司仪、河渠、甲坊等署)令、各卫诸曹参军、中州诸司参军、亲王府参军、京兆府参军、太原府参军、河南府参军大都督府参军、大都护府参军、府辖诸县县丞、备身
从八品上:左拾遗、右拾遗、四门助教、下州录事参军、上县县丞、府辖各县主簿、太子左卫率府录事参军、太子右卫率府录事参军、折冲府旅帅
从八品下:大理评事、太医丞、太子左春坊录事、太子右春坊录事、太子食官署令、太子典仓署令、掖庭局丞、上署丞、下州诸司参军、中县县丞、亲王府典签、府辖各县县尉、公主家丞、太子备身
正九品上:校书郎、太祝、太子左内率府录事参军、太子右内率府录事参军、太子左监门率府录事参军、太子右监门率府录事参军、太子内坊典直、中署丞、下县县丞
正九品下:正字、太子校书、内仆局丞、下署丞、上县主簿、折冲府队正
从九品上:御史台主事、秘书省主事、殿中省主事、奉礼郎、太子正字、弘文馆校书、太医署助教、京兆府录事、河南府录事、太原府录事、九寺录事、少府监录事、将作监录事、都督府录事、都护府录事、上州录事、上下县主簿、上中县县尉
从九品下:内寺省主簿、国子监录事、亲王府录事、崇文馆校书、算学博士、太医署按摩博士、太医署医正、太卜署卜正、太官署监膳、太乐署乐正、大理寺狱丞、下州参军、下县县尉、折冲府队副


唐代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什么单位

唐代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谳治、平反刑狱的官署。始设于北齐,隋 、唐、宋及以后的元明清各朝,皆沿袭旧制,设大理事少卿一人,官秩为正三品;评事少卿二人(亦称左、右评事),官秩为正四品。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天下刑名,维持司法公正,防止产生冤假错。在中国历史上,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法司之间的分工是,刑部职掌天下刑名;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扩展资料唐代大理寺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范作用。唐代的中央审判机关称大理寺,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徒、流案件的判决权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唐朝的司法系统分成三块,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在唐代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京师徒刑以上案件以及州县呈报的疑难案件,经过大理寺审定后送交刑部复核,再申报中书门下,重大案件及死刑要奏请皇帝批准。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理寺三法司

在唐朝,大理寺是一个什么部门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唐前期,大理寺所能处理的只是在京百官司官吏和“非籍贯在京”的普通百姓所犯的徒以上的罪案,其余徒以上罪案由河南府、京兆尹负责。可见唐前期大理寺只是与京兆、河南府共同分享两京地区的司法政务处理权。唐后期,从广德元年起,案件都必须先经过大理寺正断,刑部详覆之后,再以奏状向皇帝报告,最后皇帝将案件及大理寺、刑部的意见出付中书门下商量处分。之后经德宗朝、宪宗朝,该制度又有所反复。直到穆宗朝方才实现了“天下刑狱,须大理正断,刑部详覆,下中书门下处分”的机制。至此,唐代司法政务必须经大理寺正断,刑部复核的新机制形成。大理寺也由唐代前期的两京地方司法机构成为皇帝处理天下奏狱的具体审判机关。扩展资料大理寺机构设置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 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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