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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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商业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CGCC。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饮食、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的社会组织及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国内外商界一切力量,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足商品流通,开展相关的商业经济活动,促进对外经济联系与合作。坚持商业诚实信用原则。坚持为企业整体利益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协调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本会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协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信守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政府制定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责任监督。推广先进技术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四)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等,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业规范工作。(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六)根据授权,组织开展市场统计,向企业提供市场分析、市场预测、产业政策、经营策略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和科学技术导向,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七)帮助企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主办各类展览会、博览会,协助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和资金,促进国内流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的现代化,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八)做好会员间、会员与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协调服务工作。(九)为会员提供有关咨询、培训和市场调查研究等各项服务。(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为会员企业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促进企业参与国际大流通。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单位会员为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会长办公会初审,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五)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听取商会年度工作报告;(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聘任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告知常务理事,通报情况。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监事会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非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监事长、监事。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监督本会理事及工作人员依照《章程》、《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0年5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中国工业经济的主要栏目

《中国工业经济》 栏目对接学科,设置:应用经济学2个二级学科栏目:产业经济、国民经济,以及管理学1个一级学科栏目:工商管理。这里,关于财政、金融、贸易、投资等问题都要结合产业经济、国民经济、工商管理进行阐述;另设案例研究、学术动态2个栏目,主要围绕产业经济、国民经济、工商管理展开分析。其指导思想是遵循“市场细分理论”或者“窄众理论”,聚焦,做深、做透、做遍,即把一点做到极致,有所不为才能有所大为。设有:国民经济、产业经济、工商管理、案例研究、学术动态等栏目。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介绍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英文名: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缩写:CFIE)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简称中国工经联。 中国工经联前身为1988年成立的中国工业经济协会。1998年10月,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更名为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2011年,经中共中央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原部长、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毅中同志担任第五届全国理事会会长,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和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第六届主席团名誉主席徐匡迪同志担任名誉会长。作为全国工业行业的联合组织,中国工经联开展的工作多次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肯定和批示。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的理事成员

会长:周可仁周可仁,男,汉族,1940年10月生,江苏省如皋市,1964年6月入党,1965年8月参加工作,北京外贸学院(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贸经济专业毕业,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60—1965 北京外贸学院(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贸经济系学习1965—1969 外贸部三局干部1969—1974 驻丹麦使馆商务处工作人员1974—1977 外贸部三局干部1977—1981 驻马耳他使馆商务处三秘1981—1982 外贸部政策研究室干部1982—1984 外贸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1984—1986 外贸部政策研究室处长1986—1988 经贸部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副司级)1988—1991 驻挪威使馆商务参赞(副司级)1991—1992 经贸部欧洲司司长1992—1993 经贸部对外贸易管理司司长1993 外经贸部对外贸易管理司司长1994—1995 外经贸部部长助理、党组成员1995—1997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正司级)1997—1998 中纪委驻外经贸部纪检组长、党组成员1997—1995 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1998—1999 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行长、党组书记(1998年6月改任党委书记)1999—2003 外经贸部副部长、党组成员、2003—  全国政协委员、外事委员会副主任2005—  兼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会长副会长:蔡家祥蔡家祥,男,大学学历1976年—2002年在外经贸部工作,1989年—1993年在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商务处工作,2002年起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张晓利张晓利,男,研究生学历 历任外经贸部办公厅处长、外经贸部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副特派员、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

工业互联网对制造业的影响有哪些

中国制造2025的根本主线: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哐哐认为:“中国制造2025”最根本的主线就是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来改造中国,进而提出“互联网+”的行动计划,大数据发展计划,智能制造发展计划等预示着中国工业必然朝着和互联网高度融合的工业体系趋势发展。
互联网时代的工业变革的的确确正在到来,实质就在于新一代技术的迅速发展,像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引发的科技变革促进了产业的变革,而把产业变革和工业密切地结合融合来看,正在引发第四次工业革命。
现在整个中国都在行动,企业也在行动,全面朝着围绕着“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制造”的方向行进,推动“中国制造2025”健康发展,这是目前全社会已经形成的一个巨大共识,也为未来中国制造业展现了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光明前景。


什么是工商联?详细资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简称工商联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工商业界组织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工商企业和有关社团,经批准后都可参加工商联。工商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与工商联有联系的经济、法律、理论工作者及港澳台人士也可参加工商联。


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主要职能有:

1、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对国家事务和政府的重大决策进行参政议政。工商联是政治协商会议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地区政治、经济等事务中担任着重要角色,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

2、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帮助会员企业发展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3、考察、培养、选拔优秀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为工商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做好推荐工作;

4、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调会员与社会各界的关系;

5、推进与各地区工商联、港澳台地区和各国工商团体的联系,促进开展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6、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2002年11月27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
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中国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
第十三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七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会,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业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全国工商联与中国企业家联合会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成立于1953年,简称全国工商联。它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又是一个商会组织,因而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全国工商联是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而中国企业联合会(CHINA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CEC)、中国企业家协会(CHINA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EDA)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前身是1979年3月3日成立的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所以说全国工商联更偏重于带有政治性质的人民团体(我们一般说八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是经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团体会员。(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应停止或取消其会籍。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向工商联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三)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四)接受工商联提供的服务;(五)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对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执行组织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五)接受组织监督;(六)办理组织委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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