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社会学有哪些现实意思?
我也是学社会学的~~第一节课的时候,老师就在社会学概论的课上告诉我们社会学的定义:社会学是关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其实说白了,就是客观的从社会学的视角学会发现和分析社会问题。社会学的研究更加注重于实证研究,通过研究去发现问题,运用各种社会调查方法(以后你们应该会开各种专业课的,譬如:社会调查研究、田野调查等等的)去进一步的深入研究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为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等等~~
最后,建议你去读一读米尔斯的《社会学的想象力》,对你学习社会学会有很大的帮助的。
生活和文本中的社会学怎么样
我一直相信,书斋里的研究绝对解决不了人类的吃饭问题,学问应该有用。我读书的兴趣点也在此,不爱读那些纯粹理论的大部头,只想看与日常经验息息相关的“小文章”,中国社会科学院李培林研究员的《生活和文本中的社会学》就是这样的“小文章”,对于社会学学者来说,这本书提供了一种使社会学走向生活的方法论,对于一般读者而言,它又引导着人们走近社会学。 李培林研究员是1980年代中国第一批赴法留学生,因之最早接触到了西方最新的社会学理论,他也成为当代社会学西学东渐的传播者之一:为雷蒙61阿隆翻案,介绍波伏娃及其女权主义思想,引介福柯、利科等知名社会学家,这在当时都算得上是“奇闻异事”了,沿着这样的方向,他又在1990年代末期介绍了布迪厄、图海纳、布东和克罗齐耶这些后来被证实为著名甚至是伟大的社会学家。这在现在看来真是功德无量的事情,因为社会学和社会的现代性问题就是这批知识人首先提及并逐渐传播到中国的。在这些言说的背后,作者有他更深层次的思考:“东方”如何走向现代?他提出要用“中国经验”来实现“东方现代化”,这又将理论问题拿到实践中来审视和解决。不知不觉中,作者回答了一个一直萦绕在我心头的问题,法国现代著名社会学家的社会学思想时如何进入中国的,对中国有什么用。读了这些文章之后,我主要思考两个问题:首先,我们研究西方社会学并不是为了建立一个学术的七宝楼台,而是要将这些新思想和中国的发展相结合,比如像书中提到的树立整体观、当心风险社会等,这就将社会学落到了实处。其次,我们再也不能被所谓西方拉的太远,要知道比之于西方我们的福柯研究和布迪厄研究差不多晚了二十年,我们不能再犯这样的错误,如今这个时代传播媒介特别发达,我们一定要让世界范围的新知第一时间纳入到中国当下的研究视域,尤其是社会学。以上是《生活和文本中的社会学》给我的启示之一。 之后,作者用他在台湾和日本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其实生活中的点滴小事足以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比如台北的“捷运”(地铁),既方便快捷又新潮卫生,甚至堪称一种文化,而从零分到一百分只用了不到十年的时间,这也许也可以说明海峡对岸的中国人至少对生活足够尊重。再比如日本的厕所革命,1930年代,日本的公共厕所卫生情况和近邻中国可谓半斤八两,今天两国的公厕情况真是天壤之别:日本用了几十年的时间将自己的公共厕所改造成了全世界最高水平,而如今在中国的很多城市想找厕所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书中尽是这样微不足道的小事,汽车左行、小电器、中国大葱出口价格等,但也正是这些生活的细节维持着人们生存的环境、质量甚至尊严。其实说白了,整个社会就像一台时时刻刻不停运转的机器,机器内部由大大小小的齿轮构成,个人就是这大大小小的齿轮,倘若一个齿轮锈住了或者出了其他问题,影响社会这台机器的运转也就在所难免。如今,中国的各项社会改革都逐步进入深水区,已然走过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时代,如何让社会这台大机器又好又快地运转是一个大问题,关键是不能让任何一个齿轮锈住,这就必须创造一个好的生活的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作者看到了一个时期内中国的症结和问题所在,而解决好这些生活中的小问题也是社会学的最高境界。 另外,书中也同样涉及到一些学术、读书和作者研究理路方面的问题,其中不乏佳作,比如科技改变了生活的逻辑、社会流动、村落终结和中国梦等问题,但无论言说的是哪个方面,“中国经验”都是作者一个鲜明的主题和线索,这种经验不仅仅是政治经济文化经验,也是社会生活经验,是这种经验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这也是《生活和文本中的社会学》的中心所在。作者试图告诉我们,社会学研究应该深深扎根于生活,即使理论文本也要和生活建立联系,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只有这样,才能洞悉社会发展的真正逻辑和主要问题,这对当代中国而言真可谓大有裨益。 路漫漫其修远兮。话又说回来,真正洞悉社会发展的真正逻辑和主要问题,不仅仅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任务和使命。
被海航空姐骗婚的男子:后悔没珍惜前妻,前妻该原谅他吗?
这种前夫不该原谅,但是就绝大部分的女人的心态来说,只要有了孩子,都会慢慢原谅这样的男人。具体以下细说:一、长沙小伙抛妻弃子,百万追“海王空姐”。近来一名长沙的小伙花上百万追空姐,却被空姐悔婚的新闻上了热搜,而这位长沙的小伙之前是有过婚姻了,但是不惜离婚去追空姐。但是花了上百万之后,发现这位空姐不仅不跟他结婚,还和她的同事开过房,这个情况一出,就让小伙傻眼了,于是事情就越闹越大。二、在被空姐骗婚之后,小伙称后悔没有珍惜前妻。在事情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之后,小伙也频频在社交媒体发声,他说得最多的,则是没有珍惜前妻,然而吃瓜网友已经不是那么好忽悠了,抛妻弃子去追另一个女人,被那女人骗了之后再回来扮深情说后悔没有珍惜前妻,这样的男人要来干啥?作为男人,我只想说,花心是天生的,没有所谓的“以后会改”,他跟一个女人在一起之后,会选择抛弃她另找,那么他还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直至无数次,因为跟他结婚的,就不是他想要的那个。三、这样的男人不值得女人原谅,但是却有很多有孩子的女人选择原谅这种类型的渣男。但是,在这个社会上,这样的男人却被无数的女人原谅,出轨、另找、找情人、包小三的男人在这个社会不少,不管有没有钱。而在很多人周边的人当中,都是女方出轨就往死里“打”,如果男方出轨,就一致劝女方大度,甚至我还见过“离婚不离家”,三个人一起生活的操作。总的来说,这样的男人不值得原谅,但是结了婚生了孩子的女人,总有一些舍不下,会为了孩子、为了其他理由去原谅这样的男人,虽然怒其不争,但是不得不说,这样的女人在我们周边存在不少。
恋爱分为几个阶段,具体是怎么回事
在恋爱初期,情侣看对方都是带一层粉红色“滤镜”的,在这层滤镜下,每个人都是完美无缺的,简直没有一丝缺点,可是滤镜注定不会长久,在滤镜逐渐消失时,对方的缺点也逐渐被你注意到,两个人在之前所忽略掉的某方面差异也逐渐被重视,甚至你还会觉得为啥TA这么多缺点,当时还和TA在一起了呢?这时两个人就开始吵架,甚至会因此分手。每一段感情都有一段热恋期,这个时期往往是一段感情中最幸福的时候。因为这段时期是男人跟女人刚刚在一起的时候,对感情充满了激情,对未来也充满了希望,两个人成天黏在一起,互相说着情话,当然会幸福不已。但是没有哪一段感情的热恋期会一直持续下去。处时间长了,都没有新鲜感了!如果你们这么想,就大错特错了。两个人在一起时间长了,新鲜感肯定会没有刚谈恋爱时高,此时大家想的不应该是没有了新鲜感谈恋爱就没有了乐趣,而是如何去增加我们的新鲜感。新鲜感从来都不是和下一个人去做一样的事情,而是和同一个人去做不一样的事情。在感情中最忌讳的就是吵架以后不沟通,直接冷战,或者遇到什么事情就一味的忍耐,这样都会导致一个结果,就是因为小事一件件的堆积不解决,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突然爆发,最后两个人已经无法挽回了。大家千万不要怕吵架,俗话还说吵架可以使感情升温,要学会沟通,两个人要相互理解。俗话说,相恋容易相守难。感情里没有合不合适,只有你愿不愿意去磨合。感情一共分为四步:共存,反依赖,怀疑,共生。希望大家都能够圆满度过反依赖,怀疑,两人携手走过一生。
关于宗教的法律有哪些???
《中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扩展资料《中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 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 或者单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 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一)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第九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第十条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特殊意识形态。
宗教之成立,其种类甚多,型态亦有种种不同,有现存者,亦有已衰微乃至不存者。其型态可大别为个人心理之宗教与集团社会之宗教。个人心理之宗教,指个人独自之宗教信念与体验,而不论其是否参与特定之宗教组织,或具有何种特定之信仰型态。若经由个人之虔诚信仰、深切体验,而积极向他人弘传,集合具有相同信仰之人群,即成为宗教团体,产生新兴宗教,主倡者称为此宗之开祖。若致力于对固有宗教之改革运动,则称改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