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质询案?
质询案指人民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一种书面文件。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必须按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提出质询案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询的机关书面或口头答复。扩展资料: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并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及其部门,不能是机关及其部门里的某个人。全国人大代表可以质询的对象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代表可以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质询案
如何理解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
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的迫切要求。中共中央于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首次提出了询问和质询制度,使得询问和质询作为一项全新的党内监督制度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制度安排。
一、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询问或质询主体
询问或质询主体是指谁有权提出询问或质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内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就是指省(市区)、地(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党委委员和纪委成员,而党的其他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其它党员(包括党代表在内)都不在询问和质询的主体之列。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乡镇党委成员等等都不在询问和质询的主体之列。
2、询问或质询客体
询问或质询客体是指接受询问或质询的对象。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询问或质询的对象应当分别是其所在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3、询问或质询内容
询问或质询内容是指询问或质询所指向的客观对象,它既是询问或质询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询问或质询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提出询问和质询的内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4、询问或质询方式
关于询问或质询方式,《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询问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但质询则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
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询问或质询的提出与受理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对于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询问或质询必须署真实姓名;有关部门对于询问应当作出说明,对于质询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出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针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二、完善这一制度的基本构想
从现行询问和质询制度来说,还存在着一些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需要明确一个接收询问或质询的专门工作机构;需要对询问或质询的客观标准做出明晰规定;询问或质询的程序性规定还要更加细致化;以及平衡询问或质询主体和客体的权责关系。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关于完善这一制度的基本构想。
1、询问或质询主体
党内询问和质询的现有主体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目前询问或质询的主体范围太窄,不利于加强监督的初衷。我们认为,近期可以适时启动党代表在党代会期间的询问权,以提高党代表审议党代会报告、纪委报告的质量;同时进一步明确在行使询问或质询的过程中,主体享有以下权力:一是询问或质询权,即质询人有在公开举行的质询会上依据事实质询对象提出疑问、弄清事实的权利;二是表决权,即质询人有针对质询对象的答复表示满意与否的决定权;三是追究权,指在质询程序终结时,质询人享有提出追究质询机关负责人相应责任或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的权力。此外,还应使质询主体享有受法律保护权、事前知情权、事中列席权、事后反馈权等。
2、询问或质询客体
在现有的基础上,配合适时启动党代表对党代会报告询问制度的要求,询问的客体可增加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另外,在所有询问或质询过程中,询问或质询对象主要负有两项义务:一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询问或质询案所提出的问题如实做出答复;二是严格执行质询人对答复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3、询问或质询内容
询问或质询内容应当是询问或质询对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条例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地方党委、纪委委员只能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而不能对全会决议、决定本身提出询问或质询,也不能对党委、纪委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询问或质询,这一规定应当坚持。考虑到启动党代表在党代会中的询问权的要求,询问的内容还应包括党代会上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
4、询问或质询受理机关
就询问或质询议案的受理而言,应该有明确的受理机构或对象。如可以明确规定由询问或质询主体所在委员会的办公厅(室)接受并转达和督办,由被询问或质询的具体对象受理。
5、询问或质询程序
质询程序是指行使质询权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一般说来,质询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四个阶段:提起阶段、受理阶段、答复阶段、处理阶段。需要对这四阶段的程序都做出合理细致的规定。
可以预见,随着党内询问或质询制度在党内的实行以及相关配套实施办法、措施的完善,必为加强和改善党内监督、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进程发挥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人大监督中的质询和询问有什么区别
质询和询问都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方式,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1、性质不同。质询必须以质询案的形式提出,属于议案的一种,一般是针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中比较重大的问题并要求作出答复,带有批评性和强制性。而询问只具有介绍、说明的性质,帮助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有关报告或议案的情况,以便于审议和表决,不具有议案的性质。
2、提出的法定条件不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即必须写明质询是针对政府或者政府的哪个部门、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的;必须写明质询什么事情和为什么质询。而提出询问则没有人数方面的规定,也没有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3、处理程序不同。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比较复杂。它要由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是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还是在有关的会议上口头答复。如因提出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确实难以在本次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的,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经征求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同意,也可以决定由被质询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提出书面答复或者在有关的会议上答复。在代表大会期间,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同时,受质询机关的口头答复人须是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而询问的运作程序则简便、灵活多了,没有规定要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询问与否。一般采取随问随答的方式,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代表个人即可以提出询问。对回答询问的人也没有严格要求,一般由有关机关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即可。
质询权和询问权有何区别
质询权人民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的一种权利。人民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质询权必须依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行使质询权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质询的对象必须是本级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询问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例作出具体的分析。
辩论质询怎么做
质询同样可以叫做盘问,一般这是二辩的任务,至于做质询,最好是连环的问题,这个需要提前充分的准备,问题的方向要根据一辩的论点走。比如说自由与压力谁更有利于青少年发展,你可以问一下对方自由与压力是否相对的,当然对方一般会说,有些时候是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然后又问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否相对,然后有可能说,一定程度上是的。因为辩论不是一个人的事情你想得到的,对方不一定会给你,基本上都是模棱两可的答案。如果对方说是的,那我们就可以问,压力大好还是压力小好,他肯定说小好,然后这样就可以问对方,既然压力与自由相对,那么压力小自由就大,那不就是说自由比压力更有利于青少年发挥潜能吗。总的来说质询就是问你想得到的答案,然后得到答案后进行总结,总结的才是你问问题的目的,不要舍本逐末。希望能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