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章莹颖的罪犯没有被判死刑,这样的法律公正么,为什么不判死刑?
首先我觉得章莹颖这个案子的戏剧性特别强烈,其中的疑点非常多,但是在这里暂且不谈,我们要首先想一下,据有关材料记载,目前在世界各国种,105个国家废除所有罪行的死刑,七个国家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29个国家在司法层面废除死刑,共计141个国家,57国保留死刑。并且废除死刑的国家大多数都在欧洲大陆中,这表明,现在的欧洲国家来讲死刑难度已经非常大了,并且最为重要的地点就是犯罪地点的伊利诺伊州是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刑责的,如果判处死刑,是对伊利诺伊州州免除死刑的否定。那些报道也说了在当地的那些不支持死刑重新付出的人在各种游行。第二在最终的陪审团上法庭之前就说了12名陪审团中只要有1名不同意不支持死刑的就会死刑不会成立,而在开庭之前就已经有了两名陪审员公开说不会同意死刑的,这也就表明了死刑在当地的困难程度之大,其次其实现在国民绝大多数的情感都被一些媒体有些故意引导,导致群仇敌慨想要死刑,当国内的舆论被引导成这个方向以后,大家都会认为死刑是唯一彰显正义的方式,其实不然,在法律中不会因为是否有死刑判处死刑这个罪犯就不会犯罪,一个案件的产生是多方面的原因,光一个死刑不可能阻止人犯罪。其次如果真的像报道中说的,凶手会一直关在四面只有墙进去可能会发疯并且永远出不来的监狱的话,我倒感觉每天苦熬要比判死刑更好,所以其实大家都有点被媒体所误导觉得死刑是体现正义的唯一体现,其实很多时候换一个角度终身监禁会比死刑更加难受,而且美国的死刑也不是立即执行的,上一个被执行死刑的还是在狱中缓了21年才执行。对比那个我觉得终身监禁是对正义的诠释还不错。
为什么杀害章莹颖的罪犯没有被判死刑,是种族歧视吗?
emmm怎么说呢第一杀害章莹颖的罪犯克里斯滕森没有被判死刑是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的1:在美国的伊利诺伊大学的所在地伊利诺伊州已经废除了死刑法10年了。如果克里斯藤森如果背叛死刑,首先是违背了自己刚废除的法律,并且由12名陪审团员组成的陪审团中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死刑的惩罚,克里斯藤森死刑判决就不会成功,这也代表着其中死刑的难度之大,并且章莹颖的案子到现在尸体还没有找到,从美国法律来讲没有找到尸体就判死刑的之前好像从来没有过,所以这个案子很是复杂的。第二很多人被国内的专门吸引人眼球的媒体播报所误导觉的死刑是彰显正义的唯一方式,其实不是这样的,很多的法律很多的判刑都是跟不同程度的犯罪而有关的,那些犯罪的人并不会因为你有死刑就不会犯罪,一个案件中的复杂成分很多,单靠一个死刑的威慑力并不存在。第三就算克里斯藤森被判处了死刑也会各种缓期,而美国上一次被判死刑的男人在监狱里还作威作福了20多年才被执行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相比较而言我觉得这次的无期比死刑更加稍微好一些。第四,这次的事件我们国家的大使馆非常重视,美国更是出动了fbi来调查这件案子,这件案子也是破解的非常的迅速。所以综上所述这件案子的结果是正常法律走完一切程序所作出的正确法律惩罚,并不会存在任何一点种族歧视的。
章莹颖案嫌犯有否可能获判死刑?
10月3日,美国联邦检查院办公室宣布大陪审团对章莹颖绑架案嫌犯克里斯滕森提出追加起诉,新的罪名是绑架致死。美大陪审团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项起诉罪名(绑架致死罪)大陪审团指控:克里斯滕森,被告,在2017年6月9日,于伊利诺伊州中部地区香槟郡,故意非法挟持,禁锢,诱骗,拐骗,绑架,诱拐,劫持章莹颖以满足其个人利益和目的,最终导致章莹颖死亡。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使用了可以跨州的两种工具:一台摩托诺拉手机和一辆土星牌轿车。此项罪行违反了联邦刑法United States Code, 第18章第1201(a)(1)节。大陪审团指控:1. 第一项起诉罪名在此不再赘述。2. 对于追加起诉第一项罪名,克里斯滕森, 被告:a. 在犯罪时已满18周岁(18 U.S.C.§3591(a))b. 故意杀害章莹颖 (18U.S.C.§3591(a)(2)(A));c. 故意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导致章莹颖死亡 (18 U.S.C.§3591(a)(2)(B));d. 故意使用致命武力伤害受害人,此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 (18 U.S.C.§3591(a)(2)(C));e. 故意使用暴力,并清楚此暴力极可能导致死亡,使用此种暴力属完全无视受害人生命危险而直接导致其死亡 (18 U.S.C.§3591(a)(2)(D))。3. 对于追加起诉第一项罪名的补充:a. 章莹颖在被绑架过程中死亡(18 U.S.C.§3592(c)(1));b. 克里斯滕森使用令人发指的残忍手段虐待受害者 (18 U.S.C.§3592(c)(6));c. 克里斯滕森有预谋地实施其犯罪行为并导致死亡 (18 U.S.C.§3592(c)(9))。章家人代理律师王志东点评称:一,关于追加起诉的证据:检方显然是在警方的调查基础之上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绑架致死,所以追加起诉的实质内容在于这一点。二,关于刑罚:绑架致死定罪后的可能刑罚只有两个: 终身监禁或死刑,这也是和单纯的绑架罪有重大区别的地方。三,关于法律上的程序:联邦刑事起诉,在死刑是可能的刑罚的情况下,案件则需要经过司法部长的批准。所以此案件在今后会转到华盛顿特区,由联邦检察院的检察官和辩方的律师共同向司法部的通常由三个人组成的一个合议庭分别阐述自己的立场,最后由司法部长决定此案是否按照死刑罪来起诉。四,关于家人的知情权:章莹颖家人曾多次向FBI和联邦检察官质询章莹颖被害的证据。根据美国对受害人及家属的相关法律,FBI和检察官曾陆续向章家人披露部分证据,以解释官方自6月30日即认为章莹颖已经死亡的立场。章家人亦承诺不向任何人透露相关信息,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同时,在章莹颖下落没有最后确认之前,家人仍不愿放弃任何可能的希望。五,关于家人的表态:章莹颖家人在知道追加起诉之后表示:“首先,在我们得知警方和检方有了更多、更有力的证据表明莹颖已经离开我们了之后,我们感到万分痛苦和悲伤。其次,对于警方和检方的工作进展,我们也感到非常欣慰,同时非常感激,我们希望嫌犯尽早得到应有的惩罚。最后,也是我们一直以来最大的愿望,希望可以尽早找到莹颖,带她回家。”六,关于案情的审判时间:目前确定的是2018年2月27日开始审判,但由于辩方更换律师、目前的追加起诉以及要到华盛顿特区等待司法部的审核批准等一些原因,案子的审判时间是否会再次被推迟,应会在下次开庭知晓。七,下次开庭:第二次法庭提审的时间是2017年10月11日下午两点三十分,法官会例行地询问被告是否认罪,然后安排正式审判的日期。
章莹颖案二次听证结果是什么?
香槟伊利诺大学中国女学者章莹颖绑架案,当地时间5日在伊州香槟联邦法庭,举行28岁嫌犯克里斯滕森(Brendt Christensen)保释听证,法官龙恩(Eric Long)表示,因嫌犯对社区具重大潜在危险,裁定不得保释,克里斯滕森将继续被联邦执法机关羁押,直到7月14日的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日,或大陪审团签发起诉书提起公诉时。据报道,5日的听证进行了约20分钟。克里斯滕森也出庭聆讯,嫌犯今日看起来神情自若,并未显现特别紧张。从章莹颖家属抵达美国后,就担任章家法律顾问的王志东说,依照美国法律,嫌犯律师所提要求符合程序,他也提到,5日的听证会,主要针对嫌犯是否可以保释进行裁决,法官裁决,主要依据“嫌犯是否会对社区其他人造成伤害”、“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在保释后逃逸”两大因素。至于7月14日的听证会,王志东说,大陪审团的程序中,将只有检方向陪审团提供足够证据,解释为何起诉嫌犯,陪审团接受并被说服后,即可对嫌犯正式起诉。一旦大陪审团决定起诉嫌犯,则7月14日的听证会就会取消。王志东在法庭结束后,与章家人、检察官会面,他转述章莹颖家人看法指出,章家人毫无疑问希望嫌犯判处死刑。王志东说,章莹颖家人首次直接看到嫌犯本人,他们对于嫌犯对章莹颖造成的伤害,非常愤怒,非常痛苦,但章家人表现坚强,并没有在法庭上有不当言行,章莹颖家人明确向检察官表示, “首先希望尽快找到章莹颖带她回家,其次希望嫌犯付出代价。”目前案件更集中考虑的还是尽快找到章莹颖,判处嫌犯死刑!
章莹颖已死亡?怎么死的
2017年6月30日,FBI表示,相信章莹颖已经死亡。被绑架致死。2017年6月30日,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宣布,已逮捕一名涉嫌绑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27岁男子。FBI表示,相信章莹颖已经死亡。2017年10月3日,联邦大陪审团对犯罪嫌疑人追加起诉罪名,正式决定以“绑架致死罪”起诉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拓展资料章莹颖,中国女性公民,伊利诺伊大学中国访问学者,于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前往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时间6月9日14时左右,章莹颖在古德温大道与一辆黑色土星汽车(Saturn Astra)司机进行了一段27秒的谈话后,坐上了副驾驶座位。该车辆向北行驶,此后,章莹颖便失联了。据当地前华人协会主席刘云川透露,章莹颖失联后几个小时师友便选择了报警,但美国警方并没有足够重视,仅派了一名警员跟进,并表示“每天失踪人口很多,可能很快自己就回来了”。直到章莹颖失踪24小时后,随着华人团体的施压和国内外媒体的关注,章莹颖失联才逐渐被警方和学校重视,并逐步升级为国际事件。当地时间6月14日,美国联邦调查局已经将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失踪案定性为绑架。据了解,自6月9号下午章莹颖被一辆黑色的车带走后,至今下落不明。事件发生后在当地引发高度关注。当地华人华侨留学生连续几天进行了搜寻。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已经联系到章莹颖家人,并协助办理赴美签证。当地警方在当地时间14日下午接受本台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联合美国联邦调查局等执法机构对该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2017年6月30日,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宣布,已逮捕一名涉嫌绑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27岁男子。FBI表示,相信章莹颖已经死亡。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词条章莹颖
章莹颖真的已经死亡了吗?
当地时间12日(北京时间7月13日),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发布公告称,综合各种证据,相信章莹颖已经死亡。美国当地时间7月12日(北京时间7月13日),联邦大陪审团决定正式起诉章莹颖案嫌犯,原定于7月14日的预审取消。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发出的公告中指出,嫌犯在候审期间仍将被继续关押,如果被定罪,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在此文件中,检方仍然认为章莹颖已经死亡。但章莹颖家人仍未放弃希望,恳求各界帮助尽快找到莹颖。克里斯滕森的律师汤姆斯·布鲁诺拒绝深度评论此案,但他表示,如果大陪审团提起公诉罪名成立,那么嫌犯将被判无期徒刑。美国联邦检察官代表帕特里克·汉森和联邦调查局特工肖恩·考克斯在春天办公室宣布了起诉书。起诉书称,6月9日克里斯滕森绑架并扣押了章莹颖。嫌犯在犯罪中使用了摩托罗拉手机和黑色土星阿斯特拉轿车,从两种工具上获取的证据表明,嫌犯实施了进一步的犯罪侵害。起诉书中还表示,6月9日13时39分,章莹颖从她的手机上发了一条短信给一名在厄巴纳的公寓大楼的经理。在留言中,章说她将在稍后时间去见公寓经理并签订租约,预计14时10分到达。基于事先预约的原因,下午14时38分,公寓经理给章发了一条短信,但没有收到回应。6月9日21时24分,一名伊利诺斯大学副教授向大学警方报告章莹颖失踪,称有多名同事试图通过电话联系到章莹颖,但均没有得到回应。美国联邦调查局、伊利诺斯州警察局和伊利诺伊州警方仍在继续调查该案。一定要严惩嫌犯,同时不要放弃寻找章莹颖,在未找到章莹颖之前不能乱下定论生或者死。
章莹颖案凶手被判终身监禁,你是否接受这个判决结果?
这种事情不存在接受不接受,毕竟两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机制存在明显差异,中西方文化上的分歧也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体现,即便我们从情感上来说无法接受没有判处凶手死刑,但目前来看也很难改变这样的结局,何况无论什么样的刑罚,都无法换回章莹颖年轻的生命,相信大家对于这样的损失才是无法接受的。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恨不得用封建社会的各种酷刑惩罚这个杀人犯,但我们如今毕竟处在文明社会,健全的法律体系就是为了保障公众切身权益,惩罚作奸犯科的罪犯,既然如此就应该将所有的事情交给法律去解决,至于最终的惩处结果我们还是应该相信并且接受法律的决定。换句话来说,如果凶手是在我们国内审理,那么最终的下场是必死无疑,但美国拥有自己的司法体系,在很多环节上有着独树一帜的特色,而陪审员制度就是重刑犯逃脱应有制裁和惩罚的法律漏洞,相信这也是很多国人所无法接受终身监禁这个判罚的云因所在,只不过案件发生在美国,自然应该在美国的法律框架下完成整个审理和判决流程。俗话说死者为大,无论凶手是在什么样的心态下做出了堪称惨绝人寰的暴行,我们都应该接受章莹颖离开人世间这个残酷的现实,既然如此还是应该尽快的平息各种舆论和争议,让死者能够安安静静的离去,没有了争论和关注才会做到真正的入土为安,希望家人也能够尽快从悲伤和愤怒中走出来。
章莹颖案凶手被判终身监禁,有人说比死刑好,为什么?
因为有的时候对一个凶手的惩罚反而是死了要比活着痛快,所以反而还不如让他活着。这就是每个人对这件事情的看法不同,有的人觉得章莹颖已经死了,她已经没了一条命,按道理来说,杀害的凶手也应该体会到同样的痛苦,不,即使对杀害章莹颖的凶手判决了死刑,他也体会不到章莹颖死使得绝望和痛苦,所以无论怎样都是不公平的。因为这个凶手在杀害章莹颖的时候,手段极其残忍,而且他描述了杀害章莹颖的过程,让人痛心疾首,真的想把他千刀万剐。我想象不到那样,一个优秀的女孩子在最后的时刻,也是那么坚强。凶手说这是他见过求生欲望最强烈的人,章莹颖一直在不断的反抗,那个时候他的内心到底有多绝望,我觉得是没有人能够体会到的。面对一个这样禽兽不如的人,我想让他活着才是最好的结局。即使这个凶手被判了死刑也是很不公平,而且我觉得反而死了比较痛快,因为他死了就可以一了百了,虽然那一下比较痛苦,但是他以后就再也不知道了。判了终身监禁,他失去了永远的自由,而且不能保释,这就意味着他一辈子将会待在那个四方天地当中,而且在整个监狱里面,他或许过得会不快乐,他这样一个变态的人,我相信老天爷是有眼的,判了终身监禁,应该会有狱友代替我们惩罚他,他想象的狱中生活,和实际上是大相径庭的。
章莹颖案凶手被判终身监禁,他为何能逃脱死刑的制裁?
章莹颖案令人十分痛心,并且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在未判决之前,凶手曾要求被判为死刑,但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终生监禁。这并不是凶手逃脱了死刑的制裁,而是在经历了数达几个月之久的评审程序中,陪审团出于人道主义的态度,决定给凶手一个“善意”的处决结果。这样的判决方式很多人都表示不满意,因为对于凶手的仁慈,就是对受害人的伤害。这会让受害人的家属不能够接受,并且也是痛上加痛。但这毕竟是陪审团的一致决定,只能依照这样的结果去执行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凶手被判决为终生监禁,但细节是不得假释,不得保外就医等等。这些细节同时也表示了法官对于凶手的制裁,换一种角度看,这样的方式也许对凶手是更大的惩罚。虽然可以继续生活,但却需要在监狱中度过人生的后半辈子,这是一件更痛苦的事情。如果实行枪决,“长痛不如短痛”可能对凶手来说更是一种解脱。所以法院作出终生监禁的决定,从这样的角度来看,也是合理的。令人心痛的结果已经发生了,我们需要做的是防止未来这样的事情发生。而不应该仅仅把目光局限在这件案子上,关注这件案件带来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对于在国外留学的中国学生,要加大保护的力度,并且提高留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顺利完成学业。
章莹颖案犯罪凶手被判决终身监禁,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章莹颖在2013年的时候毕业于中山大学,并且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北京大学的硕士学位,并且在2017年4月份前往美国的一所大学交流学习,不管是在家人的眼中还是朋友们的眼中,她都是一位品学兼优的好孩子,在我个人看来,她能够获得北京大学的硕士学位真的是非常的优秀,不过她在美国学习的期间内突然与家里的人失去了联系。随后美国警方逮捕了涉嫌绑架章莹颖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得出了章莹颖遇害的事实,这样悲痛的事情对她的亲朋好友的打击是非常大的,她的家人在得知她的噩耗之后,变得悲痛欲绝,如今这起案件已经过去了两年多的时间,最终这位凶手因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所以美国警方决定判处他终身监禁,在我个人看来这是不合理的。我觉得患有精神疾病并不是开脱他死罪的理由,如果是这样的判罚,那么其他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会怎么想,杀了人不怕被判处死刑,这在一定角度上是对罪犯的纵容,并且他的手段真的极其的残忍,如今过去了这么长的时间,居然还没有一丝丝的悔过之心,对于这样的人为什么不直接判处死刑我感到很不理解,对于她的家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
美国现在废除死刑了吗?
美国目前有36个州和联邦政府有死刑法律,其余的州和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没有死刑,其中包括在2009年3月废除死刑的新墨西哥州。在这些没有死刑的地区,绝大多数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另外,美国对于死刑是分开审理的(各州规定不一)——也就是说,如果控方希望被告被判死刑,必须事先提出,且只能在死刑与非死刑之间抉择(不能审理过程中改判有期徒刑)。再加上,在美国罪犯有权利选择陪审团制 度,而陪审团制度又要求100%通过,因此流审率极高,除了罪恶滔天的罪犯(比如连环杀人狂)以外,难以判处死刑。就算能够,又因为美国的审判周期极长, 一般拖延至两到三年是正常范畴,而且州和联邦两方的上诉程序每多旷日持久,且费用不菲,以至超过执行终身监禁的成本两三倍。
美国有死刑吗?
有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监禁率最高的国家。在死刑问题上,美国已经变得越来越固执和短视,它既不顾来自国际社会的指责,也不管
任何表明死刑在根除犯罪问题上不起实质作用的迹象。
一、美国死刑概况
目前美国死刑执行名单上有3800人,八分之三的州留有死刑法令。自从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死刑案已被执行了近七百起,其中大多数发生在美国南部。这些被美国州政府射杀、电刑、通过窒息或注射致命毒素执行的人中包括妇女、青少年和精神病人。二十一世纪的第一年中,美国可能对它的一百多名公民执行死刑,其中很多是穷人、以白人为受害人的少数群体犯罪人以及精神病人,还有一些在犯罪发生时尚未成年的犯罪人。
尽管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废除死刑的趋势,但最近的20年中美国许多州还是大量增加死刑的适用,这应该被看作是全美对暴力和非暴力犯罪人增加厉刑的大规模运动的一部分。最近25年里,美国重刑主义实践已经导致监禁率的空前上升,且已花费数亿美元以应付日益增加的监狱开销。
监禁率高的原因之一是对于大量的非暴力犯罪、轻微犯罪采用的不必要的重刑,导致对暴力犯罪只能适用死刑。并且预防犯罪所费甚巨,需要扩大监禁和适用死刑。美国许多政策制定者时常漠视与死刑相关的国际标准的要求,这已经破坏了美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声誉。美国的外交政策已经并且将会继续因保留死刑而遭到破坏,除非有所改革。
二、青少年与死刑
10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宣布,美国宪法允许对年满16周岁的青少年及精神障碍者执行死刑。据最高法院解释,美国的“正在发展的公正标准”还没有发展到美国多数民众抵制对那些缺少逻辑推理能力、犯意控制能力和结果预见能力的人适用死刑。很明显,在“公正”的进化中,美国已经不能跟上世界人权标准发展的步伐,而这一标准恰恰阻止对青少年和精神发育不全者适用死刑。
美国正领导世界对青少年执行死刑。自1990年以来已知的对青少年犯执行死刑的6个国家中,只有美国去年对青少年犯执行了死刑。在美国现在有65名青少年犯在死刑名单上,并且出现了对青少年执行的低龄化趋势。基于种族偏见的歧视在青少年犯中特别突出。在美国,被执行死刑的青少年犯中75%是有色人种,而近90%的受害人是白人。美国历史上被执行死刑的9个女孩中,8人是美国黑人,1人是美国土著人。现在,对美国黑人和拉丁人中的青少年犯判处死刑比对白人要频繁的多。
三、精神病犯人与死刑
在死刑区里,受虐的历史、精神病和智力迟钝并不是青少年犯所独有的。在美国,迄今为止已有34名已知有智力迟钝的成年犯和青少年犯被执行死刑,尽管有最高法院的命令要求精神紊乱者要被作为减轻情节提交给陪审团审理。
精神病在这些被判处死刑的人中间是普遍的但同样易被忽视。最高法院在1986年主张,精神病人不能被执行死刑,但这一决定只保护那些对于他们将要触犯的刑罚和为什么要触犯刑罚不明知的人。精神病和智力迟钝的被告哪怕显示出一点短暂的、最小限度的理解力,都会被认为能够符合死刑条件。
四、穷人与死刑
在美国常常听说,“极刑意味着它将被那些没钱的人得到”。批评者坚持认为,美国的司法体系对富人和有罪者比对穷人和无辜者服务的更好。有大量的证据证明这一观点。毫无疑问,那些缺少金钱的被告和死刑犯如何能获得足够的法律帮助是美国死刑问题中最麻烦的方面之一。
死刑犯得不到足够的法律帮助正是美国死刑制度给予死刑案件的代理以低等的优先权的产物。被迫代理这种案件的律师频繁的受到压制,并且薪水很低,总体上讲对于有效代理死刑案件没有足够准备。不充分的代理对于那些已经被判处死刑的人来说尤其严重。在美国有几百名死刑犯目前得不到合法的代理,也无望找到律师。毫无疑问,美国的死刑受到等级和财富因素的影响。
五、死刑管理部门的种族偏见
在美国,强迫接受死刑一直有严重的种族偏见的传统,这是对国际人权条约的违反。在目前3800名死刑犯中,超过一半的人是有色人。
被害人的种族也影响了面临死刑的可能性。很明显的在1976年到1998年间被执行死刑的500人中,81%的人因为谋杀白人而被宣告有罪,尽管全美谋杀案的被害人约有一半都是黑人。这些数字足以表明,在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对于黑人和其他有色人种的价值是多么的漠视。
死刑在美国没有被授权给任何一种犯罪。这导致在选择谁将被判处死刑的过程中有大量不确定因素和自由决定因素。给予检察官的自由决定力导致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对个案起诉时的歧视。种族歧视也发生在死刑案件的陪审团的选择中。法律允许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为把某些人排除出特定的陪审团而自由斗争辩论。尽管有最高法院的法令禁止,检察官还是频繁的利用这种斗争排除人数少的种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