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委托加盟?
委托加盟
1.制度规划:
加盟主(者)缴交加盟金及保证金予连锁总部(加盟金依接店业绩之高低不同而略有差异,保证金一般而言亦可用房屋设定来代替,不一定需要现金),总部则依加盟主之居住区域等条件提供几个合适的直营店给加盟主选择其一来承接(亦有新开店,但较少),在投资成本上,店铺的装潢、租押金及生财器具等开办费由总部负责;接店后之管销方面,加盟主负担人事、水电、电话、盘损及店内消耗品等费用(总部有部份补助),连锁总部则出具贩售之商品与支付房租等;营业商品的规定上,加盟店只能销售总部提供的商品,而且统一由总部供货及物流配送;营业的利润方面,加盟主必须将每天的收入于隔日汇至总部,然后每个月再依比例将营业的毛利欧得由双方拆帐分配,分配的比例一般而言是连锁总部与加盟主约为6:4上下。
2.说明:
委托加盟的连锁总部及加盟主是彼此类似合伙人或总公司与阶司之关系,加盟主支付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予总部以取得连锁经营的权利。
委托人是什么意思?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定义如下: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 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 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托人是指在信托关系中,依信托意图管理被授予的信 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受托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托经营能力的法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但某些国家的法律对受托人人数有限制。
受托人有普通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和公职受托人之分, 其中,基于财产授予人委任而产生的受托人为普通受托人; 基于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受托人为司法受托人;依政府委派而 取得受托人地位的公职人员为公职受托人。受托人可以辞退委任,也可以基于全体受益人的合意或 法院判决而被撤职。按照英、美、法观念,受托人对信托财 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即由信托条款所明确授予的以 及那些虽未明确授予但为实现信托意图所必需的财产支 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