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活婴被埋在荒坡一事的真相是什么?
孩子在没有经过仔细检查确认无生命特征时被家人用土办法埋葬,最终孩子被人发现并送去治疗。今天下午,备受关注的“被埋在济南荒坡地下的活婴”事件有了新进展。孩子的爷爷主动到新泰市公安局羊流派出所交代问题。孩子的爷爷称:孩子父母生的是双胞胎,老大很健康,这个被活埋的是老二。这对双胞胎在当地儿童医院出生后,老二被查患有多项疾病,家人放弃治疗后带着孩子回了家。发现孩子死亡后,孩子奶奶用土办法进行了厚葬,昨天看到电视台报道后才知道孩子活了。所以今天才主动到派出所交代问题……据了解,孩子爷爷大约50多岁,目前,正在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8月21日上午9点多,济南莱芜牛泉镇南白塔村的焦先生和回村探访的朋友周先生打算去村里西南角一公里的山上挖蘑菇。隐约听到了有婴儿的哭声,于是和村民开始寻找,最终发现一个纸箱,而纸箱里有一个看似刚出生不久的男婴,可能由于长时间缺氧,婴儿嘴唇紫青,呼吸微弱。他们发现弃婴的地方位于莱芜和新泰交界的荒山地带。据孩子的爷爷称,孩子父母生的是双胞胎,老大很健康,这个被活埋的是老二。这对双胞胎在当地儿童医院出生后,老二被查患有多项疾病。家人放弃治疗后,带着孩子回了家发现孩子死亡后孩子奶奶用土办法进行了厚葬。在作法庭最后陈述时,双胞胎婴儿的爷爷虽然认同检察机关对其涉嫌犯遗弃罪进行公诉,但他辩称自己与儿子将双胞胎婴儿扔掉时,并不知道是一种犯罪行为。对此,该案主审法官崔建坤当庭对其怒斥:“2月份,正是天气最冷的时候,又是夜里10点左右,你怎么忍心。”闻听此言,爷爷没有再作声。
震惊,男婴出生后被活埋,究竟是何原因让人做出如此残忍之事?
现在虽然说是科学技术很发达,但是也有很多令人费解的事。前不久的一起婴儿被活埋的事情在微博上热搜不断,婴儿是因为黄疸病被家人“误判”死亡并埋葬。家人因为孩子的病情认为孩子养不活,不吉祥,而且当时在孩子处于假死状态的时候,他的家人们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送医院救治,而想让孩子“入土为安”。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今年8月份,济南市莱芜区南白塔村村民上山采蘑菇时,挖出一“活男婴”,男婴被放在纸箱子里,上面压着一块大石板。10月20日下午,弃婴爷爷刘某曾现身新泰市羊流派出所,记者从济南市第二妇幼保健院了解到,目前孩子已经由最初的3.1斤长到8斤多了,医生表示男婴现在还在住院治疗中,没有生命危险,其他情况无法透露而办案民警阐述当时孩子被埋的原因:“当时(今年8月)在医院出生以后完全靠着呼吸机呼吸,肺部严重感染,他不会呼吸,他就不可能有生命了,身体还有一些先天性的畸形,就放弃治疗了,放弃治疗第二天他就死亡了,死亡以后就埋了对此,该男婴出生医院泰安市儿童医院发声:1、弃婴脊柱存在异常,但只要继续治疗,完全可以治愈。2、转入新生儿科44小时后,孩子父母要求出院,没有继续治疗,医生对此做法表示不理解。3、孩子离院时生命体征正常。4、从未给孩子开过死亡证明孩子就算是有病也是一个生命,如此草率的决定是生是死,是在令人惋惜。最后,还是希望更多的人能够接受到更好的教育而避免这样的事情的发生。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重庆摔婴女孩警方未予以立刑事案?
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初二政治案例分析
材料:辜大牛与池某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辜强,女儿辜丽。1990年后,两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1992年起,辜大牛下海经商,收入颇丰,2000年,池某去世,辜大牛无心经商,为了便于生活,以20万元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随长子辜强生活。2001年,辜大牛在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只身一人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死后,全部存款36万元(卖房款20万元,先前夫妻存款16万元)中的24万由长子辜强继承,12万元由女儿辜丽继承。2002年,辜大牛因为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辜强照料不周,女儿辜丽见状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由于辜丽夫妇悉心照料,辜大牛觉得先前所立遗嘱不妥,便重新书写一份遗嘱,表示死后存款36万元由女儿辜丽继承24万元,儿子辜强继承12万元。2003年6月,儿子辜强死于车祸。2004年8月,辜大牛病故。事后,辜大牛的女儿辜丽、儿媳妇胡某、孙子辜兵均提出继承要求。2004年10月,女儿辜丽依据辜大牛所留下的自书遗嘱继承了36万元存款中的24万元。2006年12月,孙子辜兵在家中发现辜大牛生前所留的公证遗嘱,据此,胡某与辜兵要求辜丽再行给付12万元。
答案
⑴试具体分析辜大牛的第一份遗嘱的法律效力。
⑵辜大牛死后,辜丽、辜兵、胡某三人的均有继承权吗?
⑶若2006年12月孙子辜兵以辜大牛生前所留公证遗嘱向法院起诉请求其遗产继承权,法律是否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⑷请分析计算36万元存款中,辜丽最终应分得的遗产数额。
(1).第一份遗嘱为有效遗嘱。
(2)辜丽、辜兵有继承权,其中辜兵为代位继承他父亲的。胡某没有继承权。
(3)会的,因为自书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4)12万元,按照第一份公证遗嘱来。
(4)3
另外需注意,先前夫妻存款16万元中的8万元,应由辜大牛及其儿女三人平均继承,但已经超过二年时效,而又经过公证程序,所以最终归于辜大牛的个人财产,如果子女确不知有夫妻存款,此时的法律关系较复杂,因为辜大牛无权处分那8万元,公证存在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冰月幻雪★ 回答采纳率:51.7% 2008-12-17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