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3岁女民警殉职了?
是的,2020年8月9日18时34分,武隆车站派出所民警唐立俐同志在值班室值班时突发心源性疾病,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年龄永远定格在23岁。23年的生命历程,374天的工作经历,她用青春和热血,生动诠释了人民警察的担当和使命。据悉,唐立俐,女,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共青团员,1996年11月24日生,2019年7月毕业于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2019年通过公务员考试招考进入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生前任武隆车站派出所一级警员。唐立俐同志牢记入警誓言,把初心镌刻在从警路上。在内勤岗位上,她虚心学习,积极上进,扎实做好值班室值守、接处警、信息上报等工作。扩展资料:因公殉职的民警英雄们张伟涛,1985年3月生,2012年参加公安工作,2013年到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扫黑专业队工作,2017年获个人嘉奖,2018年荣立个人三等功。2019年1月6日,张伟涛同志在外出办案期间,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不幸殉职,年仅33岁。杨建昌,内蒙古通辽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2018年6月25日9时,在办理一起涉恶案件(妨害公务案)过程中押解犯罪嫌疑人进行异地伤害鉴定,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牺牲,年仅35岁。张德利,内蒙古通辽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2018年6月25日9时,在办理一起涉恶案件(妨害公务案)过程中押解犯罪嫌疑人进行异地伤害鉴定,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牺牲,年仅49岁。王晓龙,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民警,2018年4月11日,在连续30小时审核案件的高强度工作后,突发大面积心梗而牺牲。牺牲时54岁。王琰,内蒙古赤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扫黑除恶专业队民警,2018年12月30日、31日连续加班两天,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牺牲,年仅28岁。参考资料来源:光明网-重庆23岁女民警突发疾病 倒在工作岗位上
重庆23岁女民警殉职,女民警因何殉职?
在我们眼中警察这个职业一直以来都是大家心目中的英雄,因为每当我们遇到危险的时候,他们都会及时的出现在我们身边,在我们眼中他们就像是超人一样,无论是严寒还是酷暑,还是刮风还是下雨,只要我们需要他们,他们总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我们跟前,当然无论再怎么厉害,但是在生死面前,大家都是平等,但是警察这个行业是所有行业中最危险的职业,随时都有牺牲的可能,但是他们依然不怕困难,不怕牺牲保卫着我们每一位人民,他们永远就是我们坚强的后盾,警察,是一个多么神圣的职业啊!最近看到一则新闻也是很痛心,重庆一位23岁的女民警倒在了工作岗位上,不知道为啥看到这个消息后,感觉到很痛心,不少网友也表示,下辈子姑娘你一定又是一位优秀的警察,希望在另一个世界过得开心。事情是这样的,这位女民警在八月九号时,在值班室值班时突发心源性疾病,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就这样离开了我们大家,据报道,这位女民警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她主动要求每天给所内民警测量体温,并且还帮助食堂、宿舍进行消毒,每个工作都做的很好,而且把对战友的十分的关心。而且在自己的岗上一直默默无闻,虚心请教,在同事们眼里,她可以把工作做到极致,生活中也是对大家非常关心,也是受到身边同事已经群众的好评。但是毕竟人在生死面前是脆弱的,就这样离开了我们,但是她用她自己的青春和热血,诠释了一个人民警察应有的责任与担当,也希望她能在另一个世界更加快乐。在此我们感谢所有的警察,是你们让我们感受到了这个世界的温暖,让我们感受到了世间的真情,你们默默奉献,为保祖国为保民众,受苦受累但是毫无怨言,在这里我们向你们全体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
警察因公殉职、该不该评为烈士呢?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按照你的叙述,这几位民警不属于因公殉职,应是抓捕犯罪份子时候牺牲的,应该归于因公牺牲。按照烈士评选的规定,主要看他们是否属于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如果有这个情节就可以评定为革命烈士。扩展资料: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六条: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离退休人民警察死亡,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规定执行。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七条: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发放。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八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人民警察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烈士褒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