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佑慈善基金会是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国内首家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由企业家发起并管理运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项目,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2]
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第22条规定,依法登记满2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爱佑慈善基金会注册时是一家非公募基金会,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后,在2018年5月21日已经获得了公募资格。
基金会宗旨:接受并管理捐赠资金,开展社会救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基金会业务范围:(一)设立和资助孤贫、残疾儿童的助养、医疗救助项目;(二)开展和资助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教育支持项目;(三)支持公益慈善领域社会组织发展;(四)提供公益项目的设计实施及管理咨询服务;(五)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六)开展和资助医学研究、医护人员交流和培训、医务社工支持与发展等推动医疗行业发展的项目。[1]
过去十余年,爱佑专注于儿童公益。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包括爱佑童心——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手术治疗项目、爱佑天使——血液病及实体肿瘤患儿医疗救助项目、爱佑晨星——大病患儿医疗救助项目、爱佑新生——病患孤儿医疗养护项目、爱佑安生——困境儿童救助与保护项目等。[3]
今年是爱佑慈善基金会的十五周年,爱佑儿童医疗项目已累计救助患儿超过60,000名。十五年来,在包括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在内的60余个优质伙伴合作医院的见证下,爱佑儿童医疗也经历了一次次自我提升和变革。[4]
未来,爱佑将通过分享自身在传统慈善项目方面积累的经验,引进国际先进的理念与模式,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设立更多创新慈善方面的项目,进一步推动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爱佑慈善基金会
爱佑实行企业化管理,始终坚持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国际化,追求高效、透明以及慈善效果可度量。
在企业家精神的指引下,爱佑始终坚持创新并不断摸索能解决社会问题、促进公益慈善行业发展、产生更大社会影响力的新模式,不断尝试探索适合中国公益慈善行业发展的理念和手法,以丰富的项目实践逐渐形成一套独特的慈善方法论,其承载的更大价值在于为中国公益慈善领域提供可鉴范本。
第一家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
爱佑慈善基金会的前身北京市华夏慈善基金会是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后国内第一家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
第一家由企业家发起并管理运作的民间基金会:
始终坚持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国际化,追求高效、透明以及慈善效果可度量。
第一家不收取项目管理费用的基金会:
基金会日常运营费用以及慈善项目的实施费用均由部分理事另行出资支付。
第一家拥有全球同类项目最大救助规模的非公募基金会:
“爱佑童心”项目已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孤贫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手术治疗项目。
第一家全资举办社会企业的国内基金会:
2012年9月,“爱佑和康”项目连锁机构的第一个项目中心——深圳市爱佑和康儿童康复中心正式开业。
2018年4月25日,第十五届(2018)中国慈善榜在北京发布,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名列公募基金会榜单前十。其透明指数平均得分为93.5分,媒体热度平均得分为99.08分,平均捐赠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
“爱佑童心——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手术救助项目”设立于2006年,是爱佑慈善基金会首个慈善项目。项目采用定点医院合作模式,在全国各地区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为合作定点单位,使更多困难家庭先心病患儿享受优质的医疗检查及手术治疗。
借助“爱佑童心”的成功经验,爱佑相继开展了“爱佑天使——血液病及实体肿瘤患儿救助项目”、“爱佑晨星——大病患儿医疗救助项目”等,救助范围从先心病,扩展到血液病、肿瘤、出生缺陷等多病种儿童救助与康复领域。
为了解决让更多患儿就医“看得起”并且“看得好”的问题,爱佑儿童医疗项目开始突破单点救助,向更宽维度拓展。爱佑设立“爱佑医疗行业支持项目”,为提升医疗发展水平,尤其是儿科诊疗水平贡献社会力量。通过开展包括资助医学研究、医护人员交流和培训、推动医务社工的发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支持、推动人文医疗发展等方面的工作,让中国的儿童医疗行业向前走。
爱佑慈善基金会携手捐赠方和医院,共同打造的人文医疗多元服务活动空间。通过面向住院儿童开展医疗适应、主题活动、床边陪护、健康宣讲等活动,有效缓解儿童患者情绪压力,进而增强儿童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应对能力,切实帮助儿童患者实现住院期间的全方位康复。
2022年6月22日,罗氏制药中国再度携手爱佑慈善基金会,共同启动“2022年罗氏儿童义走”公益项目。[5]
2018年9月10日,荣获第十届“中华慈善奖”。[2]
2021年8月,入选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
2021年9月5日,获得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爱佑慈善基金会,英文名称:AIYOUFOUNDATION,缩写:AY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开展社会救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发起人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302A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设立和资助孤贫、残疾儿童的助养、医疗救助项目;
(二)开展和资助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支持项目;
(三)支持公益慈善领域社会组织发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到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慈善活动;
(二)愿为基金会捐赠财产或愿为本基金会工作;
(三)承认并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优秀公民。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的义务;
(四)维护本基金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它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至5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社会公益支出;
(二)合法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三)基金会日常行政支出;
(四)其它支出。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一次性投资在200万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其它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活动。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资助本基金会已经开展的项目;
(二)资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3年3月21日第一届第12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