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的初税亩制度对后世有什么影响?
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旧制度,改行“初税亩”。即不分义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必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税率都为产量的百分之十。与此同时,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鲁国“初税亩”改革,是夏商西周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初税亩”的实行承认了土地的私有。也就是说,初税亩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所以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初税亩的内容是什么
初税亩,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原来的“井田制”,是九百亩中取一百亩,即一个小生产单位,一共耕种了112.5亩土地,其中12.5亩土地的产品为应缴纳的税额,税率为0.111111(循环小数,计算方法为12.5/112.5,)。而在初税亩之后,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即一个小生产单位,一共耕种了112.5亩的土地,其中22.5亩土地的产品为应缴纳的税额,税率也就变成了0.2,(计算方法为22.5/112.5)。简介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这种按耕地的实际亩数收取实物赋税的做法,与“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而衰征”,虽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而衰征”,仍是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之上的,而鲁国初税亩的实施,等于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初税亩
相地而衰征和初税亩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什么?
选C。主观目的即为这两个政策的实施者推行政策的目的。相地而衰征是齐国管仲推行的,初税亩是鲁国政府推行。这两个政策都是春秋末期的奴隶主统治(A错误,D错误)的国家政府推行的。因此,目的是为了富国强兵。至于A,两国政府当时已无法阻止私田的发展,并且两个政策的实行实际上是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并且政府也没有必要限制私田。
看完历史书,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秦国商鞅的“令民为什伍”啥意思?
这里的公田就是井田,除此之外的田,都称为私田。 一、《国语齐语》记载:“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韦昭注:“相,视也。衰,差也。视土地之美恶及所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即分别土地质量的好坏,按亩征税。《管子大匡》:“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尹知章注“案田而税”说:“案知其壤?而税之。”这与韦昭所说的“视土地之美恶及所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的原则是相同的,只是《大匡》的记载规定了征税的具体办法。“相地而衰征”,一方面是废除了西周以来的贡纳制,一方面是承认了土地私有权,总之是破坏了奴隶制的“井田制”。 在中国奴隶制下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是国有亦即王有,那时没有个体土地私有者。大约从西周末开始有了私人开荒的私田,春秋以来随着铁器用于耕作,私人开垦的土地日益增多。原来这是不合法的,对私田实行征税,也就是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郭老说:“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五九四年)才‘初税亩’,是在东迁后一七六年。‘初税亩’的意思是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合法地承认公田和私田的私有权,而一律取税。这就是地主阶级的正式成立。经过这一合法承认,土地私有权是被确定了,但私田却不能免税了……”(《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3页)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较鲁国“初税亩”大约早八十多年,而两者的性质是一样的(《左传》是鲁国的国史,它说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是说鲁国于这一年开始税亩)。 二、管仲在经济方面的改革,首先是着眼于农业税制,调整分配关系,即实行“相地而衰征”的新的土地租税制度。这是农业生产关系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它比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的“初税亩”要早70多年。 管仲的经济改革为什么首先从“相地而衰征”开始呢?这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就主观而言,管仲认为要想成就一番大事业,必须从农业入手。因为农业在整个古代世界是一个决定性的经济部门。管仲谙熟强国富民之道,自然要重视农业的改革。就客观方面来说,管仲为相之前,齐国农业生产严重凋敝,土地荒芜,人民流离失所,民不聊生。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士”。土地由国家分配,不准买卖,个人没有处置权。村社农民集体为国家缴纳劳役税,劳动积极性受到压抑。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记载,当时的情景是:“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到了春秋时代,随着铁器、牛耕的普遍使用,这种劳役税制度,受到了生产力发展的强烈冲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的劳动形式,而且有继续发展的强劲势头。由于徭役田和份地分开经营,公私有别,劳动者对公私田的劳动态度也就不一样:在私田上精耕细作,用心经营;在公田上则漫不经心,消极怠工,应付了事。 希望对你有帮助
初税亩名词解释
初税亩:我国最早的税收制度
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的税收制度是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夏朝统治阶级依靠对奴隶劳动果实的占有和强迫臣服部落与平民纳“贡”来维持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商周时期,统治者在土地分封制的基础上,推行“井田制”,以“助”、“彻”的形式征收田赋。
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使用,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井田”以外的荒地得到开垦,“私田”大量增加。另外,随着人口的增加,各级统治者也不断让其奴隶开垦土地,并且隐匿不报,据为私有。另外,诸侯贵族之间通过相互转让、互相劫掠等各种途径,把许多土地转化为私有。“私田”数量急剧扩张。同时,春秋时期,诸侯之间战争不断,军费支出大增,各诸侯国财政紧张,不得不想方设法开辟新的财源。
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因势利导,适应土地私有制这一历史潮流,以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实行“初税亩”。《左传》记载: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秋七月,初税亩。初,是开始的意思;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即“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凭借政治权力对“私田”开始征税,规定不论“私田”、“公田”一律“履亩而税”。从此,井田之外的“私田”开始纳税。“初税亩”取得了预期效果,鲁国财政收入大幅增加,诸侯列国纷纷仿效。
“初税亩”以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不再凭借所有者的身份收取地租,而是凭借国家统治者的身份依靠政治权力按土地数量征税。可见,这种财政收入形式已具有政治强迫性、收取固定性、缴纳无偿性的税收“三性”特征,并形成了法律制度。因此,“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