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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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几届了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而会议召开时间在2021年12月24日下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3月5日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中国历届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何时召开的?

1、一大:1921年7月23日至31日。2、二大:1922年7月16日至23日。3、三大:1923年6月12日至20日。4、四大:1925年1月11日至22日。5、五大: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6、六大: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7、七大: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8、八大:1956年9月15日至27日。9、九大:1969年4月1日至24日。10、十大:1973年8月24日至28日。11、十一大:1977年8月12日至18日。12、十二大:1982年9月1日至11日。13、十三大:1987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14、十四大: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15、十五大:1997年9月12日至18日。16、十六大:2002年11月8日至14日。17、十七大:2007年10月15日至21日。18、十八大:于2012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人民代表大会

为什么叫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即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1]2020年5月21日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张业遂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2日上午开幕,28日下午闭幕。会议推迟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2020年2月1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月24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2020年2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决定明确,适当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具体开会时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决定。 2020年4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2020年5月21日(星期四)21时40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大会发言人就大会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为有效防控疫情,共同维护公共卫生与健康,新闻发布会将采用网络视频形式进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届时进行现场直播。时间确定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3]2020年5月21日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张业遂介绍,本次大会22日上午开幕,28日下午闭幕。会议议程一、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二、审查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三、审查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四、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议案五、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六、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七、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八、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九、其他[4]会议日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日程(2020年5月22日至5月28日)(2020年5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5月22日(星期五)上午9时 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会)   1.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2.审查国务院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3.审查国务院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4.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5.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下午3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5月23日(星期六)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草案、预算报告和草案5月24日(星期日)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草案、预算报告和草案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5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下午3时 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1.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2.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3.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5月26日(星期二)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修改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修改稿、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5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预算的三个决议草案5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预算、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六个决议草案、民法典草案建议表决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冯忠华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职务的请求的决定下午3时 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闭幕会)1.表决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2.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3.表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4.表决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5.表决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6.表决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7.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8.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9.表决关于确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冯忠华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草案闭  幕会议决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批准2020年中央预算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冯忠华辞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了什么任务?

实现四个现代化四个现代化即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明确的提出要实现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国防的四个现代化的任务,1964年底到1965年初召开的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并宣布:调整国民经济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实现四个现代化目标的“两步走”设想第一步,用15年时间,建立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使中国工业大体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第二步,力争在二十世纪末,使中国工业走在世界前列,全面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是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从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共五年,代表人数一共一千二百多名,一共举行了五次会议,都在首都北京召开。会议内容会议制定和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几届了

法律分析:十三届。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5日在京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要议程

2013年3月5日-8日(3天半时间),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报告,表决通过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名单。一、听取和审议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温家宝总理将就过去五年工作回顾,2013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预期目标和宏观经济政策,对2013年政府工作的建议等内容进行报告。据现场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显示,今年经济增长预期目标定为7.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5%左右。 二、审查和批准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三、审查和批准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3年中央预算 2013年3月8日-11日(3天半时间),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3月12日休会一天。四、听取和审议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五、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六、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七、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2013年3月13日-16日(4天时间),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表决通过其他八个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名单。八、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九、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十、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十一、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二、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十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十四、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十五、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六、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人选 2013年3月17日(半天时间),审议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提请大会表决,举行闭幕式。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内容有哪些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内容: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总理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二、审查和批准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三、审查和批准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四、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五、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六、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七、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八、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九、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十、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十一、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二、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十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十四、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十五、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六、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人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并由全国人大代表表决,最后以赞成2504票,反对293票,弃权102

B 试题分析:②④选项观点正确且符合题意,题中全国人大审查通过国务院预算草案,体现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时说明全国人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故入选。①③选项观点错误,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与国务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全国人大没有审议权,人大代表具有审议权,故排除。解答本题,可运用排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详细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跳是对诈骗罪的刑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扩展资料:《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刑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诈骗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诈骗罪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一)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现予公告。(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1年8月1日)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4年1月1日施行)(七)诈骗罪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202号】(七)诈骗罪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1、第一个量刑幅度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第二个量刑幅度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第三个量刑幅度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三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案发前主动将诈骗的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诈骗近亲属财物的,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作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6、需要说明问题诈骗公私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脏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5.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你厅《关于被骗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请示》(桂公请(2000)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6.公安部法制局对《关于对将已经仪器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公法〔2000〕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你处《关于对将已经仪器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桂公明发〔2000〕35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行为人采用欺骗方法使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回收已被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与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共谋,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明知是已被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而回收并向社会公众出售,且数额较大的,对行为人和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应当以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7.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刑(2002)1046号】铁道部公安局:你局《关于对伪造、贩卖、使用假学生证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公法[200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生证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立案侦查。二、对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生证而贩卖的,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立案侦查;对贩卖伪造的学生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就其明知是伪造的学生证而购买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处罚。三、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诈骗定性处罚。8.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三、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9.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14号,2010年11月3日)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2003年5月15日施行)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2000年5月24日施行)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9号,2002年4月17日施行)第三条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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