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将案件移交分局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案件从分局移交到市局
法律分析: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的规定,如果县级公安机关认为案件是是属于“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或者“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是可以移送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财税[2002]128号是否有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财税[2002]128号的第一条第三款: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
其余条款均有效.
警察在对人搜身时,依据的是哪条法律、法规?
请注意在法律中没有“搜身”的概念,所谓的“搜身”是指人身检查。检查可以对人身和物品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里就有明确规定: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我通俗解释一下这句话的意思: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现场调查、追捕逃犯、侦查案件等执法执勤活动中,对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在发现违法犯罪人的现场对其人身及有关物品进行检查。
这里明确了当场检查无需出示检查证明文件,只需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其实公安机关很多执法细则中都规定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当场检查。你所说的也是其中一种,所以你不用担心找不到法律依据。
最后提醒一下某些人千万不要用刑诉法里的搜查来套这里当场人身检查。
刑事案件中什么阶段会让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如果指认现场是不是说明案件已经定性了?
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会让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目的就是固定、核实证据。指认现场说明案件事实已经认定了。刑事案件一般分四个阶段:受案立案阶段、侦查阶段、侦查终结阶段、案件结案。从立案开始就会初步定性,然后在侦查中根据调查的情况有可能更改,一般移送检察院起诉时,这个定性就比较准确了,当然最终是什么性质得看法院了。综上所述,指认现场时一般是在侦查阶段,指认现场时案件已经初步定性。扩展资料: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侦查机关负责入、案件侦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权利: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嫌疑人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8年5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八年五月十一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加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28号
说明:管理体制已发生变化,且上位法已废止。
2.昆明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57号
说明:管理体制已发生变化,按照建设部2004年7月20日施行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执行。
3.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40号
说明:按照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4.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8〕18号
说明:管理体制已发生变化,且上位法已废止。
5.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说明: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和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体化管理方案执行。
6.关于对《昆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昆政办〔1998〕63号
说明: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旅游服务业发展的新要求执行。
7.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2〕30号
说明: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执行。
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公安局《昆明市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的批复
发文字号:昆政复〔2003〕6号
说明:设定的行政许可已被取消,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执行。
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通〔2004〕13号
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1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通〔2004〕16号
说明:与市委、市政府加强软环境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不符,且市政府即将出台新的集中审批的管理办法。
11.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4〕22号
说明: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执行。
1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说明:被2008年2月13日公布施行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取代。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文荣
2013年2月3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我市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规范性文件:
1.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说明:已被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代替。
2.昆明市企业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66号
说明: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1〕93号)代替。
3.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80号
说明:已被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代替。
4.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说明: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有关规定不一致。
5.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时性扣款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说明:管理模式已发生变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不一致。
6.昆明市动物诊疗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代替。
7.昆明市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车规则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11号
说明:已被2012年6月25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城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坐规则》(昆明市交通运输局2012年公告第2号)代替。
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滇池流域内禁止经销和限制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46号
说明:已被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代替。
9.昆明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2003〕12号
说明:与目前管理实际不符,已不具有可操作性。
10.昆明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3〕26号
说明:已被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代替。
11.关于禁止营运性燃油机动船舶在滇池水域航行和作业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6〕49号
说明:已被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代替。
12.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说明:已被《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昆政发〔2012〕65号)代替。
1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无车日”活动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
说明:与目前实际情况不符。现我市举行“无车日”活动前,均发布公告,明确具体的时间、区域、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
1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森林防火戒严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8号
说明:已过适用期。
国税法1996 32号文件的内容和链接
国税发[1996]32号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据了解,各地在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完税凭证)为凭据进行税款抵扣时问题较多,执行不统一。为加强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国税发[1996]127是否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目前有效。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颁布时间:2010-11-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1月26日第2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一、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制定机关名称发布日期文号
…………
13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07.22国税发[1996]127号
…………
郑州市政府127号文件
郑政文〔2009〕12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郑州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2.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中有关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落实。
5.各县(市)和上街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青苗费补偿标准
2.建筑物类补偿标准
3.果树类补偿标准
4.林木类补偿标准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标准 通知
主办:市国土资源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五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6月2日印发
郑州拆迁127号文件中房屋赔偿政策
郑政文〔2009〕127号
1.青苗费补偿标准 名称 等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备注 一860元/亩1200元/亩3200元/亩1.粮食作物主要指小麦、玉米、水稻等作物; 2.经济作物主要指棉花、烟叶、西瓜、油料等作物。
2.780元/亩980元/亩2900元/亩 三720元/亩820元/亩2700元/亩
建筑物类补偿标准 名称规格补偿标准备注
平房砖木结构420元/平方米
砖墙或石墙承重、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顶、房屋净高3m、水泥地面、内外墙普通抹灰、木质门窗 砖混结构490元/平方米
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单层房屋净高2.8m、铝合金门窗 楼房砖木结构460元/平方米
砖墙或石墙承重、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顶、单层房屋净高3m、水泥地面、内外墙普通抹灰、木质门窗 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
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单层房屋净高2.8m、铝合金门窗 框架结构900元/平方米
主要承重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或预制顶、单层房屋净高2.8m、铝合金门窗、内外墙普通抹灰
厂房、仓库砖混结构320元/平方米
净高4m、石棉瓦顶、砖墙 410元/平方米
净高4m、空心板顶、砖墙 窑洞砖、石砌窑420元/平方米
砖或石砌墙、内墙普通抹灰、水泥地面 土窑280元/平方米
无人居住窑100元/平方米 简易房四面墙210元/平方米
最高法院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土地被征用补偿款归谁的批复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通过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可见,荒山承包合同为土地承包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荒山承包问题,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属债权性质的合同。其作用有三:一是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承包方通过签订合同,取得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三是作为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主要有债权说与物权说两种对立的观点。我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确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所承包的土地直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而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作用主要是保障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因而应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主要表现在: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其内容不能由当事人通过承包合同任意创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权利完全是物权性质的权利。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的支配性,其保护带有明显的物权特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其保护带有物权的性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54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6)将承包地收回折顶欠款;(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从以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方式来看,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完全具备了物权保护的特征,具有明显的物权属性。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发包方不得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法》专节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该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49条也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他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题中应有之义,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具备了物权所具有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特征,是物权性质的权利。 三、甲村委解除合同构成权利滥用 我们认为,虽然甲村委在与孟某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村委同意不得出租和转卖,且孟某将其承包经营的荒山出租并未取得甲村委的同意,孟某的转租行为已构成违约,但该转租行为并未导致甲村委与孟某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甲村委以孟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已构成权利滥用,根据禁止权利滥用的民法原则,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行使权利不得违背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也不得超越权利应有的界限。按照该原则,一切私权的行使须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而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否则将构成权利滥用而遭禁止。学说认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由判例发展而来,并被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普遍接受。如《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我国《民法通则》在文字上虽没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直接表现,但从其整个精神看,无疑也十分强调禁止权利滥用。 关于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通说认为,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加以考察。就主观方面而言,权利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损害他人。判断是否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应以社会一般观念认定。从客观上看,权利人的行为产生损人不利己的后果,或者权利人的行为损人很多,利己很少的,可认定滥用权利。 本案中,甲村委在孟某投入巨额资金对所承包的荒山进行开发后,又以孟某违约擅自转租土地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其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该承包合同的解除,使村委获得的利益远远小与孟某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且与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相悖,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利于保护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符合权利滥用的主客观标准,因此,其行为已构成权利滥用,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四、法院裁决意见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甲村委作为发包方,对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权发包,故其与被告孟某通过公开协商方式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尽管约定被告对所承包的山坡只能绿化、增建旅游设施,未经村集体同意不得出租和转卖,但并未约定如被告违反该约定,发包方有权解除该合同。现被告虽然在承包经营期间与他人签订荒山转让出租合同,将其承包的荒山转租他人,但由于该荒山转租合同未实际履行,从而并未致使原、被告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被告违约行为并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而且被告承包荒山后,对该荒山进行了巨额投资,如果解除该合同将使被告遭受难以弥补的巨大经济损失,有违民法公平原则,故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94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第1款、第9条、第45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甲村委要求解除与被告孟某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含义和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的含义: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从种类上分,主要包括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大部分。设施养殖主要有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手续:一般程序:(一)经营者申请(二)镇申报(三)县级审核(四)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具体要求:1.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涉及畜禽规模养殖的,向县农委提出申请,填写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县农委依据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选址进行前期现场勘察,提出适宜性意见;达一定规模的(规模标准: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同时委托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价,编写环境评价报告书或环评报告表。2.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3.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股份合作组织或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4.涉及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复耕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5.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委托如东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补充耕地,签订委托补充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经营者凭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向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1.镇政府组织镇农业和国土等部门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查。2.镇农技部门对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种植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畜禽养殖管理部门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审查,镇水产部门对水产养殖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农经部门对承包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和鉴证,镇国土部门对用地协议、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对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申报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部门流程:1.县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核。2.县农委负责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3.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4.县农办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审核。5.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农业等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复垦保证金缴纳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6.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审核批准。所需材料(六书三图一证):1.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2.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较大规模畜禽养殖的须提供环评报告)3.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4.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5.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6.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无附属设施的不需要)7.设施农用地选址位置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局部图,需国土所签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基本农田意见)、土地利用现状勘测定界图(分幅现状图)和平面规划图8.经营者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个人的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四、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一、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地方,不能代签,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表示。二、关于时间问题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2028年12月31日止)2、省政府《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 。建议一般审批使用时限掌握在三年内为宜,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2028年底。三、关于交费问题1、复垦保证金3元/平方米,按照设施农用地总面积计算,由镇财政所收取后,镇政府出具复垦保证金已交纳的证明2、耕地开垦费《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0号),自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标准,苏中地区17元/平方米。按照与复垦中心签订的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上明确的附属设施的面积征收。没有附属设施的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