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太原警察滥用职权案的社会反应
疑似“民警脚踩女农民工头发”的照片引起网民极大愤慨,但由于是手机拍摄照片清晰度不高,头发是否被脚踩无法辨认。“在公众场合民警绝不可能有上述行为。”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值班民警刘金润言之凿凿,他说网络照片的拍摄角度是从当事民警侧后方拍摄,因此产生了脚踩着妇女头发的视觉误差,而且上传者断章取义故意误导广大网民。副所长徐龙则承认此事件发生在该所辖区,涉事民警王文军也属该所。但由于检察机关已经介入此案,相关的详细情况眼下不便透露。死者周秀云的外甥媳妇王星星提供了一段时长3分44秒的视频录像,视频中一名民警紧挨着周秀云的头部站立,能明显看到头发被踩在脚下,而且记录了民警先左后右换脚踩的细节。2014年12月26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消息称,该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在事发当日的19时许就接到了公安机关的报告,称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警情时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从事发到确认死亡仅仅3个小时。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2014年12月26日晚,太原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公安机关将全面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对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全市公安机关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从严整肃队伍,强化法治意识,全面整顿规范执法执勤行为,严明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2014年12月26日晚间警方通报称,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纠纷警情期间,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12.13”事件),事件发生后,太原公安局立即依法提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同时,立即由局领导带领督察部门展开调查,依规对当事民警作出停止执行职务决定。对于事件的经过,该通报有如下表述,当日,周某等10余名河南籍农民工准备于次日返乡,需回住地整理行李,因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工地,与保安发生纠纷,民警处置过程中与阻拦的周某(即周秀云)有肢体冲突,涉嫌违反公安机关接处警相关规定,处置不当,发生周某非正常死亡事件。网友“思诚小情绪”说,依法执法是底线要求,对弱势群体多一些尊重、包容、保护和照顾,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题中之义。来自某论坛的网友“某某123love”说,不幸的是讨回血汗钱要以生命为代价,幸运的是国家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容不得恶警胡来。网友“李海峰”发问戾气警察,面对农民工讨薪问题,不给解决问题不说还如此暴力,很伤民众的心。 为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而非故意伤害罪?“12·13”案件发生后,共有三名涉案民警被立案侦查,所涉罪名均为滥用职权罪。一些网民质疑,案件中有农民工死亡,检方立案时所定的罪名过轻,为何不以故意伤害罪追责,是否存在避重就轻,为涉案民警开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对此回应说:“以什么罪立案侦查,取决于案件证据。现有证据表明,涉案民警王某在出警过程中,违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定、滥用执法权,发生周某非正常死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其行为已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条件。”“如果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前提是取得法医鉴定结论,证明周某死亡与涉案民警王某的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法律明确规定,查明死亡原因应当进行尸检,但尸检还未能进行。”周茂玉说。据介绍,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太原市有关方面反复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同时向死者家属提供了省外四家知名司法鉴定机构供其选择,并表示同意家属自行指定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正在与家属进行协商,争取家属同意尽快进行尸检,以尽快获取办案需要的关键证据。周茂玉说:“我非常理解受害者失去亲人的痛苦心情,同样对发生这种严重事件非常愤慨,也非常理解大家希望从重从快处理涉案人员的心情,但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于法有据。现有证据只能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待尸体检验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涉及故意伤害或者其他犯罪,将依法一并予以追究。”为何受害人已辨认出多名打人民警,检察机关仅对其中三人立案侦查?太原市检察机关组织“12·13”案件中的其他受害民工对涉案民警进行了辨认。死者周某的亲属等人表示,当时已辨认出多名涉案民警,但为何检察机关只对其中的三人进行了立案侦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依法受到追究。”周茂玉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检察机关之所以对涉案民警郭某、任某两人立案侦查,是因为获取了比较扎实的证据。我们正在对其余民警进行逐一甄别,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太原市公安机关也表示,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工作,对违纪违法民警行为绝不包庇、绝不护短。对涉事民警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核查。进一步加大调查力度,对案件中负有责任的,不论涉及哪一级、涉及什么人、涉及多少人,都将严肃处理,并及时发布调查处理结果。案件什么时候能够侦查终结?在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提问称,距离案发十几天了,案件在什么时候能够侦查终结?周茂玉说,“12·13”案件发生以来,太原市、小店区两级检察机关专案组干警夜以继日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共收集固定书证48份,证人证言46份,犯罪嫌疑人供述14份,同步录音录像18次36盘17小时,走访了大量群众。检察机关将秉持全面、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尽快查明真相。办案过程中,太原市检察机关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布案件进展信息。“作为检察长,我将以对人民群众、对法律、对案件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此案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在此,我向大家郑重承诺:对于我所经办的案件,我将终身负责!”周茂玉说。 山西讨薪死亡农妇家人提交控告书 涉民警等32人动态1尸检结束,家属全程见证1月5日下午,在太原武警医院太平间的冰柜内躺了20多天的周秀云被抬出医院,在太原另外一家医院的解剖室外,周秀云的丈夫及儿女被挡在门外。据悉,受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刘良教授一行八人鉴定团队,负责对周秀云非正常死亡原因及王有志损伤程度进行检验。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见证,并对尸体检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考虑到该案的影响重大,检察机关在依法委托鉴定单位和鉴定人过程中,征得了当事人的同意。家属最终从多家鉴定机构中选中了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在解剖现场的死者的外甥晋心锋在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说,“我进去全程见证了尸检,当天下午2点多开始解冻进行尸检,但由于尸体冰冻时间太长,解剖进行到3点多的时候,中断了一个多小时,直到当晚的7点多才解剖完。”动态2公益律师团提交刑事控告书河南讨薪女农民工命丧太原后,大河报最早将此消息见诸报端,并派记者第一时间赶往太原对此事追踪报道,全国各地不少热心律师通过大河报记者与受害者家人取得联系。昨天上午,周秀云的家人与多名公益律师签订委托书,委托几名律师组成律师团共同代理该案件。三名律师分别是: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的程海,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的王道刚,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团抵达太原后进行多方调查取证。昨天下午,几名律师带着王奎林、李康等多名在派出所被殴打的农民工赶往山西省检察院,提交了一份名为“请为被警察打死的讨薪女工周秀云讨回公道”的刑事控告书。昨天下午,山西省检察院依法受理,在这份控告书上盖上了公章。控告书中涉及32人在控告书中,大河报记者看到,被控告的人共有32人:被排在第一位的是王文军,目前已被批捕的他原是太原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警察,现以滥用职权罪被羁押。第二个被控告的是郭铁伟,原太原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警察,被羁押的罪名同样是滥用职权。大河报记者在控告书中看到的人员共有32人,“还在搜集另外2人的证据。”律师说。1要求依法追究32名人员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刑事责任。○认为两名民警涉嫌故意杀人王文军控告书中称,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控告人王文军,在2014年12月13日17时许把周秀云殴打倒地,当时旁人无法实施救助,周秀云随时死亡的后果常人可以预见。王文军一直踩着周秀云头发,周秀云被急救中心确诊18时27分死亡之前一直拒绝施救,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与周秀云死亡有因果关系,由故意伤害转化为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对周秀云死亡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郭铁伟控告书中称,郭铁伟参与了王文军对周秀云的殴打,对周秀云共同负有及时施救义务,因未施救,放任她死亡结果的发生,对周秀云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涉嫌共同故意杀人罪。因负次要责任,系从犯。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两人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律师认为,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尸检可能会更精确地确定周秀云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时间,不影响本罪立案。)○认为多名警察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包括所长在内的多名警察控告书中称,郭铁伟在派出所内用脚踹断王友志6根肋骨,达到追究故意伤害罪的伤情立案标准,是主犯,王文军协助属从犯。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控告书中称,民工讨要工资,警察在明知他们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王文军、郭铁伟、所长张某(负有领导责任),以及龙城派出所的其他多名警察,仍然对四名被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11小时,并有背铐、殴打等情节。法律依据都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非法拘禁罪。以上人员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刑事控告书3方面诉求2要求依法追究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检察长玩忽职守责任。两名当地检察长控告书中称,从2014年12月13日周秀云死亡到12月26日立案,其间13天。小店区检察院、太原市检察院已在12月13日接到小店公安分局报案、14日接到周秀云家属报案,取得了录像、证人证词、视频截图等,12月16日得知王友志被武警医院诊断为被打断三根肋骨(后证实为6根),按常理至迟应在12月20前立案,但未立案。直到12月26日网络第一次大规模传播周秀云被踩头发和拽头发的视频后,才于当日匆匆立案,且是按与涉嫌犯罪事实相去甚远的滥用职权罪立案。法律依据以上不依法履责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严重的玩忽职守。小店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宏亮、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应当依法予以追究。3要求提请上级检察院决定本案由河南省检察机关管辖。控告书中称,本案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四类犯罪,涉及人员多达32人,属于重大犯罪案件。为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办理,应当由检察机关管辖。因太原市检察院严重不履责,不能保证案件后续依法办理,不应当再由其继续管辖本案。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从1991年起在山西省检察院任职,位至反贪局局长、党组成员,2012年经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由于担心由山西省检察院管辖本案也难以做到公正办案。控告人请求山西省检察院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指定被害人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的检察机关管辖。 (大河报)
讨薪女子命丧派出所案是怎样结果
从网络信息来看,当事警察已被公诉,目前还没有判决结果。
百度百科:一则“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倒地后仍遭脚踩头发”的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一些农民工因讨薪与工地保安发生冲突,农民工被带进派出所后挨打,其中一人死亡,一人被打断4根肋骨。
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舆论强烈关注。2014年12月26日,太原市公安局对外通报,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纠纷警情期间,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
2014年12月30日凌晨,太原市检察院已对涉案民警王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
2014年12月31日,太原市检察院再次通报,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依法对“12.13”案件中涉案民警郭某、任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2015年1月2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政府召开“12·13”案件新闻发布会,太原市公安局长汪凡代表太原市公安局对死者表示沉痛哀悼,向受害人家属和社会诚挚道歉。
2015年5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文军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郭铁伟犯滥用职权罪,任海波犯故意伤害罪。
王文军的个人简介
1997.9-2001.7 就读于西北大学环境科学系,获工学学士学位;2001.9-2004.7 就读于西北大学环境科学系,获工学硕士学位;2004.9-2007.7 就读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获管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环境经济、资源经济与投融资管理。参编教材:《分销渠道管理》(共计8万字,国家营销类“十一五”规划教材,中山大学出版社)副主编。
打死讨薪农妇的太原警察近况如何?
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涉嫌故意伤害罪继续侦查。 目前,检察机关已先后对4名涉案人员原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郭铁伟,原龙城派出所协勤人员任海波以及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原龙城派出所副所长闫冬喜依法执行逮捕。案件正在依法加紧侦查中。 据了解,案件发生后,太原市公安局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涉案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龙城派出所所长张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龙城派出所代理教导员周某党内严重警告、免去行政职务处分;给予龙城派出所巡逻二中队副中队长杜某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龙城派出所四级警长李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龙城派出所四级警长刘某行政警告处分。对8名涉案协勤人员全部予以除名。
12·13山西讨薪亡人事件的介绍
2014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周秀云之子要强行过工地,因拒绝带安全帽与工地保安发生冲突。保安报警,民警出警后,周秀云及其家人与龙城派出所民警发生冲突,发生意外死亡事件。12014年12月30日凌晨,太原市检察院对涉案民警王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2015年1月16日山西有关部门调查认定,河南农妇周秀云身亡一案系治安纠纷所致,非“讨薪”引发,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2015年1月29日,受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的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3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据此,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民警王文军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继续侦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通报称:“目前,检察机关已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对涉案民警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将全面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对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王文军的人物事件
2014年12月13日,在处置一起普通民事纠纷时,王文军在出警过程中,违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定、滥用执法权, 农妇周秀云为阻止警察拷走儿子,与民警王文军发生撕扯,被王文军“一个动作”致倒地不能动弹。 这是一个什么动作让农妇倒地不能动弹并最后死亡呢?据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表明,根据对死者周秀云的尸体检验及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现有案情资料、病历资料、毒物化验结果综合分析,认为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通俗地说就是脖子被拧断了),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根据鉴定结论,1月30号,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太原市检察院决定,决定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文军以故意伤害致死罪逮捕。 而据《焦点访谈》记者报道,在倒地的时候,周秀云试图反抗,但很快被王文军踩住头发,失去了抵抗能力。此时,是下午17点19分,天空还亮着,到17点41分,天已经黑了,路灯亮起,在长达23分钟的时间里,王文军一直踩着周秀云的头发没有离开原地,而周秀云则始终直挺挺躺在地上,几乎一动不动。 冬天的傍晚,气温很低,周秀云一直躺在冰冷的地面上,没有人去关心她的生死。在这23分钟里,警察已经控制了局势,完全可以把人带回派出所,可是,警察没有这样做。如果周秀云此时生命体征出现了问题,路对面就是医院,警察也没有去做。 案件发生后,王文军打死农妇并将她踩在脚下23分钟之久的图片、视频被传到互联网,引起人们极大愤慨。此案也引起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王儒林要求迅速查清事实,依法从重从严处理,追究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案情;公安机关要汲取教训,正风肃纪,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公安局长表态:害群之马不除绝不收兵! 2014年12月26日晚,太原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公安机关将全面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对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全市公安机关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从严整肃队伍,强化法治意识,全面整顿规范执法执勤行为,严明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警方26日晚间的通报称,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纠纷警情期间,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12.13”事件),事件发生后,太原公安局立即依法提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同时,立即由局领导带领督察部门展开调查,依规对当事民警作出停止执行职务决定。对于事件的经过,该通报有如下表述,当日,周某等10余名河南籍农民工准备于次日返乡,需回住地整理行李,因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工地,与保安发生纠纷,民警处置过程中与阻拦的周某(即周秀云)有肢体冲突,涉嫌违反公安机关接处警相关规定,处置不当,发生周某非正常死亡事件 。
王文军的人物生平
王文军,男,1962.2生,教授,理学博士。1985年毕业于聊城大学(原聊城师院)并留校任教,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在复旦大学光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于2001年7月获理学博士学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获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聊城大学教学名师、师德标兵、第一层次优秀人才等称号。多年来一直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不为名利,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严谨治学。主讲本科生的《光学》和《普通物理学》和研究生的《高等物理光学》和《非线性光学》等课程,在教学各个环节以及指导学生科研训练等活动中,精心备课,深入钻研教材和教法,耐心辅导,受到学生的普遍好评。曾获聊城大学课堂教学比赛二等奖和教师课堂教学观摩比赛优秀奖。所主讲的《光学》课程为校首批优质课程, 2006年《光学》课程被评为山东省高等学校省级精品课程。
12·13山西讨薪亡人事件的社会舆情
2014年12月13日事发,直到24日该事件才在网上引发网民关注,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从舆情趋势图上可以看出,自26日(当地警方发布通告)起,相关信息更新量明显增加。28日,新华社“中国网事”发布调查文章《农民工命丧讨薪路山西民警“脚踩头发”粗暴执法事件调查》,推动该事件在舆论场进一步走热,次日的信息更新量超过了1,250条。随着当地官方逐步走向问题的前台以及处置措施的陆续公开,该事件的舆情热度趋于降低 。总体上看,截至2014年12月30日,共有相关舆情信息3,543条。在报道媒介上,新闻报道占比最多,约占49.4%。论坛次之,为32.3%,境外和贴吧报道均占4.3%。从事件发酵的过程看,26日之前,论坛报道占优;26日之后,新闻报道的主导地位比较明显 。 网民认为,涉事警察的行为“太恶劣”,严重损害了山西警方的整体形象;在严惩涉事责任人的同时,基层警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应反思。网民“lwwz2011”说,太恶劣了,知法犯罪,这样的警察不配为警察,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山西不只是煤黑,公安更黑。网民“hezhengwen01”说,这种警察在中国大地到处可见,必须给个说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周边那些警察也该抓去坐大牢。还有网民说,这警察会被判刑吗?恐怕不会,就算判也是判1缓2,基层警员素质参差不齐,要好好大力整顿了 。网民认为,在舆情处置方面,当地有关部门行动消极、办法老套,进一步恶化了警民关系和官民关系,对各种细节和疑点有针对性地回应,才能赢得网民信任。媒体人阿曼认为,从这件事的处理上可以看出,当地应对舆论似乎还处在“学步孩童”的阶段,几乎每一步都是被舆论推着走,每一步都在被“打脸”。这种“严防死守”的消极态度,能躲则躲,躲不了再出来回应的舆论应对方式,早就过时了。而正是这样的消极态度,使其失去了人们的信任,一个值班民警的否认,就掀起了舆论大波。官方回应中的“高度重视”应该体现在每一个微小的细节。网民“殷国安”认为,官方回应中的“举一反三”已成为“官话忽悠”,建议分两步走,当“一”的问题基本处理结束时,再进行“反三”的工作 。网民认为,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涉事警察以及当地警方的行为有悖职业道德和法治精神,消除滥用公权的“底气”与“霸气”,才能挽回公权公信。网民“图八木”说,女工讨薪命丧派出所,在全社会都在喊着建设法治国家的时刻,确实让人感到震惊,难道依法治国的宣传没有宣传到这里?这里的警察还能被称为民警吗?说他们是那些欠薪者的保护伞一点都不夸张吧?失人心容易得人心难,已经被抛弃的公信力还需要当地政府下更多的功夫去找回来。网民“郑端仁”说,回顾整个事件,其中不仅有个别民警的嚣张跋扈和冷漠无情,更少不了事后官方不敢担当,试图“捂盖子”逃避责任。唯有消除“脚踩讨薪女工头”的霸气和“否认这一不良行径”的底气,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才是修复公权公信的正途。网民“铁拳雄狮”说,必须加大对公权力的监督,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否则,类似新闻还会被不断地曝出来 。还有网民认为,该事件折射的劳资紧张关系不容忽视,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需反思四大政策问题,政府应善于调动其他资源和力量,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网民“碧翰烽”认为,劳资关系是当前社会关系当中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挑战着人们的安居乐业、威胁着社会和谐稳定。要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企业工会的独立性、招商引资与唯GDP主义、“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社会分配体制改革等四大问题亟需反思。网民“冯文亮”说,政府应为农民工创造和优化生存环境,加强制度设计和监管落实,共同撑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在解决欠薪问题时,应该以法律为基本准则,确保“欠薪入刑”能发挥其应有的威力。网民“空山新雨”建议,政府须调动社会其他资源和力量共同破解“讨薪”难题,通过扶持相应的社会组织以及让各地存在的同乡会等组织规范化、阳光化等方式,提高农民工在劳资关系中的博弈能力 。 长江日报:警察打死讨薪者是一场正义危机如果是一个包工头或者地痞流氓打死讨薪者,人们也会愤怒,却仍会相信正义。被称为正义守护者的警察,却公然对正义寻求者实施肉体残害,性质就完全不同,它会让人们失去对正义的信仰,失去对国家机器维持正义功能的信心。公平正义是我们社会高度推崇的基本价值,作为国家合法暴力机器的执法者,竟然这样赤裸裸地践踏正义,人民绝无法忍受,不能原谅 。南方都市报:愿“讨薪”不再成难题在正常途径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依靠上访、跳楼、跳桥、群体性事件来“把事情闹大”,成了近乎唯一的选择,恰恰这样的社会性讨薪方式又能产生一定效果,因而产生了路径依赖。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欠薪易。资方欠薪违法成本低,外来务工者讨薪成本高,让欠薪更有恃无恐。纯粹指责社会性讨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将其拘留或入罪了事,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容易激化矛盾。更多的关注应放在产生如此路径依赖的原因上,并寻求解决之道 。新京报:讨薪者命丧派出所“高度重视”别总迟到可以说,当地警方一开始并不希望这件事情信息外露,更不希望被舆论关注。在这段时间里,虽然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但官方始终没有公开、正面回应。直到事件见诸媒体后,太原市相关部门才在第一时间启动响应,通过公开通报表达了对事件的“高度重视”和“处理决心”。不过,回过头来看待案件的整个发展脉络,仍然有太多的东西值得咀嚼。为什么有关部门在事情发生后第一反应总是封锁消息,直到遮盖不住,被媒体披露、舆论聚焦后才“高度重视 ”?京华时报:脚踩女工头发事件岂止“处置不当”龙城派出所的民警,不但将讨薪农民工打倒在地,更将其头发踩脚下,显示出对生命缺乏起码的尊重。民警刘金润将“民警脚踩女农民工头发”照片说成是利用视觉误差“误导网民”,对照家属提供的视频,到底是谁想误导人,不言自明。此外,还有几点值得追问:民警究竟有没有打人?民警为什么要打人?处警民警面对5名手无寸铁的农民工,在处理这起小纠纷时,偏袒如此明显,出手如此之重,很难说这是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公平,而其中透露出的执法之失、暴戾之气尤其值得警惕 。红网:查清女工讨薪丧命真相回避机制不可缺位面对讨薪女在派出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涉事公安部门理应启动回避机制,让第三方介入查出事件真相,给死者家属一个合法交代,给社会一个公开透明的说法。对于周口讨薪女工在派出所死亡事件来说,之所以持续发酵,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涉事的公安机关,没有理清自己在事件中的角色与权责义务都发生了变化,已处于涉案方,不再具有立案管辖权和查处权,一味参与其中,只会引发社会对案件处理不公的持续质疑 。 本是一起劳资纠纷,然而,因为当地警方的不当介入,该事件却以警民矛盾甚至官民矛盾的形式呈现在网民面前。当媒体把这件事曝光后,涉事警察的跋扈与傲慢、事后当地警方躲闪与遮掩,随之成为网民吐槽的重要舆情点,而事件起始的讨薪问题反而有些“冷落”。显然,这不是舆论失焦。讨薪问题固然显失社会公平,但对官员(警察)、公权力的批评更能释放快感 。在当前持续的反腐高压态势下,山西“后来居上”,成为十八大之后反腐风暴中“最大的重灾区”。而与此事相涉的太原警方,此前的诸多乱象也时而被媒体聚焦。2014年9月11日,南方周末曾刊文《太原警界之乱三任公安局长连续下马》。报道称,“多名公安系统人士透露,三任问题局长在任期间,太原公安队伍士气低迷,纪律松懈”。“更严重的,在部分山西高层官员与不法煤商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政治生态下,部分太原警察沦为煤商违法后的保护伞”。由此观之,此次事件从劳资纠纷到官民矛盾,可能并非仅仅因个别警察素质低下而偶然发生,网民对涉事警察、当地警方的尖锐质疑和批评,也并非无端发泄,而是其来有自 。媒体在该事件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正是媒体的曝光引发了广大网民对该事件的关注,在推动网民对这一涉及劳资关系和官民关系进行深入反思的同时,客观上也增强了受害方的博弈能力。与此同时,当地警方在事件处置上的不足与短板也明白无疑地暴露在网民面前。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对受害人家属的“限制”、“赔钱私了”等就事论事式的维稳思维突出,与该事件本身的公共性相去甚远,与民意的期待也是背道而驰,事件曝光引发民意反弹自在情理之中 。当然,该事件引发舆情聚焦,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地警方信息公布过于迟缓,没有及时通报事件处置情况的进展。26日晚太原市警方才第一次在其官网上发布通报,距事发已有13天。在“以秒为计时单位”的新媒体时代,如此迟缓势必滋生不必要的想象空间,进而增加事件处置难度。而从当地一些警察的言论也可以看出,除警察队伍建设方面存在问题外,媒介素养之差也不容忽视 。警察作为执法者,执法犯法,影响之恶劣不言自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是新时期政法领域“三个建设”之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各地公安机关应引以为戒,加强对警察队伍特别是基层警察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就警察个人而言,也应自觉以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
12·13山西讨薪亡人事件的司法答疑
疑问一:为何案发13天后才立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回答,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有法定条件的,在立案之前,需要进行必要的初查,以获取相关证据。小店区检察院接到报案,时间是2014年12月13日19时。初步判断,认为该事件背后极有可能隐藏职务犯罪,因此,小店区检察院于案发当晚即展开初查。2014年12月14日,市检察院听取汇报后,认为案情重大、后果严重,决定抽调两级院办案力量,成立专案组。从12月13日到12月25日,检察机关的取证工作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仅需要反复比对、研判的视频资料就调取了11段,时长达11小时51分钟。2014年12月25日深夜至2014年12月26日凌晨,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立案侦查,2014年12月26日对王文军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疑问二:是否故意为涉案民警减轻罪责?案件不以故意伤害罪立案,是不是故意为涉案民警减轻罪责?周茂玉回答,以什么罪立案侦查,取决于案件证据。现有证据表明,王文军在出警过程中,违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定、滥用执法权,发生周秀云非正常死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其行为已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条件。如果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前提是取得法医鉴定结论,证明周秀云的死亡与王文军的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法律明确规定,查明死亡原因应当进行尸检。为了确保公平公正,他们根据家属意愿,提供了四家全国著名鉴定机构(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供其选择,也同意由其自行选择鉴定机构 。周茂玉说:“我非常理解受害者失去亲人的痛苦心情,同样对发生这种严重事件非常愤慨,也非常理解大家希望从重从快处理涉案人员的心情,但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于法有据。现有证据只能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待尸体检验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涉及故意伤害或者其他犯罪,将依法一并予以追究 。”疑问三:为什么仅对3人立案?周茂玉说,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依法受到追究。立案侦查的,是因为获取了比较扎实的证据。正在对其余民警进行逐一甄别,涉嫌犯罪的将依法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疑问四:案件何时能够侦查终结?周茂玉回答,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共收集固定书证48份,证人证言46份,犯罪嫌疑人供述14份,同步录音录像18次36盘17小时。检察机关将秉持全面、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尽快查明真相。办案过程中,将依法及时公布案件进展信息 。他说:“作为检察长,我将以对人民群众、对法律、对案件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此案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在此,我向大家郑重承诺:对于我所经办的案件,我将终身负责 !”
山西讨薪案判处结果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打工农妇周秀云在龙城派出所死亡,即“12·13山西讨薪亡人事件”一审宣判。11月10日下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民警王文军有期徒刑5年。
恶意讨薪罪。
讨薪最怕的是老板太穷了,无薪可讨,要命一条,要钱没有。就算依法讨薪,赢了官司,钱不但仍然要不到(法院不可能把自己的钱拿来替老赖付你薪酬),还得倒贴黄瓜二条(倒贴伙食车船费误工费等)。
为了讨回辛苦一年赚来的工资,农民工兄弟可谓费尽心机,讨薪的手段也在不断地翻新,有集体下跪讨薪的,有给企业(老板)送“缺心”锦旗的。花样繁多的讨薪招数更折射出民工讨薪之难。
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列子曰:“性命本非吾有,生死不过往来”。
庄子曰:“生为徭役,死为休息”。
某打工者跳楼讨薪时,模仿宋朝大诗人陆游口气留给儿子的遗言:“死去原知万事空,但悲讨薪不成功。血汗工资发放时,家祭无忘告乃翁”。
找钱要卖力,吃饭要拼命。
农民工的本钱唯一的就是命,为了讨薪的胜利成功,农民工视死如归、汤蠖在前,斧钺在后,赴汤蹈火,面不改色,死不旋踵,由此产生了不少讨薪英雄,有“跳楼讨薪的”、有“爬塔吊讨薪”的,有“爬上巨型广告牌讨薪”的,有“爬上水塔顶部讨薪”的,有“割腕讨薪”的,有“杀包工头讨薪”的,有“自杀讨薪”的,有“喝农药讨薪”的多不胜数。
为什么我说他们是英雄,理由是尽管他们的讨薪之路走得很悲怆,但他们做人所未敢做。为人所未敢为,他们在用鲜血与生命逐步推动法律的健全和社会的发展,享受英雄称号当之无愧。
当前,政府要求农民工不要恶意讨薪,要善意讨薪。
善意讨薪是指什么?就是不能到工地去找老板要钱,不能到家里去找老板要钱,也不能在马路上找老板要钱,还不能集体去找老板要钱,那么到哪里才能去找老板要钱呢?有关部门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就是只能去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打官司要钱,而且还要带齐各种证据,如用工合同,工作证,工资条,考勤本等等,少一样都不行。
重庆市清欠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工程款和工资纠纷问题,坚决打击通过非法渠道(回答者注:没有通过劳动仲裁与法院判决的讨薪都属于'非法渠道')和过激手段“恶意讨薪”。
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五种行为应认定为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一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是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三是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四是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五是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这位负责人称,对于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置,特别是对因恶意追讨行为引发的突发社会治安事件,坚决予以打击,绝不手软。同时,建设、劳动等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通报批评恶意追讨人员,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重庆市建筑市场的劳务队伍。
回答者评论:
政府的措施治标不本,欠薪不存在了,讨薪自然就消失了,讨薪消失了,那些跳楼讨薪的,集体下跪讨薪的,给企业(老板)送“缺心”锦旗讨薪的,悬赏腊肉讨薪的、“爬塔吊讨薪”的,“爬上巨型广告牌讨薪”的,“爬上水塔顶部讨薪”的,“割腕讨薪”的,“杀包工头讨薪”的,“自杀讨薪”的,“喝农药讨薪”,拉横幅讨薪的、堵塞道路讨薪的、阻碍交通讨薪的、封锁出入口讨薪的,切断水电讨薪的、冲击施工现场等千奇百怪方式讨薪的都通通随着消失了。
不欠薪是防止恶意讨薪的最好方案。
欠薪如果继续存在,不管政府怎么打击,恶意讨薪仍会不断。拖欠几百几千元钱,对于富人来说,无所谓,没有必要去冒险,对于贫穷的农民工来说,那是他“一家老幼”靠这吃饭的命根子,他要拼命保护,哪怕冒难涉险也在所不辞,哪怕汤蠖在前,斧钺在后,赴汤蹈火,为讨得那微薄的薪酬,亦面不改色,死不旋踵。从过往的过激讨薪就可以看出,农民工有不要命的特性,命都不要的人,处罚“恶意讨薪”政策条款是很难阻当他行动的步伐,雪上加霜的农民工可能会做更出格的事来,要加强安全防卫工作,防止出大事。
大秦的法律够残,大唐的法律够酷,大明朝的法律够严,尚没有阻止身为“草民”的陈胜吴广黄巢李自成的脚步。导致大秦帝国风雨飘摇,大唐王朝剧烈动荡,大明朝崇祯皇帝吊死梅山树上。
大禹治水尚知“堵不如疏”,今“肉食者”不知乎?古人曹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唐人李牧赋云:“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欠薪讨薪”是改革开放出现的新问题,“敲钟吃饭盖章拿钱”的时代是没有“欠薪讨薪”的,随着我国快速发展,各个领域会遇到许多的新问题,出现的新事物越来越多,在我们尚未搞清楚问题的性质,事物的发展趋势时,如果对这些问题与事物一概禁止与排斥打压,无疑会使情况更糟糕,我们应当合理引导,将其中不安因素剔除,让问题得到和平解决,让事物助力于社会发展。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恶意欠薪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回答者评论:该规定对还有一定资金的老板有威慑力,对一屁股两肋骨债务的穷老板作用不大,他们死猪不怕涨水烫,要判刑就判,要钱就是没得。
推荐黑白道讨薪方案:
一、欠工资白道的解决方案如下: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黑道的解决方案如下:
找几个同志者设法弄到其人,问其要支付工资还是留下手脚,或者留下两个耳朵做纪念。如果你有唐雎的勇气,一个人也可以讨薪,唐雎曰:“夫专诸之刺王僚也,彗星袭月;聂政之刺韩傀也,白虹贯日;要离之刺庆忌也,仓鹰击于殿上。此三子者,皆布衣之士也,怀怒未发,休侵降于天,与臣而将四矣。若士必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鱼死网破)今日是也。”挺剑而起,秦王色挠,长跪而谢之曰:“先生坐!何至于此!要工资给你就是了”。
回答者评论:黑白解决方法各有其优缺点。白的解决方法优点是安全,缺点是见效慢,麻烦,是否能够三两月解决还是未知数。
黑的解决方法优点是见效特快,最多一天就可以完全解决,缺点是搞不好自己会有麻烦事。
其他的“跳楼”讨薪方案,这方案讨薪之路实在走的太悲惨,不推荐。
以上是最佳方案,没有更好的了,如都不管用,那只有自认倒霉透顶了。
时至今日,“讨薪难、难讨薪”依旧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如果从法律健全与完善角度看,在解决欠薪问题上已是“无障碍”,但残酷的现实是,恶意欠薪是普遍的,恶意欠薪入罪是“个例的”。据悉,自“恶意欠薪入罪”以来,两年时间里,全国范围内有80余名企业主被依法入刑追责。法律“很丰满”,执法“很骨感”;欠薪“很丰满”,讨薪“很骨感”。
有相关人士指出,取证困难、法律操作性差是欠薪入罪难的主要原因。很多工程被层层转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后,不好追究主体。此外,繁琐复杂的程序和取证难度,对于普通的劳动者,维权门槛无疑太高了,农民工的维权脚步很难迈入。
法律的威慑力不是无限大,尤其是遭遇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以及“执行难”等之后,法律的正义力量就会削减,恶意欠薪反而又会猖獗起来。正如相关专家曾建议的,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变农民工维权为政府维权。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获取足额的劳动报酬是“民生的最大”,从改善民生角度上讲,政府有责任保障农民工利益,尤其是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坐等欠薪成为事实,必须事先介入监管,消灭于萌芽状态,才可能“事半功倍”的解决欠薪问题
综上所述,要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首先要治理劳动监察部门坐等欠薪成为事实的问题,没有欠薪成为事实,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就全面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