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公司要求员工自愿签奋斗者协议这件事?
就个人以一个传统员工的思维来看,我只认为该公司挺直白,直白到让人害怕。所谓《奋斗自愿申请书》,其实就是要员工自愿放弃自己的带薪休假,自愿加班,放弃加班费,在自己的能力更不上公司的需求时接受淘汰,并且承诺不会因此和公司产生法律纠纷问题。虽然该公司的老板认为员工就应该乐于奉献,并且自愿书是自愿签订,适合的才签字。但这就让人比较细思极恐,如果一个公司内部主张这种工作方式,你作为员工你敢不从?结果无非两种,要么你接受并签订了奋斗者自愿申请书,然后兢兢业业的工作,放弃了自己的所有合法权益。虽然保留住了工作,但当公司要因为你的能力跟不上为由开除你时,你只能乖乖走人,因为你在承诺书中已经保证你已经无条件的接受这一切,即便是离职,也不会因为这个与公司产生任何的法律纠纷。要么就是你勇敢的拒绝,然后在这个工作环境里待不下去,然后主动或者被动离开。总而言之,企业只留下他想留下的人,经过几轮的挑选以后,最后剩下的自然全是愿意奋斗的人。这就让人比较疑惑了,难道真的有劳动者会自愿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然后把公司当成自己家,无条件的付出吗?我认为是不太可能的。毕竟公司没有员工的股权,员工只是一个拿月薪或者年薪的人,是什么让他们有底气签订这样的协议呢?自愿,二字看起来公司就能够将所有的责任推卸得干干净净。如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难道自愿就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吗?显然是不能够的。在我个人看来,遇到这样的企业,不溜还留着过年加班吗?
公司要求员工自愿签奋斗者协议,这是种什么协议?
9月2日,据网友“伤寒杂病论”爆料,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让员工自愿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做“公司奋斗者”。该公司人事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写道,“公司奋斗者”需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这个奋斗者协议一爆料,在网上顿时掀起轩然大波,很多人都对这个条款表示不理解,这是明显当员工是傻子吗不是。这一个协议下来犯了多少条国家的法律了,简直不要太多了好吧,这种协议妥妥的就是资本家的丑恶嘴脸,资本剥削劳动者也不是什么稀奇事,但是现在这个时代能把剥削做的这么恶劣的,也是奇葩了,现在有许多公司经常违规让人加班,让许多劳动者都出现了心理和身体上面的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在工作岗位上狗带的人都不在少数。我一直以为这种奋斗者协议只会出现在那种经常给人洗脑的公司,没想到现在都已经这么猖狂了,而且有的企业更毫不要脸的称员工是自己主动加班,我就想问了,有什么员工会主动加班的,你们公司给的钱多,还是画的饼大, 给钱多的公司都不会存在这种毫无人道主义的协议了。画饼就更加不可能,这种公司一看就是没格局的那种。怎么会有饼画。这里面的本质就是老板只想通过最少的钱压榨出最多的劳动力出来,员工工作时间久了,身体出问题了,公司也应该负起该有的责任,而不是推脱。因此我认为对于签这种不平等协议的公司,不能就这么惯着,只有直接走人才是最佳选择,不然放任这样的公司这样做下去他们会尝到这其中的甜头。
弹性工作制加班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有的,你说的也就是灵活用工的问题《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而你所说的“灵活用工与弹性工作制”就属于上条法律中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此类工作制首先是在适用对象上有一定特殊性,并非所有劳动者都应该适用。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在处理弹性工作制的劳动法律纠纷中,最常见的是加班费问题的争议。雇主常常以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来排除自己对于加班费用的给付义务。 对此应首先注意,实行弹性工时制必须报劳动部门审批。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如果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没有报劳动部门审批,企业可能要承担按标准工时制给员工支付加班费用的风险。因为经过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固定,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因此,不受标准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的限制,超过8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加点。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 但是,劳动部门批准了实施弹性工作制,是不是就可不付加班费了呢? 首先,实行弹性工作制的企业,要求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也要支付加班费。对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各地法规规定不一。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所以,各企业应根据当地法规,支付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 其次,即使是在非节假日,对于实施弹性工作制的单位,同样存在工作时间的问题,只是计算方式有所不同。比如在9月份,一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员工采用工作一天、休息一天的方式,扣除午休、吃饭等,纯粹工作时间是161小时,比当月标准工作时间160小时高出1个小时,那么,公司就应支付他150%的一天加班工资。但是,这种对于工作时间的计算问题,往往是企业与劳动者在加班费纠纷问题上争议的焦点。来源绵阳律师网页链接除此之外,实行灵活用工与弹性工作制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并无太大特殊性。
公司要求员工签奋斗者协议的目的是什么?
奋斗者协议,从字面上理解,即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关于“为企业与工作而奋斗”的书面文书。“奋斗者协议”首次为大众广泛熟知,还是基于2010年前后某著名高新科技公司被其员工相继爆料一事。通读奋斗者协议,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包含的内容大致都与“放弃年假产假、接受考核评定及配股绩效”等相差无两,甚至八九不离十。对于日渐常见的“奋斗者协议”,人们不禁也在思考,公司要求员工签订这份协议的目的所在。首先在我看来,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奋斗者协议”最大的目的就是企图通过书面的形式与员工达成合意,用以规避其在违反劳动法之后可能存在的相应风险。毕竟白纸黑字摆在那里,当员工与公司在同一份“奋斗者协议”上签字时,企业也就可以认为员工确实认可了这项公司制度,选择放弃年假、加班费、产假等合法权益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不应予以过度干涉。 其次,“奋斗者协议”也是一把企业用以激励员工更积极地面对工作的尚方宝剑。它存在的意义有如古时将军出征时签下的“军令状”,在某种程度上,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正面作用。毕竟“奋斗者协议”明文规定,达不到绩效考核标准的员工将可能失去其本应该享有的分红奖励,作为员工,当然会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利益而努力。最后,我们也不难发现一个事实,那就是越来越多企业将签订“奋斗者协议”纳入经营理念之中了。对于只求利益的企业而言,将“签订奋斗者协议”纳入长期规划中是百害而无一弊的。当这项工作变成了一种企业文化时,员工的狼性也被培养起来了。没有人会认为这是一种错误,反而会因为企业存在的“奋斗者”氛围而愈加拼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