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员是什么级别
参议员,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项 合众国参议院议员由各州州议会选举,每州选举参议员二人,任期六年,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于第一次选举揭晓集合后应即尽量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任期应于第二年年末终了,第二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四年年末终了,第三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六年年末终了,俾参议员总数三分之一得于每二年改选一次;在任何一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参议员辞职或其他缘由致产生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得于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选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美国参议员主管美国人事等,总统提名的国家级高级干部,对外宣战,全国进入紧急状态,宪法修改等都要经过美国参议院的审批(投票数超出百分之五十才能算通过),在美国,参议员算是一个国家级干部,权力和我们中国的人大差不多,只不过美国的参议员少了一项财政权,而中国的人大有财政权,但是等级比各州州长低一级或等于各州州长,所以他在中国等级上相当于副省长(省委常委)的级别。
州议员是什么职位
议员: 议会的组成人员。
议员的权利主要有提案权、表决权、对内阁的质询权等。许多国家规定,议员在议院内所有的演说、辩论及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法国、意大利仅以执行职务时的言论和表决为限,联邦德国则规定该种保障不适用于诽谤性侮辱。西方国家的宪法一般都规定,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非经议院同意 、在议会闭会期间非经议院常设性机构的许可,不受逮捕、拘禁和刑事审判,但现行犯不在此限。《日本国宪法》还规定,会期前曾被逮捕的议员,如其所属议院提出要求,必须于会期中予以释放。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机关的代表都由选举产生,享有特殊的言论保障权和人身保障权,接受选民或选举团体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团体有权罢免其选出的代表。
议员是什么
西方国家议员产生的方式有3种:选举、任命和因特殊身份成为议员。后两种仅出现于部分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中。
1.选举产生议员
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的议员(包括大多数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都是经由直接选举产生。其具体方式,或采用多数制,或采用比例代表制。
采用多数制的国家,大都采用小选区制(即每一选区只产生1名议员)。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则大都采用大选区制或全国选区制(即将整个国家作为一个选区)。有些国家(如德国、日本等)以混合制方式产生议员时,则全国选区、大选区采用比例代表制,小选区采用多数代表制。
多数代表制的“多数”要求,各国并不一致,有些国家仅要求获得简单多数即可当选(即得票最多者当选),而另一些国家则要求获得绝对多数始能当选(即只有获得超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在采用绝对多数制时,往往会出现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时通常以对第一轮投票中得票较多的两个候选人再投票,这时仅要求获得简单多数即可当选。采用多数制的国家通常是两党制国家。
比例代表制常见于西欧多党制国家。选举在大选区或全国选区中进行,选民对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投票。名单由政党或政党联盟提名。选举结果依据各名单所得票数在总选票中所得比例份额分配当选议员名额,再按名单上候选人排列顺序产生当选议员。比例代表制在决定议员时,常伴有极其复杂的公式,且各国所采用的公式也极不相同:阿根廷、比利时采用最大平均数法,意大利、瑞士采用最大余数法。
混合代表制近年来常成为一些国家选举制度改革的一种选择。在这种体制下,半数议员从全国选区按比例代表制产生,另半数议员则从各地小选区中按多数制产生。1999年俄罗斯国家杜马议员选举采用的就是这种体制。各国采用比例代表制时,为防止议会出现因内部政党过多而影响有效运作的局面,大都对进入议会的政党或政党联盟设置了最低限额(一般为总选票数的5%),只有得票超过这个限额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才能参加全国选区议席的分配。
间接选举产生议员一般出现在两院制的上院议员选举中,如法国参议员由选举团选出,选举团则按省组成,由本省的国民议会(法国下院)议员、省议会议员、本省各市议会议员组成;荷兰上议院议员也是由省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
2.任命产生议员
在一些两院制国家,上院议员常有由国家元首任命产生的情况:如共和制的意大利,总统有权依据宪法任命在社会活动、科学和艺术方面有巨大成就,为国争光的公民为终身参议员,但不得超过5人;君主制的英国,女王有权任命终身贵族,作为终身贵族即成为上院议员(例如撒切尔夫人卸去首相职务后,被女王授予勋爵爵位,进入上议院)。此外,加拿大参议院全部议员都是任命产生的。
3.因特殊身份成为议员
在某些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中,有一些是由于其本人的特殊身份而成为上院议员的。具体情况分为两种:
在共和制国家,有些国家宪法明确规定,总统卸任后进人参议院成为终身参议员,意大利、智利宪法都有此规定。
在君主制国家,特别是英国上院议员,大都属于这类情况。英国上院议员包括这样几部分人:王室贵族(君主的男性亲属)、世袭贵族、大法官(由英王任命的)、高级僧侣(教区大主教)和因功受封的终身贵族,其中教区大主教卸职后则离开上议院,不是终身议员,其余都是终身议员。1999年英国上院进行改革,将取消世袭贵族作为上院议员的资格。
4.因递补成为议员
在一届任期中,当议员因死亡、职业不相容或其他原因出现职位空缺时,则出现因递补而产生的议员。各国具体作法不同,通常会采用补缺选举,原选区选民重新选举产生,如英国。但也有其他作法:由原拥有该议席的政党按选举时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排名顺序,依次替补,如芬兰、以色列;另一种作法是在选举时就规定替补者,即候选人在提出竞选申请时,同时提出替补者的名单与资料(替代者所需资格条件与候选人一样),当候选人在竞选中或当选后出现意外,就由原定的替补者替补,比利时、瑞典、墨西哥都采用这种作法。人们通常都倾向于补缺选举,而认为后两种作法只能反映选举当时而不是现时的民意,忽略了可能出现的变化。
议员是什么职务?
1、议员主要是指议会的组成人员,议员是由人民选出、于议会等各级民意机关代表民意的委员,有些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机关首长由该级议会的议员选举产生。2、议员对选民或产生他的机构负责。比如:国会(参议院、众议院)、立法院等。以及各地方民意机关,比如:省议会、县议会、市议会等。3、议员执行对同级行政机关的预算审核权、听取报告及质询,有些议会有立法权及人事同意权。视各地区习惯用语的不同,其名称也有立法委员(台湾地区立法部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会议员(香港特区)等变化,惟其职相似。扩展资料:西方国家议员产生的方式有三种:选举、任命和因特殊身份成为议员,后两种仅出现于部分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中。在我国,议员一般是在中央民意机关中称作国会(参议院、众议院)议员、台湾立法部门台湾地区民意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法会议员。在各地方民意机关,有省议会、县议会、市议会议员,或称省 (县、市)民代表。通常议员在议场内受保护,在会内所作言论及表决对外不必负责,并且有不被逮捕的特权。有些(较基层的)议会只限会期内有保护不被逮捕,而有些中央的 议会不分会期或休会期间皆有保护。以台湾地区为例:《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国会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或是下一级之地方议会实施间接选举产生,或是依照政党比例产生,地方之议员由该级地方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或由下一级地方之议会实施间接选举产生。议员对选民或产生他的机构负责,通常投票产生的议员可以被罢免;而依照政党比例(不分区)的议员,除非失去党籍,否则不能被罢免。议员选举有分单一选区或复数选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