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名誉案败诉

时间:2024-05-28 15:11:14编辑:优化君

李晨被法院盖上渣男的印章,范冰冰父亲和张译当众戳穿他,事实到底是什么?

李晨和范冰冰的爱情在娱乐圈还是一直被看好的,李晨“大黑牛”的形象也赢得了许多网友的热爱。可是最后他俩还是没有走进婚姻的殿堂,到底是因为什么?分手前的爱情令人羡慕说到李晨大家可能都会想到“大黑牛”,他在综艺节目中尤为受欢迎。对于爱情,李晨一共谈了6次恋爱,最后一次恋爱就是和范冰冰。李晨和范冰冰在一起时像很多情侣一样喜欢秀恩爱、散狗粮,这样的爱情让很多的人羡慕。当时范冰冰在演艺圈的名气还很大,李晨的成名也多少离不开她的帮助。那时的他们真的是天造地设的一对,也是被网友看好一定可以走进婚姻殿堂的一对。世事难料,爱情终究敌不过现实范冰冰因为自己前段时间的事情,事业也是遭受了极大的影响一度陷入低谷期。这段时间李晨也是一直陪伴在她的身后给予她坚强的后盾。然而随着舆论的发酵,巨大的压力还是导致他们宣布了分手。2020年6月27日晚,范冰冰通过微博发文:人的一生可能会经历各种告别,在我们的相遇中收获的爱和温暖都化为了永恒的力量,感谢一路走来你所有的给予、支持和爱。谢谢未来还会有的关心和爱护。我们不再是我们,我们依然是我们。就这样,从2015年到2020年这4年的恋情终究没有渡过去。分手后被爆是渣男谣传还是实锤李晨一共谈了6段恋爱,在这期间他经常送女友同样的心形石头,甚至连同剧组的女演员也收到过。后来前女友吐槽他是批发了一堆吗?说道法院判决的事,还得从一篇微博转文说起。判决书显示,被告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上转述了《渣男李晨现形记》一文的内容,法院认为“其是对转载内容的概述,不具有主观恶意,李晨作为娱乐明星,应当对大众评论具有一定的容忍度”,驳回了李晨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范冰冰爸爸和张译对他的评价可以用7个字概括:忠厚老实有孝心。由此看来,对于李晨是渣男一说不可妄下结论。结论:不管是明星还是普通人我们都应该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恋爱是两个人的事需要两个人共同去维护。对于别人的爱情我们也不要过多的评价,因为我相信只要爱情存在过那就是一段美好的回忆。

范冰冰不再隐瞒,终于曝出和李晨分手的真相,难道我们错怪李晨了么?

范冰冰和李晨曾经上过港台的一个节目,范冰冰曾经说,大黑牛李晨是她最后一个男朋友,两个人在这个节目中表现得非常亲密,而且涉及到一些非常隐私的话题,在外人看来两个人就已经是准夫妻了。一度传出两个人的婚期已定的消息,并且李晨给范冰冰过生日的时候,从来都是那种小女孩喜欢的粉色,李晨真的很宠爱范冰冰,无论是从共同利益的角度,还是说从谈恋爱的角度,都是非常温馨和睦的。然而就在范冰冰发布了一条拍摄手机2的微博以后,不好的消息立即传来,范冰冰被人举报偷税漏税。是真是假,这件事可不是闹着玩的,后来官方介入调查,据查范冰冰的事是真的,她也补缴了巨额的税款。自此,范冰冰的名气下滑,甚至被贴上劣迹艺人的标签,拍戏没门,晚会没门,什么资源也没了,更惨的是被她称为晨哥,准未婚夫的李晨沉默了,最后官宣我们不再是我们,我们仍然是我们,这个绕嘴,就是不在一起了。很多人都在网上说李晨薄情,但是范冰冰是在分手两年以后公开了这个秘密,当初是自己主动离开李晨的,因为自己的事情影响了李晨,所以不想伤害自己爱的人,直到现在两个人还是最好的朋友。1、发誓不嫁豪门的范爷范冰冰是叱咤一时的红星,很多女孩到现在还记得范冰冰当时讲的一句话,我发誓不嫁豪门,因为我就是豪门。范冰冰的底气让大家羡慕,范冰冰穿着龙袍走红毯,范冰冰一点小事都能上热搜,范冰冰的名气太大,人在高处不胜寒!那些同行就会嫉妒,正在这时范冰冰出事了,范冰冰偷税漏税,这是国法所不允许的,范冰冰为了弥补自己的过程,第一时间补上了税款,并且公开向大众承认自己的错误。作为一个公众人物犯了这么大的错误,其实一句道歉就能弥补的,所以范冰冰想要回到娱乐圈很难。回首范冰冰的成名史,她从一个默默无闻的小演员,小配角,做到了大女主,离不开范冰冰自己的努力,当然也离不开她背后的那些靠山。这已经是娱乐圈一个公开的秘密,女明星背后需要有靠山,男明星也需要有人来帮衬,朋友多了路好走,范冰冰能够做到顶流女星,不可能没有人帮助她,所以和她有关的绯闻也很多。2、范冰冰称李晨是最后一个男友,李晨公开求婚范冰冰当时在娱乐圈的地位,身家都是一般女星无法比的。范冰冰处于娱乐圈的顶流,当红女星,一般男演员不敢追求范冰冰,其实范冰冰也想有一个男友,被男友呵护的滋味很温暖。一直以来范冰冰的绯闻不断传出,但是她身边的男友却没有一个,被她公开承认的男友只有王学兵和李晨。王学兵是范冰冰的初恋,两个人曾被媒体拍到在泳池的亲密照,后来两个人就分手了,明显的地位不同了,人往高处走了。李晨17岁就已经出来拍偶像剧了,在娱乐圈也是一个偶像加实力派的演员,李晨在娱乐圈同行的眼中口碑不错,但是给网友留下的却是花心的印象。李晨和范冰冰的恋情还是用了心的,李晨公开在范冰冰的生日宴上求婚,这是李晨第1次向女友这样表达自己的感情,之前也曾经传过李晨和其他女星的绯闻,但是都没有传过李晨求婚的事情。范冰冰也透露两个人的婚期将近,没想到一切都成空了一步,走错步步皆错。3、范冰冰和李晨分手内幕范冰冰和李晨自从范冰冰的事件之后就决定分手了,官宣了我们不再是我们,很多网友觉得遗憾,也纷纷把矛头指向了李晨。第一时间很多人都说李晨是薄情郎,说李晨的花心是由来已久的,这个时候李晨应该守在范冰冰身边给她鼓励。因为李晨并没有出来为自己发声,所以被网友贴上了花心的标签,直到两年以后范冰冰公布了分手的内幕,范冰冰说李晨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感谢和他在一起的4年多时间。也非常抱歉因为自己的事情影响到了李晨,所以不想给心爱的人带去更多的伤害,就选择了分手,分手是范冰冰提出来的。原来李晨一直被冤枉,网友一直期盼李晨和范冰冰复合,看来是有原因的,如果有可能,李晨和范冰冰是否还会牵手?

侵犯企业名誉权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三、问: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因受到侮辱、诽谤提起刑事诉讼的,应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四、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问: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签: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7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26号)

1993年我院印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又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释如下:
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问: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问: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以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成侵权?
答: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问: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八、问: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爱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十、问: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答: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十一、问: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
答: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请求予以审理。发生适用数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审理的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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