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情起复

时间:2023-05-30 04:36:39编辑:优化君

(1).谓减少居丧期间的哀痛之情。

《魏书·礼志三》:“夫圣人制卒哭之礼、授练之变,皆夺情以渐。”

(2).犹夺服。

《周书·王谦传》:“朝议以 谦 父殒身行阵,特加殊宠,乃授 谦 柱国大将军。以情礼未终,固辞不拜。高祖 手诏夺情,袭爵 庸公。”

《警世通言·况太守断死孩儿》:“﹝ 况钟 ﹞因丁忧回籍,圣旨夺情起用,特赐驰赴任。”

《清史稿·穆宗纪一》:“李续宜 母丧,诏夺情署 安徽 巡抚。”

简介

夺情起复

,又称

夺情

,是中国古代丁忧制度的延伸,意思是为国家夺去了孝亲之情,可不必去职,以素服办公,不参加吉礼。夺情少见,但常常发生在战场将士身上,丁忧制度不应用在战场上面,古人称之“墨绖从戎”,又称“金革之事不避”。‘百善孝为先 金革之事不避 舍孝尽忠’

传承与发展

中国古代规定政治人物一旦承重祖父母,亲父母的丧事,“自闻丧日起,不计闰,守制二十七月,期满起复”。意思是必须请假二十七个月,回乡下守丧,事后再重返官场。但是为了因应各种局势,“夺情”可以合法地不守礼制,如《周书·王谦传》:“朝议以谦父殒身行阵,特加殊宠,乃授谦柱国大将军。以情礼未终,固辞不拜,高祖手诏夺情,袭爵庸公。”唐代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夺情起复制度,但在唐玄宗后夺情已较少见。

明朝时的夺情

明朝时明文规定,“内外大小官员丁忧者,不许保奏夺情起复”。明英宗正统七年下令,“凡官吏匿丧者,俱发原籍为民”;十二年又下令,“内外大小官员丁忧者,不许保奏夺情起复”。

明代文官夺情起复者主要有阁臣、尚书、侍郎等一些政治人物。一些人便利用各种手段,营求夺情。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夺情行为,都会引起伦理问题。

明朝中季张居正因为夺情的问题,曾经引起一连串的事件,《明史纪事本末·江陵柄政》:“己卯,张居正父丧讣至,上以手谕宣慰......然亦无意留之。所善同年李幼孜等倡夺情之说,于是居正惑之,乃外乞守制,示意冯保,使勉留焉。”据史书记载张江陵丁忧是与冯保串通好:“大珰(大宦官)冯保,挟冲(幼)主,操重柄,江陵(张居正)素卑事之。新郑(高拱)既逐,(冯)保德(感激)江陵甚,凡事无不相呼应如桴鼓。江陵闻父讣,念事权在握,势不可已,密与保谋夺情之局已定,然后报讣。”当时有许多政治人物出于政治上的原因,抗议“夺情”,都被皇帝一一批驳,反对派遭到严惩,甚至动用了“廷杖”的刑法,许多人被打得皮开肉绽,终身残疾。张居正自此事件后,更加偏恣,《明史》载“居正自夺情后,益偏恣。其所黜陟,多由爱憎。左右用事之人多通贿赂。”明朝晚期兵部尚书杨嗣昌亦曾接受夺情起复。

清朝时的夺情

咸丰七年二月四日,曾国藩父曾麟书卒。当时兵部右侍郎衔曾国藩正在襄办湘军,原本应该夺情,但是他竟于二十一日离营回湘。当时左宗棠写信骂他“《纲目》一书,于夺情题后一事,总以其人所处之时地为断,所以重纲常、维名教而警偷薄之俗也。至‘金革之事无避’一语,经义直捷了当,更无可疑;诚以兵礼、丧礼同一凶事,并无所谓希荣忘哀之念;而干戈之际,事机急迫,有万不能无变者。顺乎天理之正,即乎人心之安,则世俗所谓‘夺情’者,乃圣贤所谓‘遵礼’,又何拟议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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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语典故自《礼记》。孔颖达《礼记正义》:“此一经,是权礼也。若值国家有事,孝子不得遵恒礼,故从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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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卷二百一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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